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嘉新制

陽嘉新制,是東漢順帝在陽嘉元年(132年)推行的改革,由尚書令左雄首倡,漢順帝推行,對察舉制進行改革,限制察舉年齡,引入考試機制,進一步明確了人才標準。改革起到了積極作用,對後世產生了較大影響,預示了選官制度的發展趨勢。

陽嘉新制實行分科考試,儒生考察經學,文吏考察章奏,史稱其“無異於後世科舉之法”。陽嘉新制與科舉制考試內容不同,但考試之法相同,已接近科舉制的門檻,雖在察舉制的庭園之內,但也走到了察舉制的盡頭,標誌著察舉制達到頂點。

陽嘉新制所確立的分科考試制度,被視為科舉制的萌芽,為中國科舉制的產生奠定了基礎。陽嘉新制經魏晉南北朝發展而積累到了隋唐就演變成了科舉制度,並影響到了北宋王安石變法,清代哲學家丁若鏞評價道:“科舉之法,兆於左雄漢順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嘉新制
  • 頒布時間:132年11月 
  • 實施時間:132年 至 145年 
  • 推行者:漢順帝劉保
  • 所處時代:東漢
新制背景,推行過程,左雄提出,群臣反對,順帝推行,後續完善,執行成效,新制內容,年齡限制,考試機制,人才標準,後世影響,魏晉,隋唐,北宋,

新制背景

兩漢選舉任官,察舉是主要形式之一。在察舉諸科中,“雖以賢良方正為至重,而得人之盛則莫如孝廉”。據估算,兩漢共舉孝廉約 74000 人。從舉官人數看,孝廉為察舉各科之首。
孝廉初授官職較低,但後來名列顯公巨卿者不勝枚舉,對漢代政治和風俗影響很大。有鑒於此,當政者對其不斷加以改革。其中,東漢順帝陽嘉年間的改革最為重要,孝廉察舉制度至此趨於完善,並對後世產生了較大影響。
孝廉察舉的弊端在西漢就已暴露,東漢中葉以後變得日益嚴重,“察孝廉,父別居”的民謠說明在時人的眼裡,孝廉察舉的結果恰是對其名號的一種諷刺。同時,朝廷也不斷有“所舉非人”的批評。
孝廉察舉以孝子廉吏為標準,在實施過程中覺得這一標準過於籠統,於是逐漸提出了一些較為明確的要求東漢光武帝時令沿用西漢“故事”以“四科取士”“一日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日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廉公之行”並規定:“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異、孝廉,廉吏,務盡核實,選擇英俊賢行廉潔平端於縣邑,務授試以職。有非其人,臨計過署,不便習官事,書疏不端正,不如詔書,有司奏罪名,並正舉者。”這裡有兩點改革:一是察舉標準明定為四科,簡要言之,就是德行、經術、法律、政事;二是察舉序中設立了試用制。這兩點改革應是適應當時對官員的需要的,所以在章帝和和帝時兩次予以重申。

推行過程

左雄提出

陽嘉新制的首倡者為當時的尚書令左雄。
左雄以孝廉入仕,他憂心吏治,留意人才,重視選舉,曾拒絕豪門請託。陽嘉元年(132年),左雄上言:“那國孝廉,之貢士,出則親民,宣協風教。若其面牆,則無所施用。孔子曰四十不惑’《禮》稱“強仕’。請自今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副之端門,練其康實,以觀異能,以美風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異行,自可不拘年齒。”順帝接受了他的意見,決定頒行全國。

群臣反對

陽嘉新制提出後,遭到了尚書僕射胡廣、尚書史敞和郭虔等一乾大臣上書反對,但漢順帝並不採納反對派的建議,力排眾議,堅決推行陽嘉新制。

順帝推行

陽嘉元年(132年)十一月辛卯,漢順帝正式下詔:“初令郡國舉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諸生通章句,文吏能箋奏,乃得應選;其有茂才異行,若顏淵、子奇不拘年齒。”
左雄的上疏和順帝的詔令確立了陽嘉新制。

後續完善

漢安二年(143年),尚書令黃瓊認為左雄所設科目專用儒學、文吏,對取士之義猶有所遺,便上奏增加孝悌、能從政者為四科,漢順帝採納了他的建議。

執行成效

陽嘉新制一經頒布即得到了實施,起初的執行可以說嚴格的。《後漢書·左雄傳》載,廣陵人徐淑未及四十而被舉為孝廉,自稱有顏回、子奇之才,左雄詰問說“昔顏聞一知十,孝廉聞一知幾耶?”徐淑答不出,被譴回。
“唯汝南陳蕃、穎川李膺、下陳球等三十餘人得拜郎中”。和帝永元(89年~104 年)之後歲舉廉可有200餘人,陽嘉二年所舉僅30餘人除舉而不應者之外,當有不少推舉上來卻沒有通過的,“濟陰太守胡廣等十餘人皆坐謬舉免黜”“自是牧守畏栗莫敢輕舉”。
總體來說,新制推行,“察舉清平,多得其人”。陽嘉二年拜郎中的陳蕃、李膺、陳球三人皆一時名臣,尤其是陳蕃、李膺,忠直耿介,以國為家,政績卓著,名震天下,為士人領袖,名列“三君”“八俊”。太學中傳言:“天下模李元禮(李字元禮),不強陳仲舉(陳字仲舉)。”此三人可為新製成效的例證。
自順帝陽嘉元年(132年)至沖帝永憙元年(145年)的13年間,“察選清平,多得其人。”

