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經科(科舉常科科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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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經科,漢代至南北朝明經為察舉的科目之一。隋亦以明經舉士,唐以明經為科舉的常科,明經科中又析為五經、三經、學究一經、三禮、三傳等。唐代把《禮記》、《春秋左傳》作為大經,《詩經》、《周禮》、《儀禮》作為中經,《易經》、《尚書》、《春秋公羊傳》、《春秋穀梁傳》作為小經,而《孝經》與《論語》則是參加科舉考試的人均須熟習。凡通三經以上者為明經,其要求低於秀才而高於進士。明經考試,先帖經然後口試(經問大義十條),答時務策三道,分為甲乙丙丁四等錄取。但自武德以後明經惟有丁第。宋於嘉祐三年(1058年)設明經科(內分九經、五經、三禮、三傳、開寶通禮等科),考試時在大經、中經、小經中每經考墨義、大義並貼小經,考時務策。殿試考大義,貼大經、中經和小經。出身與進士科相同。宋代把帖經、墨義看作是記誦之學,不受重規。宋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罷廢。後世惟以經義作為考式進士的一個內容,而無明經之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明經科
  • 類 型:科舉制度取士的科目之一
明經科的起源,明經科的確立,明經科考試內容,明經科最初考試內容,明經科考試內容的變革,明經出身的等第與仕宦,

明經科的起源

明經最初的含義是用來形容修習儒學者的程度。明經的出現與漢武帝尊崇儒學有很大的關係,至漢武帝元封七年(前104年)前,大中大夫公孫卿等就陳贊通曉律歷時說御史大夫倪寬“明經術”。據《漢書·董仲舒傳》云:“仲舒所著,皆明經術之意,及上疏條教,凡百二十三篇。”顯然,“明經術”之本意是“明經術之意”。
漢代往往形容通習儒家經書者為“好學明經”、“明經有行”。如王吉,“少好學明經,以郡吏舉孝廉為郎”;鮑宣,“好學明經,為縣鄉嗇夫,守束州丞”。漢元帝初,太傅蕭望之云:“薦更生宗室忠直,明經有行,擢為散騎宗正給事中。”
西漢實行舉秀才,以“三科”作為秀才的舉薦標準,明經就是其中標準之一。據《漢舊儀》載:“刺史舉民有茂材(秀才),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經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劇一科,各一人。”由於史料闕如,沒有找到以明經科薦舉為秀才的例證,反而有以明經舉孝廉的例子。如蓋寬饒,以“明經為郡文學,以孝廉為郎。舉方正,對策高第,遷諫大夫”。
不過,《漢書》中記載了不少舉明經而授官者。如龔遂“以明經為官,至昌邑郎中令”。又翟方進,“經學明習”,“以射策甲科為郎;二三歲,舉明經,遷議郎”。又王嘉“以明經射策甲科為郎”。顯然,西漢後期,明經似乎出現了獨立發展的趨勢。
東漢章帝元和二年(85年),“令郡國上明經者,口十萬以上五人,不滿十萬三人”。東漢順帝陽嘉元年(132年),“以太學新成,試明經下第者補弟子,增甲、乙科,員各十人”。東漢後期,孝廉與經書考試密切相關。閻步克認為,“東漢順帝陽嘉新制出現之時,已經形成了三種發展因素並存的情況”。這三種因素就是,注重道德人格的“以德取人”因素,注重吏能功次的“以能取人”因素,注重知識檢驗的“以文取人”因素。大概東漢後期,儒生、文吏兩大群體大致趨於融合,經過名士運動,知識群體的強大社會影響更造成了“以名取人”的現實,很少有文吏舉孝廉試箋奏之實例。
曹魏又突出了“貢士以經學為先”選士原則。魏明帝太和二年(228年)六月詔:
尊儒貴學,王教之本也。自頃儒官或非其人,將何以宣明聖道?其高選博士,才任侍中、常侍者。申敕郡國,貢士以經學為先。
此詔強調的“貢士以經學為先”最大的影響,就是改變了東漢的貢士不分儒生和文吏的舊制,把儒生即“經學”單獨作為察舉的對象,再次肯定了以“經學”舉孝廉的制度,明確了“以文取士”的主導方向。東晉元帝中興以後,“司空王導啟立學校,選天下明經之士,旭與會稽虞喜俱以隱學被召”,但此事與秀才三科之“明經科”,或者孝廉有別。北魏元宏在實行察舉制度時,將門第與才學相結合,達到了“門盡州郡之高,才極鄉閭之選”的目的。
南朝館學教育中出現了“明經舉”選士的現象。如蕭梁南海王蕭大臨,大同中入國學,以“明經射策甲科,拜中書侍郎,遷給事黃門侍郎”。萬繩楠據此認為科舉制度實際開始於梁朝,此說雖然缺乏相關史料支持,但不可否認蕭梁的“明經舉”與隋唐以後的明經科已有很大類似之處。
明經舉顯然成為了南朝一個重要的科目,並選拔了不少人才。如南齊永明中,蕭洽“為國子生,舉明經,起家著作佐郎,遷西中郎外兵參軍”。又賀瑒,南齊時“為國子生,舉明經,揚州祭酒,俄兼國子助教”,後來任國子學五經博士,“於《禮》尤精,館中生徒常數百,弟子明經對策至數十人”,說明南齊明經舉及第者人數不少。明經舉似乎已經成為察舉之外,由學校培養和選拔人才的重要科目。
天監四年(505年),梁武帝“詔開五館,建立國學,總以《五經》教授,置《五經》博士各一人”。南梁“館有數百生,給其餼稟,其射策通明經者,即除為吏,於是懷經負笈者雲會矣”。梁朝國子生通過明經策試,便可除為吏,而且數目甚大,說明察舉制之外學校教育選拔的“明經舉”受到儒生的青睞。
