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協作配合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協作配合的通知》在2004.11.1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審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協作配合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審計署
  • 頒布時間:2004.11.19
  • 實施時間:2004.11.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審計廳(局),審計署各派出機構:
2000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計署關於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強工作協作配合制度的通知》(審法發[2000]30號)下發後,各級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認真執行通知要求,在工作中相互支持配合,為及時準確地查處腐敗犯罪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勤政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是,由於目前審計監督工作與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相銜接的工作機制還不夠完善,實踐中還存在信息溝通不夠、案件線索移送與處理不及時、協作配合不規範等問題,影響了對腐敗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和效果。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健全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協作配合的長效工作機制,現就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協作配合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協作配合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檢察機關是懲治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專門機關。審計機關是發現國家工作人員重大經濟違法違規問題以及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的重要部門。加強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的協作配合,實現審計監督與法律監督的緊密銜接,整合資源,優勢互補,有助於形成反腐敗工作的合力,對於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檢察機關和審計機關要從黨和國家反腐敗工作的大局出發,在充分發揮各自法定職能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協作配合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健全協作配合機制,提高協作配合效率。
二、健全工作聯繫和協調機構
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審計署聯合成立協調配合領導小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副檢察長和審計署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審計長組成。協調配合領導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例會,相互交流、通報工作情況,研究解決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協作配合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協調重大個案的查處。在特殊情況下,經一方提議,聯席例會也可隨時召開。協調配合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負責人和審計署法制部門負責人組成,作為協調配合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審計署之間日常工作的聯繫與協調、落實聯席例會作出的決定。地方各級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也要建立相應的協調配合領導小組和聯席例會制度,加強在反腐敗工作中的聯繫與配合。
三、加強信息交流和情況通報
檢察機關就查處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案件的階段性情況,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手段、變化規律和趨勢,以及所出台的與審計監督工作聯繫緊密的政策、措施、指導意見等,在允許的範圍內要及時向審計機關通報。審計機關就審計監督中發現的國家工作人員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階段性情況,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發生的原因、特點、手段、變化規律和趨勢,以及所出台的與查辦職務犯罪工作聯繫緊密的政策、措施、指導意見等,在允許的範圍內也要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
四、完善案件線索移送制度
檢察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現應當移送對方處理的案件線索,應當在7日內將所有相關的證據材料移送給對方處理。審計署發現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移送給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計署各特派員辦事處發現的一般性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移送給有管轄權的省級人民檢察院,對於涉及重大問題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需要由審計署專題報告國務院或需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介入處理的,應當報告審計署,由審計署移送給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由審計署指定特派員辦事處移送給有管轄權的省級人民檢察院;省、市、縣級審計機關發現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分別移送給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的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規定的違法案件線索,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移送給審計署;省、市、縣級檢察機關發現的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規定的違法案件線索,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分別移送給同級的審計機關。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對對方移送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在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後7日內,向對方通報處理結果。
五、實行移送案件線索備案審查制度
各級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在接到對方移送的案件線索後7日內和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後7日內,應當分別將相關材料報上一級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備案。涉及廳局級以上幹部的案件線索和在全國有影響的案件線索,應當在接到移送後7日內和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後7日內,分別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審計署備案。上級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要及時對下級機關報送的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定期對下級機關的個案線索移送處理情況進行檢查和督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六、及時解決協作配合中出現的爭議
對於雙方在協作配合中出現的爭議,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要本著積極、慎重的態度,及時進行溝通,通過本級協調配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商解決。無法解決的,應提交本級聯席例會解決。仍難以解決的,應分別上報上一級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進行協調,不得直接自行處理或拖延不辦。
各級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分別上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審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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