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公安部關於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強工作協作配合的通知

審計署、公安部關於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強工作協作配合的通知 審計署 公安部 審法發(2000)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局)、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審計署各派出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署、公安部關於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強工作協作配合的通知
  • 發布文號:審法發(2000)42號
  • 發布時間:2000年4月27日
  • 所屬類型:國家法律法規
頒布,正文,

頒布

審計署、公安部關於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強工作協作配合的通知

正文


近年來,各級審計機關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國務院領導關於審計機關要突出重點,注重查處大案要案的指示精神,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了大量犯罪線索,並根據有關法律關於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特別是1997年10月1日修訂後的刑法施行之後,各級審計機關和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加大了查處和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財產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為進一步規範案件移送工作,加強協作配合,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充分發揮審計機關和公安機關在維護財經秩序,打擊經濟犯罪方面的作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有犯罪嫌疑,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範圍(見附屬檔案1)的,應當填寫《審計機關移送處理書》(見附屬檔案2),連同案件有關證據材料一併及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於審計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線索,應當填寫《審計機關移送處理書送達回執》(見附屬檔案3),予以接受,並迅速進行審查。審查後,及時將立案的決定或者不立案的理由通知移送犯罪案件線索的審計機關,並將不立案的案件有關材料退還審計機關。經審查,對於屬於其他公安機關管轄範圍的犯罪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關公安機關,並告知移送犯罪案件線索的審計機關。接受轉送的公安機關經過審查後,應當將是否立案的決定及時通知移送犯罪案件線索的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進行複查;公安機關應當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通知審計機關。
公安機關對接受的犯罪案件線索立案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應當及時通知移送犯罪案件線索的審計機關。
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發現有關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屬於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範圍(見附屬檔案4)的,應當將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處理結果。
二、加強辦案協調與配合。審計機關和公安機關在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工作中,要本著各司其職、通力合作的原則,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為加強聯繫,有利工作,各級審計機關和公安機關要經常交流、通報情況,也可以根據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有犯罪的重大嫌疑,並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或者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等情況,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處置。公安機關在查處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需要審計機關協助查證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突出重點,加強對大案要案的查處。各級審計機關和公安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加強協作配合,加大打擊力度,重點揭露走私,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欺,危害稅收征管,擾亂市場秩序和侵犯財產等類案件,並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審計機關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各級公安機關對審計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線索,要集中優勢警力,運用多種偵查手段,快偵快破,及時查處。
四、嚴格依法辦案。在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各級審計機關和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既要防止以罰代刑,降格處理,又要防止擴大打擊面。
五、各級審計機關和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報審計署、公安部。
附屬檔案1: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常見的依法應移送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的規定,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常見的依法應移送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如下:
1.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下列案件: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第140條、第149條第1款);
(2)生產、銷售假藥案(第141條);
(3)生產、銷售劣藥案(第142條);
(4)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案(第143條);
(5)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條);
(6)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第145條);
(7)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第146條);
(8)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案(第147條);
(9)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第148條);
(10)走私武器、彈藥案(第151條第1款);
(11)走私核材料案(同上);
(12)走私假幣案(同上);
(13)走私文物案(第151條第2款);
(14)走私貴重金屬案(同上);
(15)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案(同上);
(16)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案(第151條第3款);
(17)走私淫穢物品案(第152條);
(18)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第153條、第154條);
(19)走私團體廢物案(第155條第3款、第339條第3款);
(20)虛報註冊資本案(第158條);
(2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第159條);
(22)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第160條);
(23)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第161條);
(24)妨害清算案(第162條);
(25)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第162條);
(26)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第163條第1款、第2款,第184條第1款);
