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收、結案件登記卡片的使用與管理辦法》和《關於人民法院套用計算機進行司法統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收、結案件登記卡片的使用與管理辦法》和《關於人民法院套用計算機進行司法統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4.03.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收、結案件登記卡片的使用與管理辦法》和《關於人民法院套用計算機進行司法統計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03.20
  • 實施時間:1994.03.20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關於收、結案件登記卡片的使用與管理辦法》和《關於人民法院套用計算機進行司法統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施行。在施行中有何意見,請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收集整理後報告我院。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日
附屬檔案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收、結案件登記卡片的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收結案件登記卡片即司法統計卡片(以下簡稱卡片)的科學管理,充分發揮卡片在審理案件及司法統計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填報的卡片,應當如實反映各類案件的收案、結案以及處理的情況。填報卡片是實現案件卡片計算機管理的工作基礎。
第三條 卡片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統一式樣。必要時,高級人民法院可按照填報統計報表的要求,自行設計卡片式樣,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 卡片一般為兩聯。一聯為“收案統計卡片”(以下簡稱收案卡);另一聯為“結案統計卡片”(以下簡稱結案卡)。收案卡用於統計收案、未結案和當事人(被告人)狀況等數據;結案卡用於統計結案和案件處理結果等數據。
第五條 每一件案件都應填寫收案卡和結案卡。
第六條 案件受理後,收案人員應即分別按照卡片項目的要求逐項填寫。卡片上的案號同卷宗案號、歸檔案號必須一致。
第七條 收案人員在填寫完收結案卡片的有關欄目後,應將收案卡片沿虛線裁下,及時送統計人員;將結案卡隨卷宗送各審判庭。案件承辦人應在案件結案後把結案卡片的項目填寫齊全,在統計匯總之前的規定時間內,及時送交統計人員。
填報結案卡片要做到不漏填、錯填,不瞞報、虛報,不扣押、遲報。
第八條 對於辦理的案件只有收案卡沒有結案卡,作未結案統計;如果既有收案卡也有結案卡,作已結案統計。
對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如果一審判決後過了抗訴期,被告人不抗訴的,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即按一審的判決情況進行統計;如果被告人抗訴或者檢察院抗訴以及刑事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抗訴的,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應按二審的判決情況進行統計。
刑事案件承辦人或者審判庭內勤,應在期末將本期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情況及時通知統計人員;統計人員在期末匯總統計報表之前,應向有關審判庭催問、查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審判庭內勤或者案件承辦人應積極協助其工作。
第九條 統計人員或者審判庭內勤,在根據卡片填報表時,在卡片上應註明收案、結案和判決生效的統計情況,防止重複計算或者漏填。
第十條 為了便於卡片的使用,在卡片存檔之前,統計人員可根據實際需要,將卡片分為不同類別分別存放。
第十一條 在承辦人報結時,審判庭的主管領導應審核卡片,對卡片填寫不合格的,應將案卷及結案卡片退回原承辦人,該案不記入承辦人員結案數。
統計人員要認真審核所報卡片的數量、內容,檢查有無差錯,發現問題及時更正,對填寫不合格的卡片應退回原填卡人重填,並對此案不作統計,至結案卡片填寫合格為止。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定期對本院審判庭的承辦人所填卡片的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將卡片的管理納入本單位的崗位責任制,並將其作為年終考核評比的一項內容。
案件承辦人員應認真負責地填報卡片,對屢次錯填、漏填卡片,致使上報統計數據不準確嚴重影響統計工作的人員,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並取消當年評優的資格。
第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卡片填報情況,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抽查(每年至少抽查兩次),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將卡片的情況列入統計工作通報的內容。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要對卡片實行科學的管理。已作過統計的卡片,要根據案件的類別、案號分類序列,建立目錄、索引,裝訂成冊,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 歸檔後收案卡片保存兩年,結案卡片長期保存。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套用計算機進行司法統計工作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的若干規定》,為加強計算機在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中的套用,實現統計計算和數據傳輸技術現代化,特作此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逐步為司法統計工作配備專用計算機。為司法統計工作配備的計算機,由負責司法統計工作的部門管理和使用。高級人民法院可配備兩台計算機從事統計工作,以保證報表的錄入和輸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計算機,暫由幾個工作部門合用的,必須保證司法統計人員有足夠的上機時間。凡用於司法統計工作的計算機,必須由專人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與各高級人民法院應利用通信專線實現司法統計數據傳輸;各高級人民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條件,逐步實現司法統計數據線路傳輸。
第四條 司法統計計算機聯網所用設備(包括FAX卡、MODEM和保密機等)型號要統一。套用於司法統計工作的計算機必須是“286”以上,顯示卡型號為CEGA以上,與IBM兼容的微型計算機。
司法統計使用的計算機,應有與之配套的印表機、穩壓電源(UPS)、空調等設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套用計算機進行司法統計,必須統一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統計軟體”。
“司法統計軟體”由最高人民法院技術局和研究室負責研製、開發、拷貝、修改和維護服務,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對該軟體自行改動。
第六條 司法統計人員使用計算機進行月、季、半年、全年的統計報表匯總報送工作,應當做好軟碟的備份,防止統計數據的意外丟失。
在完成統計數據匯總報送的基礎上,要利用統計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為法院工作服務。
第七條 司法統計人員在報送統計軟碟或者利用通信線路傳輸數據時,報送的統計數據應與統計報表的數據一致。發現差錯,及時告知上級人民法院的統計部門予以更正。
第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用軟碟報送統計數據,應當採取防護措施,防止軟碟損壞、數據丟失。
向人民法院以外的部門提供統計數據,不得提供存有統計數據的軟碟。
司法統計軟體密級,應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中國家秘密密級事項一覽表》(法密4號)的要求執行,對泄密、失密和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應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 計算機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技術局制定的《關於計算機病毒的預防規定》。對外來軟碟,應當先檢測並消除計算機病毒,然後方可進行操作。向上級人民法院報送的統計數據軟碟,應當保證不帶病毒。如發現病毒,應立即通報軟碟所報送的單位。
計算機操作人員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應在調動前三個月內向接替工作的人員辦理軟體系統資料、軟碟的交接手續,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使用計算機進行司法統計工作的情況,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並把它列為“統計工作考核評比條件”之一。
第十一條 對從事計算機工作的有關人員,可根據不同情況,每月適當發給保健費或者保健品。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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