此外,南朝察舉制中也出現了明經舉,並以試策作為選士標準。如南梁蔡大寶少孤,“而篤學不倦,善屬文。初以明經對策第一,解褐武陵王國左常侍”。南朝國子學中出現的“明經舉”,通過學校教育、試策、授官,選拔人才,與科舉考試已經十分接近,為隋朝設定明經科提供了社會基礎和應舉士人。
與此同時,北朝館學教育中也設定了“明經舉”。如《隋書·柳謇之傳》記載:“周齊王憲嘗遇謇之於途,異而與語,大奇之。因奏入國子,以明經擢第,拜宗師中士,尋轉守廟下士。”北周柳謇之入國子學,以明經擢第,應該就是國子學組織的考試,其及第者可授官職。又據《隋書》卷六〇《崔仲方傳》云:崔仲方“年十五,周太祖見而異之,令與諸子同就學……後以明經為晉公宇文護參軍事”。崔仲方也是從國子學中以明經擢第而入仕的。又如北周唐直,“起家太學生,尋以明經被薦,蒙授越王府記室”。
受館學設定明經舉的影響,北朝察舉制也出現了“明經舉”。如北周建德六年(577年)三月,宇文邕“詔山東諸州,各舉明經乾治者二人。若奇才異術,卓爾不群者,弗拘多少”。此處“舉明經乾治”,也應就是“明經舉”,增加了“乾治”即政事成分。據《隋書》記載,宇文邕時,梁毗“舉明經,累遷布憲下大夫”,“平齊之役,以毗為行軍總管長史”。按照時間推算,梁毗就是應此詔而應舉的,宇文邕因此選拔了不少人才。閻步克懷疑梁毗是入國學參加的明經舉,根據以上所引資料,梁毗應該參加的是察舉之外的明經舉。

明經科的確立

南北朝時,館學教育中設定的“明經舉”,在科目設定、考試內容、選拔方式上都為隋煬帝設明經科創立了先決條件。隋文帝在穩定政權不久,於開皇九年(589年)四月下詔,云:
京邑庠序,爰及州縣,生徒受業,升進於朝,未有灼然明經高第。此則教訓不篤,考課未精,明勒所由,隆茲儒訓……頒告天下,鹹悉此意。
此詔雖然表達了隋文帝對國子學和州縣學生員貢送朝廷者缺乏“灼然明經高第”的不滿,但說明隋初已依舊制通過官學系統向中央貢送“明經”科。此詔在勒令學校進一步加強明經教育的同時,鼓勵各級官員踴躍薦舉有才之士。結合“未有灼然明經高第”一句,則此次薦舉的主要對象應當是明經舉。賈志揚《宋代科舉》還據此認為隋代科舉始於此年。
隋朝學校教育與選試製度相結合,館學明經選試普遍,為明經科的產生創造了條件。隋文帝即位之初,便“延集學徒,崇建庠序,開仕進之路”。國子學等官學一貫重視儒家經學,對明經科的發展自然有很大的推動作用。《隋書》卷七五《儒林傳·房暉遠傳》云:
(開皇初,房暉遠)擢為國子博士。會上令國子生通一經者,並悉薦舉,將擢用之。既策問訖,博士不能時定臧否。祭酒元善怪問之,暉遠曰:“江南、河北,義例不同,博士不能遍涉。學生皆持其所短,稱己所長,博士各自疑,所以久而不決也。”祭酒因令暉遠考定之,暉遠覽筆便下,初無疑滯。或有不服者,暉遠問其所傳義疏,輒為始末誦之,然後出其所短,自是無敢飾非者。所試四五百人,數日便決,諸儒莫不推其通博,皆自以為不能測也。
這條史料說明,隋初國子學的教育質量有限,有學生能通一經者,隋文帝便令“並悉薦舉,將擢用之”,應該就是國子學明經舉,或稱明經科。不過,主持考試的人是國子學的博士,考試的內容是策問。此次考生達四五百人,說明當時明經舉受世人推崇,具備了常科考試的面向大眾的性質。如《唐河南縣故錄事邢君墓志銘》云:“君諱弁……年廿,任州學生;年卅五,任郡司功。”按其貞觀八年(634年)六十五歲,二十歲為開皇十年(590年),三十五歲為仁壽四年(604年)。說明開皇中,州學生考試合格者也可以獲得入仕資格。如國子生席綸在開皇末年,遇上文帝“駕幸太學,親臨策試,遂以四經對詔,擢授左武衛兵曹”。
隋文帝興建學校,推崇儒學,旨在崇重明經,但沒能大量選拔新政權所需之人。因此,仁壽元年(601年),隋文帝下詔,聲稱“國學胄子垂將千數,州縣諸生鹹亦不少,徒有名錄,空度歲時”,下令簡省浮員,“於是國子學唯留學生七十人”,太學、四門學及州縣學並廢。
所幸的是隋煬帝即位後,又再度“尊儒重道”,擴充國子學生員,無疑促進了明經的發展。隋煬帝大業元年(605年)閏七月詔,名義上恢復了國子學等舊制,擴大了生員名額,強調“課試之法”,嚴格考試制度。如宋行,“弱冠出身於國子應舉,大業中,授宣德員外郎”,很可能就是由國子明經出身。又錢昂,在隋時“起家國子生明三經擢第,解褐為宋州單父縣長”。隋代國子出身便可入仕,應該是煬帝置明經、進士二科之後。
此外,也存在非國子學的士子通過州貢渠道,參加明經舉考試。又據《唐苗明墓志銘》云:“父先,隋開皇二年州貢明經,行修廉潔孝悌,敦冊甲科,起家游騎尉。”此條史料的真實性,尚待進一步的證實,若屬實,則開皇二年(582年)就有了州(郡)貢明經。
又如韋雲起在隋開皇中,“明經舉,授符璽直長”。又大業初,孔穎達“舉明經高第,授河內郡博士”。又傅交益,“隋明經入貢,解褐蜀郡博士”。又如張琚,“開皇中為洹水令”,“有書數千卷,教訓子侄,皆以明經自達”。又如孫起“以明經應舉,射策高第,隋受□州司法參軍事,司隸從事”。又如張爽,“明九經出身”,官至“隋文林郎”。九經科產生得較晚,此處明九經,應該是指明經。以上實例均未見其入國學的記載,應該就是通過州或郡貢明經參加省試及第的。
唐代科舉制度因襲了隋制,明經科是繼承隋朝科舉的最重要科目之一。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年)四月一日敕:“諸州學士及早有明經及秀才、俊士、進士,明於理體,為鄉里所稱者,委本縣考試,州長重複,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隨物入貢。”表明明經科與秀才、進士等科,一併正式設定。
