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規則》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規則》的通知在2003.11.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規則》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11.03
  • 實施時間:2003.11.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2003年11月3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保障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審判活動中,依法強制將被告人從看守所或其他羈押場所押至法庭接受審判後還押看守所或其他羈押場所,保證審判活動順利進行的職務行為。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還押三個過程。
第三條 司法警察執行押解:
(一)必須持有效憑證及證明本人身份的相關證件。
(二)按規定著裝,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三)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配備警械和武器。
(四)一名被告人應當由兩名司法警察押解;對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第四條 執行押解的司法警察應具備良好的身體和心理素質以及必備的應變和防範能力,並定期進行專門的押解專業技能訓練。
第五條 提押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門組織實施。提押開始前,應當提前做好如下準備:
(一)對被告人臨時羈押場聽、車輛進出路線、被告人進出法庭路線、站立位置以及法庭外的警戒哨位等進行實地勘察,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二)根據案情和被告人的數額確定押解警力。
(三)與相關部門進行協調明確職責。
(四)確定司法警察的分工及協作計畫。
(五)制定緊急情況的處置措施。
(六)檢查專用囚車、警械、武器、通訊設備等警用裝備。
(七)選派司法警察擔任專職駕駛員。
第六條 司法警察執行提押時:
(一)嚴格遵守看守所或其他羈押場所的有關規章制度,逐個核對被告人的姓名、年齡、案由等身份要件,並對被告人進行人身檢查,防止攜帶危險物品。提押時對被告人應當使用戒具。
(二)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車乘坐的被告人均應分車提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保證一人一車。
(三)周密制定行車路線;數輛囚車擔任提押任務時,應編隊行進;兩輛以上匡車押解被告人時,應配備指揮車,必要時還需配備備用車輛:專用閃車內不得搭乘與提押工作無關的人員。
第七條 司法警察執行法庭押解前,應當著重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一)了解本案被告人的身份、人數等有關情況、
(二)掌握被告人出庭順序和出庭時間:
(三)檢查警具和槍械:
(四)對具有企圖哄鬧法庭、脫逃、自殺、自殘等危險性的被告人,應做好防範措施。
第八條 司法警察執行法庭押解時:
(一)根據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依法履行法庭押解職責。
(二)遵守法庭紀律,思想集中,態度嚴肅。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被告人;不得隨意與被告人交談或詢問案情;不得侮辱或變相體罰被告人;不得有催促審判人員縮短庭審時間等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三)對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涉及重大案件被告人的開庭,可以根據安全需要使用戒具;對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戒具。
(四)將被告人押入法庭時,司法警察位於被告人的側後,手抓被告人的肘部,步伐要規範:將被告人帶到指定位置,面對審判人員站立。在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指令“請打開被告人的戒具”後,應立即打開被告人的戒具。
(五)根據不同情況採用站姿或坐姿:公訴人起訴書宣讀完畢之前和法庭宣判時,司法警察採用站姿,站立於被告人側後方,單手抓住被告人肘部,另一手自然下垂,兩腳跟靠攏並齊,雙腿挺直,自然挺胸;其餘時間司法警察可以採用坐姿,坐於被告人側後方,上身挺直,雙臂放於大腿或椅子扶手上,兩腿分開與肩同寬。
(六)三名司法警察押解重大案件被告人時,應始終採用站姿。其中,兩名司法警察分別位於被告人兩側後,一手抓住被告人的肘部,另一手自然下垂;另一名司法警察在被告人身後,保持立正姿勢。
第九條 案件開庭時,司法警察應當密切觀察被告人的動態,如遇被告人哄鬧法庭、行兇、暴動、脫逃等情況時,應全力加以制服或抓捕,並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有關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如遇旁聽席哄鬧、騷亂等突發情況,應嚴密控制被告人,嚴格履行法庭押解職能,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第十條 法庭休庭或閉庭後,司法警察執行還押時:
(一)將被告人戴上戒具。如遇民眾圍觀,司法警察應嚴密控制被告人,併合理組織警戒。
(二)司法警察將被告人押回看守所或其他羈押場所時,應再次核對被告人的身份、人數,妥善辦理登記、交接手續,避免出現差錯。
(三)執行還押時的其他工作規則參照本《規則》提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司法警察執行押解,如違反本規則的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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