(27)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第164條);
(28)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第165條);
(29)為親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條);
(30)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案(第167條);
(31)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案(第168條);
(32)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第169條);
(33)偽造貨幣案(第170條);
(34)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第171條第1款);
(35)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第171條第2款);
(36)持有、使用假幣案(第172條);
(37)變造貨幣案(第173條);
(38)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第174條第1款);
(39)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案(第174條第2款);
(40)高利轉貸案(第175條);
(4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第176條);
(42)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第177條);
(4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第178條第1款);
(4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第178條第2款);
(45)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第179條);
(46)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第180條);
(47)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第181條第1款);
(48)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案(第181條第2款);
(49)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第182條);
(50)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案(第186條第1款);
(51)違法發放貸款案(第186條第2款);
(52)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第187條);
(53)非法出具金融票證案(第188條);
(54)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第189條);
(55)逃匯案(第190條);
(56)洗錢案(第191條);
(57)集資詐欺案(第192條);
(58)貸款詐欺案(第193條);
(59)票據詐欺案(第194條第1款);
(60)金融憑證詐欺案(第194條第2款);
(61)信用證詐欺案(第195條);
(62)信用卡詐欺案(第196條);
(63)有價證券詐欺案(第197條);
(64)保險詐欺案(第198條);
(65)偷稅案(第201條、第204條第2款);
(66)抗稅案(第202條);
(67)逃避追繳欠稅案(第203條);
(68)騙取出口退稅案(第204條第1款);
(69)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205條、第208條第2款部分行為);
(70)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06條、第208條第2款部分行為);
(71)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07條、第208條第2款部分行為);
(72)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08條第1款);
(73)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209條第1款);
(74)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第209條第2款);
(75)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209條第3款);
(76)非法出售發票案(第209條第4款);
(77)假冒註冊商標案(第213條);
(78)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第214條);
(79)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第215條);
(80)假冒專利案(第216條);
(81)侵犯著作權案(第217條);
(82)銷售侵權複製品案(第218條);
(83)侵犯商業秘密案(第219條);
(84)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第221條);
(85)虛假廣告案(第222條);
(86)串通投標案(第223條);
(87)契約詐欺案(第224條);
(88)非法經營案(第225條);
(89)強迫交易案(第226條);
(90)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第227條第1款);
(91)倒賣車票、船票案(第227條第2款);
(92)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第228條);
(93)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案(第229條第1款、第2款);
(94)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案(第229條第3款);
(95)逃避商檢案(第230條)。
2.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中的下列案件:
(1)搶劫案(第263條、第267條第2款、第269條、第289條部分行為);
(2)盜竊案(第264條、第196條第3款、第210條第1款、第253條第2款、第265條);
(3)詐欺案(第266條、第210條第2款、第300條第3款部分行為);
(4)搶奪案(第267條第1款);
(5)聚眾哄搶案(第268條);
(6)職務侵占案(第271條第1款、第183條第1款);
(7)挪用資金案(第272條第1款、第185條第1款);
(8)挪用特定款物案(第273條);
(9)敲詐勒索案(第274條);
(10)故意毀壞財物案(第275條);
(11)破壞生產經營案(第276條);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規定的騙購外匯案。
附屬檔案2:審計機關移送處理書格式
******(審計機關全稱)
移送處理書
審*移〔****〕**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的移送處理書
______:
我們在對******的審計過程中,發現*****
*有下列行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們認為,******行為涉嫌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
事責任,現移交你*依法處理,並請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我
*。
附屬檔案:證明材料**份
(審計機關印章)
****年**月**日
附屬檔案3:審計機關移送處理書送達回執格式
******(審計機關全稱)
送達回執
受送達人:
送達文書名稱:
送達人簽名:
送達方式:
_____審*移送〔****〕*號_____
送達回執
審*移送〔****〕*號
送達文書名稱:
送達人:
送達時間:****年**月**日
送達方式:
受送達人: (簽名) ****年**月**日
代收人: (簽名) ****年**月**日
備註:
附屬檔案4: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2.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
3.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
4.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5.國家的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
6.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7.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8.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9.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
200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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