據《大唐合州新明縣丞李君墓誌》云:“君諱詔……年廿,明經舉,射策高第,授豫州新蔡縣丞。”按其調露元年(680年)七十八歲,其二十歲為武德四年。考慮到武德四年剛下詔宣布舉行科舉,其應該是武德四年獲得鄉貢資格,即應明經舉,及第是在武德五年。由此可見李詔是可以考訂最早的唐代明經及第者。

明經科考試內容

明經科最初考試內容

唐五代明經科考試內容在不同時期差別較大,大概以開元二十四年(736年)禮部知貢舉為界,前後存在較多差別。
按《新唐書》卷四四《選舉志》記載:“凡明經,先帖文,然後口試,經問大義十條,答時務策三道,亦為四等。”似乎看起來,歐陽修等對唐代的明經科考試記述得十分清楚,但這是宋人對唐代明經科考試定製以後,或者說總體的描述,其具體的考試內容前後變化和差距很大。
歐陽修大概採用了《唐六典》的說法,該書卷四《尚書書禮部》云:“凡明經先帖經,然後口試並答策,取粗有文理者為通。”實際上,唐代明經科考試內容的形成有個過程。據《封氏聞見記》卷三《貢舉》云:“國初,明經取通兩經,先帖文,乃按章疏試墨策十道。”兩者所說明經科先帖經,再按照章疏試策的情況,仍然是開元二十四年(736年)以後的事了。
唐初明經與進士一樣,起初也只試策而已,試策以“通經”為主。《通典·選舉典三》也說,明經、進士二科,“其初止試策”。武德七年(624年),唐高祖下《令諸州舉送明經詔》,云:
宜下四方諸州,有明一經已上,未被升擢者,本屬舉送,具以名聞,有司試策,加階敘用。其吏民子弟,有識性開敏,志希學藝,亦具名狀,申送入京,量其差品,並即配學……仲春釋奠,朕將親覽,所司具為條式,以時宣下。
高祖下詔,對諸州貢送明經參加省試落第者,給予特別照顧,令“有司試策,加階敘用”。這大概是隋末唐初社會動盪、人才稀少的緣故,考試的內容也僅限“明一經已上”,落第仍與授官。此詔,徐松考訂為武德七年,並注曰:“按是時秀才、進士、明經皆試策而已。”顯然,唐初明經科與進士科一樣,都只試策而已。
從現存墓誌資料記載來看,唐初明經科考試也只試策。如貞觀五年(631年),錢元修就“策試通經,補長興縣博士”,說明明經科考試只考策,試策的標準也僅僅是以“通經”為主。同年,李諝“以國子監明經舉,策問高第,解巾蒙授常州博士”。又鄭崇道於龍朔三年(663年),“鄉以明經貢,對策高第,永淳中,調補汾州參軍”。又柳彥初“補國子監大學生”,於垂拱四年(688年)前後,“明經策拜上第”,解褐陝州參軍。又神龍元年(705年)前,張景“遂唱策五經,躬參百揆,時膺選妙,惟公得人,解褐拜金州參軍”。等等。
起初明經科試策,主要試儒家經典“九經”之任意一經,由舉子任選修習,作為應試本經。如永徽元年(650年),崔暟以“精《春秋左氏傳》登科”,首拜雍州參軍事,就是選修《春秋左氏傳》一經及第。據《唐六典》卷二“吏部考功員外郎”條云:
其明經各試所習業,文、注精熟,辯明義理,然後為通。正經有九,《禮記》、《左傳》為大經,《毛詩》、《周禮》、《儀禮》為中經,《周易》、《尚書》、《公羊》、《穀梁》為小經。通二經者,一大一小,若兩中經;通三經者,大、中、小各一;通五經者,大經並通。其《孝經》、《論語》並須兼習。
從此段引文來看,唐初的明經科所修經書為“九經”,分大中小三等,《禮記》、《左傳》為大經,《毛詩》、《周禮》、《儀禮》為中經,《周易》、《尚書》、《公羊傳》、《穀梁傳》為小經。大概在武德九年(626年)明經科在習一經的基礎上,加試《周禮》以後,逐漸改為修習兩經。如顯慶元年(656年),郭品“試《春秋》(《春秋左氏傳》為大經)、《周易》甲第”,正好一大和一小經。
貞觀中,隨著應舉人數的增加,明經科舉人在選修的本經之外,還須兼習它經,最初是兼習《周禮》和《儀禮》。貞觀九年(635年)五月二十日敕:“自今已後,明經兼習《周禮》並《儀禮》者,於本色量減一選。”顯然,最初兼習《周禮》和《儀禮》是採取自願的態度,通過減選的方式來鼓勵明經舉子兼習。由於《周禮》和《儀禮》本身就是“九經”內容,容易造成重複,後來又將兼習經書改為《老子》、《孝經》、《論語》。
大概是高宗、武后崇重道教的緣故,於是唐高宗上元二年(675年)正月敕規定,“明經加試《老子》策二條,進士加試帖三條”。至此,明經科從先前的明兩經的基礎上,再加《老子》一經,考試的方法,仍然為試策。
儀鳳三年(678年)五月敕又規定:“自今已後《道經》、《孝經》並為上經,貢舉人並須兼通,其餘經及《論語》任依常試。”也就說此後明經科在試所修本經的基礎上,《道德經》、《孝經》作為上經,明經舉人必須兼通,《論語》也在此前已經作為修習的經書之一。
其後也有個別時期出現小的變更。如武周長壽二年(693年)二月,曾“令貢舉人習則天所撰《臣軌》,停通老子《道德經》”,中宗神龍二年(706年)二月,“制貢舉人停習《臣軌》,依舊習《老子》”。
正是明經科考試舉人可以任選所修經書,隨著時間的推移,明經科考試出現了偏重某一經書的傾向,於是出現了對舉子選修經書的干預情況。永隆二年(681年),高宗頒布的《嚴考試明經進士詔》,云:
學者立身之本,文者經國之資。豈可假以虛名,必須征其實效。如聞明經射策,不讀正經,抄撮義條,才有數卷……其中亦有明經學業該深者,惟許通六經……自今已後,考功試人,明經每經帖試,錄十帖得六已上者……然後並令試策日,仍嚴加捉搦。必才藝灼然,合升高第者,並即依令。
此詔說明高宗朝明經科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首先,指出參加明經科考試的舉子往往“不讀正經,抄撮義條,才有數卷”,這就是《唐會要》所說“以其庸淺”、《新唐書》和《玉海》所說的“明經多抄義條”最初的資料來源,說明唐初明經科省試舉子不好好研讀“九經”,在試策的時候往往不熟悉經典,只好抄雜一些經義,堆砌策問,很難選拔真才實學,明經科試策只是徒有“虛名”。
