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訓暫行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訓暫行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訓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9.04.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訓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9.04.19
  • 實施時間:1999.04.1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培訓種類,第三章 培訓內容和時間,第四章 培訓管理,第五章 培訓任務,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訓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訓工作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訓、講求實效的原則,始終貫徹無產階級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廉潔奉公的教育,努力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戰鬥力。
第三條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必須依照本辦法接受培訓。培訓的成績和鑑定,存入本人檔案,作為上崗、授銜、晉升警銜和履行職務的依據。培訓不合格者,不準上崗,不予授銜和晉升警銜。
第四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參加和接受培訓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章 培訓種類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培訓工作分為新錄用司法警察初任培訓,警銜晉升和新任司法警察領導職務培訓,專門業務與崗位培訓,以及知識技能更新培訓。根據司法警察的職務和銜級實行高級培訓、中級培訓、初級培訓。
第六條 高級培訓,包括警督選升警監培訓,新任總隊領導職務人員培訓,警監警銜人員的專門業務、知識技能更新和崗位培訓。
第七條 中級培訓,包括警司晉升警督培訓,新任支(大)隊領導職務人員培訓,警督警銜人員的專門業務、知識技能更新和崗位培訓。
第八條 初級培訓,包括新錄用司法警察初任培訓,一級警司警銜以下人員的專門業務、知識技能更新和崗位培訓。
人民法院委託有關院校培訓畢業的司法警察,參加初任培訓的科目、內容、時間由司法警察總隊安排。
第九條 警銜晉升和初任司法警察領導職務培訓,根據需要可以合併進行。

第三章 培訓內容和時間

第十條 新錄用司法警察初任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政治理論基礎知識、法律基礎知識、司法警察業務基礎知識、警體訓練。培訓時間不少於2個月。
第十一條 警銜晉升和新任司法警察職務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政治理論、法律法規、行政管理、領導科學、司法警察工作研究和警體訓練。培訓時間不少於1個月。
第十二條 專門業務和崗位培訓的內容,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確定。培訓時間不少於15天。
第十三條 知識技能更新培訓的內容和時間,根據形勢和任務的需要確定。
第十四條 培訓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統一編寫的《司法警察訓練教程》和各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總隊選編的教材以及指定的有關教材。

第四章 培訓管理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訓工作實行分級管理。高級、中級、初級培訓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協調、管理全國法院司法警察培訓工作;制定培訓總體規劃、培訓教學計畫、培訓教學大綱和考核驗收方案;組織編寫培訓教程和教材。
第十七條 高級人民法院指導、協調、管理本省(市、區)司法警察培訓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培訓總體規劃,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培訓實施計畫,組織開展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指導、協調、管理本地區的司法警察培訓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培訓計畫,制定培訓方案、組織開展培訓工作。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分別組織司法警察培訓工作的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擇優獎勵。
第二十條 司法警察的培訓經費應列入各級法院的業務經費範圍,專款專用。

第五章 培訓任務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指導全國法院司法警察的高級培訓和其他培訓。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本省(市、區)司法警察的中級培訓和其他培訓。
第二十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負責本地區司法警察的初級培訓和其他培訓。
第二十四條 司法警察培訓工作必須根據《司法警察訓練大綱》組織實施。培訓結束應進行全面考核,發給合格者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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