其次,即便明經中有“明經學業該深者,惟許通六經”,明經科考試等級不明,對舉子藝能考校缺乏“優劣”之分。
再次,考場秩序混亂,考官看人行事,舉子不惜假手他人作弊,請託之風盛行,無視法紀,造成了舉子各顯神通,借“僥倖”之路,謀取科名,以致舉子不務正業,荒廢學業,使明經科選人,“因此失人”。
最後,針對以上諸多弊端,此詔規定了相應的改革辦法:“自今已後,考功試人,明經每經試帖,錄十帖得六已上者……然後並令試策日,仍嚴加捉搦。必才藝灼然,合升高第者,並即依令。”這則規定實際上確立了明經科加試帖經的原則,即重視對經典基礎知識的考察,然後才準許試策。
明經科加試帖經,對後世影響深遠,寶應二年(763年)六月,禮部侍郎楊綰上疏奏貢舉之弊時,還說“至高宗朝,劉思立為考功員外郎,又奏進士加雜文,明經填帖,從此積弊,浸轉成俗”,明確了進士、明經兩科的區別,分別先試帖經和雜文,合格者才允許參加試策,實際上將兩科以前只試策的單級考試,改為兩場試,不僅增加了考試難度,而且促進了科舉考試經學與文學的分科。同時要求試策考試也提高難度,強化等第,“必才藝灼然,合升高第者”。不過,明經舉人避多就少的問題,一直沒有解決。
開元八年(720年)七月,國子司業李元璀上言:
《三禮》、《三傳》及《毛詩》、《尚書》、《周易》等,並聖賢微旨。生人教業,必事資經遠,則斯道不墜。今明經所習,務在出身,鹹以《禮記》文少,人皆競讀。《周禮》經邦之軌則,《儀禮》莊敬之楷模,《公羊》、《穀梁》,歷代崇習,今兩監及州縣,以獨學無友,四經殆絕。事資訓誘,不可因循。其學生請各量配作業,並貢人參試之,日習《周禮》、《儀禮》、《公羊》、《穀梁》,並請帖十通五,許其入策。以此開勸,即望四海均習,九經該備。
李元璀奏言的事雖然是國子監、州縣學生員修習明經的情況,但是這些生員將來參加明經科考試自然以在館所習經書為主,因此兩者的情況可視為同一問題。
從李元璀的奏言來看,開元中“明經所習,務在出身,鹹以《禮記》文少,人皆競讀”的現象非常普遍,學生並不在乎是否能通曉“聖賢微旨”、是否能做到“必事資經遠”,而“《周禮》經邦之軌則,《儀禮》莊敬之楷模”,面臨著無人問津的局面。
李元璀所奏,點到了明經科考試舉子自選經書的弊端,容易導致舉人就簡避繁,導致文字較多的“四經”無人問津,故此奏得到了敕準。
為了防止舉子選習本經避重就輕,大概在開元八年(720年)以後,科舉考試對舉子所選經書進行了限制,要求明經科通兩經者必須選一大一小,或選兩中經;通三經者必須大中小各選一經;通五經者必須大經都通,才可選其他經書;無論選習幾部經書者,都必須兼習《孝經》和《論語》。到了開元二十一年(733年),又做了相應變通,因為玄宗崇奉道教的緣故,減《尚書》、《論語》策,而加了《老子》策。
明經科增加帖經內容。隨著唐初政局的穩定,參加明經科考試人數的增加,競爭的激烈,明經試策已不足以區分人才的高下。終於在調露二年(680年),明經與進士一同增加新的考試項目,就是加帖經。
據《通典·選舉典三》載:“至調露二年,考功員外郎劉思立始奏二科(進士、明經)並加帖經。其後,又加《老子》、《孝經》,使兼通之。”陳飛則認為《通典》在敘述“其後又加《老子》、《孝經》,使兼通之”時,顛倒了時間順序,應當將其置於調露以前,放在儀鳳三年(678年)三月。
其實,劉思立建言明經科考試帖經是在增加選修本經帖經的基礎上,其後再增加《老子》、《孝經》,也需要帖經,顯然陳飛理解有誤。調露二年(680年),明經科與進士科試帖,應該說是明經考試的一大轉變。
至於調露二年為何進士科和明經科考試要加帖經,進士科考試要加試雜文,《唐會要》記載得比較清楚,說調露二年四月,劉思立除考功員外郎認為進士只試策,“以其庸淺,奏請帖經,及試雜文”。既然劉思立認為進士科只試策“以其庸淺”,加試帖經和雜文,那么明經科加試帖經的原因也應該類似。
此事的原委,《通典》和《唐會要》都說得不是很清晰,宋人歐陽修和王應麟說得卻比較清楚。據《新唐書》卷四四《選舉志》記載:“永隆二年,考功員外郎劉思立建言,明經多抄義條,進士唯誦舊策,皆亡實才,而有司以人數充第。”宋人王應麟《玉海·選舉·科舉二》的記載基本相同。
需要說明的是,此事發生的時間,《通典》和《唐六典》記載都是調露二年,《封氏聞見記》記作開耀元年(681年),《新唐書》、《玉海》記作永隆二年(681年),《冊府元龜》記作永隆二年八月,並對此事的來龍去脈進行詳細的說明。
其實,諸書記載時間不同的原因,是作者著重點不同,也由於高宗頻繁改易年號,造成了後來史書編撰者在習慣用的紀年上發生了偏差,導致了後來學者對此事在時間上的誤解和疑惑。唐高宗調露二年八月乙丑日,已改元為永隆元年,永隆二年十月乙丑,改元開耀元年。
清楚了高宗改元的具體時間,就可以搞清楚諸書記載差異的原因。其實,《通典》和《唐六典》只記載了劉思立上奏的時間在調露二年,並沒說是否得到奏準,這是沒有問題的;而《新唐書》、《玉海》說成劉思立是永隆二年上奏,顯然是不合適的。按照《冊府元龜》的記載,高宗下詔是永隆二年八月,考慮到調露二年八月乙丑改元永隆元年,實際情況應該是調露二年劉思立上奏,永隆二年八月高宗下詔。由於永隆二年十月乙丑年改元開耀元年的緣故,封演又將劉思立上奏說成開耀元年,也是這個道理。
唐初明經科帖經方式和評判標準。《通典》記載得比較簡單,永隆二年(681年),高宗“詔明經帖十得六”。又據《唐六典》卷二《尚書吏部》“考功員外郎”條,記載更為詳細:
諸明經試兩經,進士一經。每經十帖,《孝經》二帖,《論語》八帖,每帖三言,通六已上。
此段記載,應該反映了儀鳳三年(678年)五月明經科增加兼試《孝經》、《論語》之後的明經科考試的大致情況。
可知明經科最基本的內容是試兩經,試經的方法是每經帖經十條,兼試《孝經》二帖、《論語》八帖,共三十帖,評判標準是十條通六,準許試策。這裡的“每經十帖”,就是舉人按照自己所修的二經、三經,隨著修習經書數量的增加,帖經的數量也會按照每經須考十帖比例增加。帖經的評判標準是十條通六為通,即合格。
具體帖經方法,按照杜佑的說法,就是“以所習經掩其兩端,中間開唯一行,裁紙為帖,凡帖二(三)字,隨時增損,可否不一,或得四、得五、得六者為通”(743)。實際上所謂的帖經,就是類似現代考試中的填空題,考官將經文中的文字隨意空去,讓舉子填上考官空去經書的內容,最少每帖三字,隨意增損,考評的標準是十通四、通五、通六者為通,即十通六以上為通,然後準許參加試策考試。
唐前期明經科試策的方式和等級。大概在開元二十四年(736年)以前,明經舉子在帖經之後,就直接可以參加試策。《唐六典》卷二《尚書吏部》“考功員外郎”條的記載更為詳細:
諸明經試兩經,進士一經。每經十帖,《孝經》二帖,《論語》八帖,每帖三言,通六已上。然後試策,《周禮》、《左氏》、《禮記》各四條,余經各三條。《孝經》、《論語》共三條,皆錄經文及注意為問。其答者須辨明義理,然後為通,通十為上上,通八為上中,通七為上下,通六為中上。其通三經者,全通為上上,通十為上中,通九為上下,通八為中上,通七及二經通五為不第。
顯然,試策根據舉子修習的經書不同,對舉子所選修的經文和注意(義)的策問進行對答。具體規定是:《禮記》、《左傳》為大經各四條,《周禮》雖為中經亦問四條,其餘諸中經和小經都各問三條;《孝經》、《論語》共問三條。策問的條數,根據明經舉人修兩經和修三經不同,評判標準不同。
按照唐代明經科選修經書的規定:“修兩經者,通二經者,一大一小,若兩中經;通三經者,大中小各一。”也就是說修兩經者,須試大經策四條和小經策三條,再加《孝經》、《論語》共問三條,總計十條,故十為上上,通八為上中,通七為上下,通六為中上,通五為不第,實際上也是十通六為通,六通以上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四等。選習三經者,一大經策四條、一中經策三(選《周禮》為四條)、一小經策三,再加《孝經》、《論語》共問三條,策問總數應該是十三或十四條,故全通為上上,通十為上中,通九為上下,通八為中上,通七為不第,也大概以十通六為標準,十三或十四條將通八以上者分為上上、上中、上下和中上四等。試策評判的標準是對答“須辨明義理,然後為通”。
明經科考試的弊端。帖經的優點在於考察舉子對經文掌握的熟悉程度,重在記憶,但最大弊端是經書內容相對固定,舉子經過刻苦誦讀,一般都可以掌握,造成主司很難從中區分高低,於是在出題的時候往往用偏怪之題、疑似之題,刁難和迷惑考生。如《通典》卷十五《選舉典三》云:
後舉人積多,故其法益難,務欲落之,至有帖孤章絕句,疑似參互者以惑之。甚者,或上抵其注,下餘一二字,使尋之難知,謂之“倒拔”。既甚難矣,而舉人則有驅聯孤絕、索幽隱為詩賦而誦習之,不過十數篇,則難者悉詳矣。其於平文大義,或多牆面焉。
據開元十六年(728年)十二月,國子祭酒楊瑒奏:“今之舉明經者,主司不詳其述作之意,每至帖試必取年頭年月孤經絕句。自今已後,考試者盡帖平文,以存大典。”比照前後文義,兩者大致相同,可以推斷杜佑的此段論述,應該引用的是楊瑒的奏議。由於科舉帖經考試這樣的考評方式,導致舉子把大量時間花費在背誦孤章絕句、疑似之言,對經義不求甚解,造成了問及文章大義多面牆無言的局面,於是招來了社會的反思。
其實,唐初由於諸經傳抄過程中就已出現“文字多訛謬”,“儒學多門,章句繁雜”的問題,舉子所持經書版本不同,經書內容多少、註解不一,造成了考官標準不一、正誤難判的現象。實際上,這一問題很早就出現了,唐太宗貞觀四年(630年)就詔顏師古於秘書省考定五經,至貞觀七年(633年)十一月頒布《新定五經》。
貞觀十二年(638年),太宗又“以儒學多門,章句繁雜,詔國子祭酒孔穎達與諸儒撰定《五經》義疏,凡一百七十卷,名曰《五經正義》,令天下傳習”,“付國子監施行”。
永徽二年(651年)三月,高宗又詔太尉長孫無忌及中書門下及國子三館博士、弘文學士,對孔穎達所撰《五經正義》的“事有遺謬,仰即刊正”,四年三月一日,修改《五經正義》之事完畢,高宗下詔頒行天下,令“每年明經,依此考試”。
《五經正義》的修撰為省試主司提供了《周易》、《尚書》、《毛詩》、《禮記》、《春秋左氏傳》評判的標準本。孔穎達《五經正義》在很大程度上對漢魏以來流傳的經書進行了整理和校勘,統一了文字和經義,為唐代官方學校、諸科舉子以及儒者提供了一個標準經書。
皮錫瑞《經學歷史》評價說:“永徽四年,頒孔穎達《五經正義》於天下,每年明經依此考試。自唐至宋,明經取士,皆遵此本。夫漢帝稱制臨決,尚未定為全書;博士分門授經,亦非止一家數;以經學論,未有統一若此之大且久者。”
唐代明經科考試為“九經”,“五經”之外還有《周禮》、《儀禮》、《穀梁》、《公羊》四經,也都存在諸家義疏,大概是為了參加科舉考試的需要,《唐六典》還對國子監教授的諸經版本做了限制:
“《周易》,鄭玄、王弼《注》;《尚書》,孔安國、鄭玄《注》;《三禮》、《毛詩》,鄭玄《注》;《左傳》,服虔、杜預《注》;《公羊》,何休《注》;《穀梁》,范寧《注》;《論語》,鄭玄、何晏《注》;《孝經》、《老子》,並開元御《注》。舊令:《孝經》,孔安國、鄭玄《注》;《老子》,河上公《注》。”
顯然,《唐六典》關於“五經”的官方義疏與孔穎達《五經正義》所採用的義疏不同。說明按照舊令,即開元二十六年(738年)《唐六典》頒布之前,常科採用的九經版本為:《孝經》,孔安國、鄭玄《注》;《老子》,河上公《注》;開元七年,《孝經》,改用開元唐玄宗御《注》;開元二十一年,《老子》,改用開元唐玄宗御《注》。
明經科(科舉常科科目之一)

明經科考試內容的變革

隨著開元二十四年(736年),明經科考試內容又有較大調整,逐漸從單純的帖經、對策,轉向帖經、口義、墨義、對策等多場試。
開元二十四年,禮部侍郎姚奕就奏請明經帖經增加問大義,即後來的口義。次年正月玄宗下《條制考試明經進士詔》曰:
“今明經以帖誦為功,罕窮旨趣,安得為敦本……其明經自今已後,每經宜帖十,取通五已上,免舊試一帖,仍案問大義十條,取通六已上,免試經。策十條,令答時務策三首,取粗有文性者與及第。”
此制是明經科考試內容的一大轉變,一是,將帖經十通六改為十通五,即用減免一帖的方式,增加問大義十條,使問大義正式納入了明經科考試內容,具有重要意義;二是,將策問經意(義),改為策問時務,使明經科考試策問擺脫了完全本於經書,走向了經書與時務結合的方式。
此後不久,到天寶十一載(752年)七月又進一步規定:“舉人帖及口試,並宜對眾考定,便唱通否。”同年十二月敕又規定:“明經所試一大經及《孝經》、《論語》、《爾雅》,帖各有差,帖既通,而口問之。一經問十義,得六者為通,而後試策,凡三條,三試皆通者為第。”
可見明經科試大義,就是口試,所謂的“口試”是試大義的方式,即口頭提問,口頭對答。從此明經科考試從帖經和對策兩場試,改為帖經、大義(口試)和對策三場試。考試內容也有較大變化,帖經十條通六改為通五;策問經意(義)十條,改為策時務策三條,全通為第;加試大義十條,須十通六。
此外,此敕還增加了明經科兼習經書《爾雅》,但後來一度停廢。貞元十二年(796年),國子司業裴肅奏:“《爾雅》為六經文字之楷模……請勒天下明經、進士、五經……及諸科舉人,依前習《道德經》者,宜準天寶元年敕處分,應合習《爾雅》者,並準舊式。”又恢復了《爾雅》的兼習經書的地位。
大概是帖經助長了士人死記硬背經書、輕視經義的風氣,修習經書與現實脫離,因此,中唐出現了士人呼籲廢除帖經的呼聲。大曆年間洋州刺史趙匡《舉選議》中建議:
立身入仕,莫先於《禮》,《尚書》明王道,《論語》詮百行,《孝經》德之本,學者所宜先習……諸試帖一切請停,唯令策試義及口問。
至於廢除帖經的原因,是明經舉人只知記憶,鮮有通經之人。趙匡認為:“其試策自改問時務以來,經業之人鮮能屬綴,以此少能通者,所司知其若此,亦不於此取人,故時人云:‘明經問策,禮試而已。’”也就是說天寶以來,明經科試策改為時務策以後,實際上明經策問等同虛設,不僅起不到選拔人才的作用,反而“變實為虛,無益於政”。
因此,趙匡提出了一個比較折中的方案:“今請令其精習,試策問經義及時務各五節,並以通四以上為第。但令直書事義,解釋分明,不用空寫疏文及務華飾。其十節,總於一道之內問之。余科準此。”將明經科試時務策三道,改為“策問經義及時務各五節,並以通四以上為第”,將經義與時務結合起來,強調只要把事實和經義說清楚就行,不必“空寫疏文及務華飾”,頗有“經世致用”的意圖。
與此同時,趙匡還建議:“其口問諸書,每卷問一節,取其心中了悟,解釋分明,往來問答,無所滯礙,不用要令誦疏,亦以十通八以上為第。”試大義,即口問,旨在加強舉子對經意的整體理解和了悟,不必過分追求經書註疏的全面背誦和理解。
趙匡的建議未得到重視,沒被執行。建中元年(780年),歸崇敬也上疏云:
《五經》六籍,古先哲王致理之式也。國家創業,製取賢之法,立明經,發微言於眾學,釋回增美,選賢與能。自艱難已來,取人頗易,考試不求其文義,及第先取於帖經,遂使專門業廢,請益無從,師資禮虧,傳受義絕。
歸崇敬深刻認識到帖經不利於舉子對經義的掌握,甚至導致了經學的頹廢“遂使專門業廢,請益無從,師資禮虧,傳受義絕”。於是,他還提出了廢除帖經的具體構想:
其禮部考試之法,請無帖經,但於所習經中問大義二十,得十八為通,兼《論語》、《孝經》,各問十得八,兼讀所問文注義疏,必令通熟者為一通。又於本經問時務策三道,通二為及第。
歸崇敬提出廢帖經,增加試口義的分量,由十條增為二十條,並且加重兼習經書《論語》、《孝經》,由兩經共三條,增至共二十條,大大增加了大義的分量,意在重視對經意(義)的考察。
歸崇敬的建議得到了朝廷的重視,對中晚唐明經系諸科考試問大義、墨義的實行起了推動作用。
建中二年(781年),中書舍人趙贊權知貢舉,提出了明經考試的具體改革措施。趙贊針對明經考試,口義問大義,無文字記錄,舉人落第後,多有喧競不服者。趙贊奏:
明經之目,義以為先,比來相承,唯務習帖,至於義理少有能通經術,寖衰莫不由此。今若頓取大義,恐全少其人,欲且因循,又無以勸學,請約舉司舊例,稍示考義之難,承前問義不形文字,落第之後喧兢者多。臣今請以所問錄於紙上,各令直書其義,不假文言,既與策有殊,又事堪征證,憑此取捨,庶歸至公。如有義策全通者……明經請減兩選。伏請每歲甄獎不過數人,庶使經術漸興,人知教本。(敕旨,明經義、策全通者,令所司具名聞奏,續商量處分。)
此奏得到了實行,開啟了明經系考試墨義代口義之先河,便於甄別才學、考試標準的操作。趙贊建議明經口問大義,要求舉子將對答口義的內容直接寫在紙上,“不假文言”,即為後來的“墨義”。墨義與對策文體不同,“不假文言”,“直書其義”,意圖加強明經系諸科對經書義理的考試,避免“惟務習帖”的局面。
但明經科考試以墨義代口義,在晚唐五代又多次反覆、或並行,最終以兩者並行。貞元中明經系諸科考試中的墨義一度中斷,至貞元十三年(797年)才恢復。是年十二月尚書左丞顧少連權知貢舉奏曰:
伏以取士之科,以明經為首。教人之本,則義理為先。至於帖書,及以對策,皆形文字,並易考尋。試義之時,獨令口問。對答之失,覆視無憑。黜退之中,流義(議)遂起。伏請準建中二年十二月敕,以所問錄於紙上,各令直書其義,不假文言,仍請依經疏對。
此條奏議後來得到實行。大概是口義無字可循,容易導致舞弊,引發了舉人的不滿,於是元和二年(807年)十二月,發生了五經舉人“請罷試口義”之事。禮部為此事專門上奏:“依前試墨義十條,五經通五,明經通六,便放入策。”憲宗敕準了此奏,加試墨義,但未因此罷試口義。
元和七年(812年)十月,權知禮部侍郎韋貫之奏:“試明經請停墨義,依舊格問口義。”於是墨義被停。大和二年(828年)十二月,禮部貢院奏:“五經、明經舉人,試義請準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敕,以墨義代口義。”直到元和十四年(819年)十一月四日勅,又規定“以墨義代口義”,但隨後墨義又有停廢,至此,墨義又得以實行。
五代明經科考試內容有所調整,後梁大概與唐相同,後唐調整較大。天成三年(928年),李嗣源《策對重時務敕》云:
應九經、五經、明經帖書及格後,引試對義時,宜令主司於大經泛出問義五道,於簾下書於試紙,令隔簾逐段解說,但要不失疏注義理,通二通三。然後便令念疏,如是熟卷,並須全通,仍無失錯,始得入策。亦須於時務中選策題,精當考較。如粗於筆硯留意者,得則以四六對,仍須理有指歸,言關體要。如不曾於筆硯致功,則許直書其事,不得錯使文字,只在明於利害。
值得注意的是此敕著重對五經、九經和明經等明經系諸科考試的問義和試策進行了大的調整,三科舉人在帖經合格後,方可試問義,問義合格,才可試對策。此敕對試問義有很大的調整,問義分為兩個部分:
一是泛義,知貢舉主司從大經中“泛出問義”五通,在帘子下書寫在試紙上,令考生隔著帘子逐段向考官解說經義,也就是後來的“泛義”,評判標準是“不失疏注義理,通二通三”,為合格;拉隔簾考試應該是防止考官與舉人之間相互認識,防止舞弊。
二是念疏,試泛義合格後,才準許試念疏,大概就是後來的“口義”,其考試標準此敕不詳,只是強調“如是熟卷,並須全通,仍無失錯”,既然是“全通”,說明“念疏”不僅是讀經書的“疏”,而且要有口頭解釋,才可評判是否“全通”。
其實,念疏分必答和自選兩部分,稍晚的後唐清泰二年(935年)二月詔,正好可以證明這一點。其詔云:“明經念疏,每問三道後,許請熟卷,都問十道,通六即放入策。”說明明經“念疏”每問三道,可請試熟卷一道,問十通六為合格。
此敕還對明經、九經、五經等科試策進行了改革,要求在時務中選策題,對策評判標準,看中文理,文體要求“以四六對”,大致以韻文即可,但要求“理有指歸,言關體要”,能把問題論述清楚;要是舉人文筆較差,允許“直書其事”,“只在明於利害”,但不有文字錯訛。從試時務策的評判標準來看,明經、五經、九經等科對策水準可想而知,此舉意在鼓勵明經等科試策注重時務策,使經義與時務相結合,力求向“經世致用”的方向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後唐明經等科考試中出現的泛義和念疏等新內容,在五代影響比較大。後周廣順二年(952年)二月,禮部侍郎趙上交奏:“貢院諸科今欲不試泛義、口義,共十五道,改試墨義,共十一道。”)此奏提到泛(泛)義和口義,說明此前明經系諸科試墨義一度改為試泛(泛)義,就是李嗣源《策對重時務敕》中的“主司於大經泛出問義五通”,即問經書的大義,口義蓋《策對重時務敕》中的“念疏”,此奏將兩者合二為一,改為試墨義十一道,無論數量和難度上都有所減少,並得到執行。
後周廣順三年(953年)正月戶部侍郎權知貢院趙上交奏:“明經,元帖書五十帖,欲罷帖書,令對義五十道。(從之)”從此奏來看,五代明經科帖經一度改為五十帖,廣順三年正月一度將帖經與墨義合併,改為試墨義五十道。同年九月,翰林學士承旨刑部侍郎知制誥權知貢舉徐台符奏,請回復舊規,“參而用之,從其可者”,使明經系九經科、五經科考試分為帖經、墨義、泛義、口義、對策五場試,未言明經科考試內容,蓋一起改為五場試。
五代明經系諸科最重要的變革是諸科考試皆須逐場定去留制度的確立。後唐天成三年(928年),李嗣源《策對重時務敕》云:“應九經、五經、明經帖書及格後……其問義念疏對策,逐件須有去留。”明確規定了九經、五經、明經等明經系科目,帖經、問義、念疏和對策逐場定去留的原則。這種逐場公布考生考試結果的方式徹底從制度上解決了前場落第,以後場考試補救的舞弊行為的問題。
長興元年(930年)二月敕,進一步重申九經、五經、明經等科省試須“逐場皆須去留”。此制的具體實行情況,在長興四年二月禮部貢院奏中可見一斑。該奏云:
九經、五經、明經呈帖心(經)之時,試官書通不後,有不及格者,唱落後,請置筆硯,將所納由分明,卻令自看。或是試官錯書通不,當與改正。如懷疑者,使許請本經書面前檢對,如實是錯填,即更於帖上書名而退。
可見此奏明確了這三個科目省試實行逐場定去留的具體實行辦法,即逐場公布輟落的原因,並允許落第舉子自己看輟落原因,若舉子懷疑知貢舉主司評判有誤,還可當面勘驗。此奏得到了許可,並在以後的科舉考試中得以普遍推行。諸科考試逐場定去留,防止舉子業有所偏,使舉子的學業較為全面地發展,也對防治類似“贖帖”等舞弊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廣順三年(953年)九月,翰林學士承旨刑部侍郎知制誥權知貢舉徐台符奏同時規定:“其禮部貢院條奏,宜依仍於引試之時,精詳考校,逐場去留,無藝者雖應年深,不得饒僭場數。”從此明經系諸科考試實行了“逐場去留”的原則,對維護科場秩序有積極意義。值得注意的是五代五經科考試還設定了專門的試官。天成二年(927年)正月尚書禮部貢院奏:“五經考試官,先在吏部日,長定合請兩員。數年系屬貢院,準新定格文,癨令奏請一員兼充考試。”
不過,五代由於明經科所修經書被“包於九經、五經之中,無出於三禮、三傳之內”,隨著九經科、五經科以及“五科”的興起,明經科反而逐漸衰落。五代明經諸科時有停廢,如後晉天福四年(939年)廢明經、童子、明算、道舉、百篇等科,後晉開運元年(944年)又復置明經科,但明經科的地位已與童子科、道舉等科的地位無大的差別。

明經出身的等第與仕宦

唐初明經科的社會地位和授官階品僅次於秀才科,高於進士科。
《舊唐書》卷四二《職官志一》云:“諸秀才出身,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下第,從九(八)品上。明經出身,上上第,從八品下;上中第,從九品上。”秀才科比明經科高四等,明經科比進士科高四等。
唐代明經及第只有丁第,即丁等。《通典》卷十五《選舉典三》云:“自武德以來,明經唯有丁第,進士唯乙科而已。”但據天寶十一載(752年)十二月敕:“自武德以來,明經惟有丙、丁第,進士惟乙科而已。”說明武德以後明經科有丙、丁兩等,並不只是丁等。
唐代選官制度層面十分重視明經科,希望通過優予明經出身者以官位的方式,選拔用儒家思想培養起來的官員來治理國家,安定民生,以達到長治久安的目的。唐睿宗《誡勵禮俗敕》云:“縣令字人之本,明經為政之先,不稍優異,無以勸獎。縣令考滿,考詞使狀有清字,無負犯;明經及第,每至選時,量加優賞,若屬停選,並聽赴集。”
睿宗把“明經”視作“為政之先”,可見明經科對治理國家的重要性,因此他特彆強調在對明經及第者參選時,要“量加優賞,若屬停選,並聽赴集”,充分反映了唐初帝王對明經科的重視。這種觀點在唐代長期存在,貞元十三年(797年),尚書左丞、禮部權知貢舉顧少連仍說:“以取士之科,以明經為首,教人之本,則義理為先。”
既然唐前期明經科的地位還比較高,那么從現存史料來看明經科出身的釋褐情況:初唐明經及第者參加吏部銓選,多可獲得釋褐資格,一般選授縣尉、縣主簿以及州參軍等基層地方官。如貞觀中,裴行儉舉明經,拜左屯倉曹參軍。如貞觀十年(636年)左右,王岐以明經擢第,釋褐施州錄事參軍(836)。又如於龍朔三年(663年),鄭崇道“鄉以明經貢,對策高第”,永淳中,調補汾州參軍。又上元二年(675年)前後,李秥以明經登科,授懷州參軍。又如上元三年,房逸以明經舉,射策甲第,解褐補揚州海陵縣尉。又垂拱四年(688年)前後,柳彥初“明經策拜上第”,解褐陝州參軍。又裴炎,少補弘文館,擢明經第,為濮州司倉參軍。又封遺愛,“以明經耀第,解褐守恆州參軍”。此類情況很多,不再一一列舉。
但少數情況會優於授予王府參軍等較高職官。如貞觀十四年(640年),王德表以明經對策高第,“左僕射梁國公房玄齡奏公學業該敏,特敕令侍徐王讀書,尋遷蜀王府參軍”。顯然,王德表因為對策高第,被當朝宰相看中,上表推薦給唐太宗,太宗先是特敕沒有品級的徐王府侍讀作為過渡,很快正式釋褐蜀王府參軍。按蜀王是太宗第六子李愔,屬親王,親王府參軍事為正八品下,大概太宗先特敕王德錶王府侍讀,是為高於選限授官作鋪墊。又如貞觀十九年,皇甫玄志明經及第,解褐授蜀王府參軍事,應該與王德表的情況差不多,屬於特例。
有時候還會先授儒林郎、文林郎等文散官,再正式釋褐職事的情況。如貞觀十七年,崔沉鄉貢明經高第,授文林郎,從九品上,正和上中第授官,蓋所謂高第指上中第,即乙等。乾封二年(667年),高行淹“明經高第”,授文林郎。又鹹亨二年(671年),許堅以本州明經舉,“對策高第”,授儒林郎,正九品上,則不符合授官標準,屬於優與授官。
總之,初唐明經無論從地位到仕途出路,都不遜於進士科。雖然在宰相和高官中所占比重要低於進士科,但是由於明經出身者之中有相當數量的高官子弟,特別是一些曾經左右過一個時期政治的名相張文瓘、裴炎、李昭德、狄仁傑等皆為明經出身,明經的資望比進士甚至還要稍高一籌。
不過,初唐明經科授官,像皇甫玄、許堅等高於選授標準授官的情況是少數。早在貞觀中就出現了明經及第,不能立馬授官的現象。如貞觀二十年(646年),程思義以“幽州貢明經及第……久之,擢授峽州遠安縣丞”。唐高宗以後,這種情況更加嚴重,明經及第只是獲得出身,需要若干年的參選,才能獲得官位。如楊政顯慶年中明經擢第,參選艱難,竟然選擇了隱逸,“每有常調,皆無赴集,遂隱於中條山”。
不過,開元以後,明經科地位下降,甚至有人棄明經而參加兵部的武舉考試。如張瑜舉明經落第後,云:“國家每歲第明經百餘人,其間非兒則氓,舉世賤明經四十年矣!”轉而參加兵部武舉。在明經科及第選舉艱難的情況下,有些人甚至棄文為伍,如樊庭觀,約在開元七年(719年)前,“遂以明經擢第……釋褐授昭武校尉、左玉鈐衛長上”,後來官至橫野軍副使。故有“三十老明經,四十少進士”的說法。
晚唐明經出身地位更低,如李珏弱冠時,舉明經,華州刺史李絳見其很有才華,便勸曰:“日角珠廷,非庸人相。明經碌碌,非子所宜。”於是,元和三年(808年),李珏“乃更舉進士高第”,河陽烏重胤表置幕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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