新制內容

陽嘉新制對孝廉察舉制度進行了三點改革:

年齡限制

不滿四十歲的不得應選,根據是孔子說的“四十而不感”和《禮》經中的“四十日強而仕”。這一理由似有隨意性,但卻有利於限制濫舉“年少”孝廉。同時,也為特別傑出者留下了靈活的餘地,以防埋沒人才。二者結合,頗見周密。不過,“茂才異行”難以評判所以限制年齡是實,不拘年齒為虛。

考試機制

此前,察舉的其他科目如賢良方正、明經、明法、童子科等已都有考試,太學生人仕也需考試。陽嘉新制的考試之法當是借鑑於此,但更為嚴格,並分初試和複試在公府進行。公府主要為三公之府,加太傅府和大將軍府則為五府。初試應是根據察舉情況分散進行。複試集中在端門進行,應是掌握選舉實權的尚書台主持引人考試機制是孝廉察舉制度的一大進步,相對於試用制,顯得更經濟、公平而易於操作。當然,考試制度對人的評判不易深人、全面,這一短處正是試用制的長處。左雄本人也曾主張“吏職滿歲,宰府州縣乃得辟舉”(《後漢書·左雄傳》)。當時有人反對考試,上奏要求廢除,順帝有些動搖,黃瓊為之辯護“覆試之作,將以澄清洗濁,覆實虛濫,不宜改革。”結果仍然得以推行。(《後漢書·黃瓊傳》)

人才標準

考試的內容與要求實際上就是孝廉的標準,即循家法通章句的儒生和會公文的文吏。這一標準相對於“四科”有兩點變化。其一,只取經術與文吏兩科,德行和政事未列人;其二,即使就所取的兩科而言,標準降低了,也更明確了。沒有取“學通行修,經中博士”的高深學問,也沒有取“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文中御史”的過人才識,陽嘉新制採取的是低起點的務實態度,面向普通人,重視為官行政的基本文化素養。不過以儒生和文吏取士,並不意味著不要德行和行政能力,大致說來,儒生重德,文吏能政,左雄主張“鄉部親民之吏,皆用儒生清白任從政者”(《後漢書·左雄傳》)。否定德行在當時尤其不可能,只不過在陽嘉新制中,德行已作為基礎、前提,在此基礎試“家法、課箋奏”。結合當時儒生文吏漸趨融合的情況,可以認為陽嘉新制較好地解決了長期以來的德行與行政能力的衝突取才標準的改革引起的反對更大。張衡仍以為應首重德行,新制“以能宣章、奏案為限”,“此棄本而末”(《後漢紀·順帝紀》)。黃瓊也認為有所漏,請“增及能從政者”合為四科並得到了實施(《後漢書·黃瓊傳》)。看來,傳統的性確實強大,不過“孝及能從政”是無法考試的,名為四科,顯得不倫不類。
“諸生通章句,文吏能箋奏”為陽嘉新制的精華。

後世影響

魏晉

陽嘉新制的精神在魏晉得以延續。三國時,魏文帝黃初三年(222年)正月詔曰:“今之計之貢士...,其命國所選忽老;通經術,吏達文法,則皆試用。”除不再限制年齡外,孝廉取才方法和標準與陽嘉新制類同。魏文帝時曾發生取士標準的討論,三府議:“舉孝廉,本以德行,不復限以試經。”華歆認為:“今聽孝廉不以經試,恐學業遂從此而廢。若有秀異可特徵用。”魏文帝採納了華歆“試經”的意見。又東晉張憑“以才選舉廉,試策高第”。由此可知東晉時孝廉不僅要考試,成績還有等第之分。南北朝時依然沿用考試取孝廉之法,“宋制,州舉秀才,那舉孝廉,皆策試”。
這表明了陽嘉新制的生命力,可以認為它預示了選舉制度的發展趨勢。“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是以文化考試取才,可稱之為“試之以文”;之前的試用制也可看作是一種考試,是以行政能力考試取才,可稱之為“試之以職”,兩相比較各有優劣,但“試之以文”簡便易行,竟成為後來選舉制的主要取向,而且主要考試儒家經典。

隋唐

縱觀漢代孝廉察舉制度的演變,可以看到它由籠統模糊向務實化、可操作化發展,由多科取士向重文才方向發展,陽嘉新制為其總結,達到頂點,越過這一點就要超出察舉的界限了“這一發展經魏晉南北朝而積累到了隋唐就演變成為科舉制度”。
陽嘉新制已接近科舉制的門檻,但畢竟還在察舉制的庭園之內。它的考試是在薦舉基礎上進行的考試而不是科舉制下的自由投考:它分生文更兩科取還沒有突破“四科取的範圍。只不過,它已走到了察舉制的盡頭。

北宋

北宋時期的改革家王安石十分推崇左雄倡導的“陽嘉新制”中的選拔人才的標準和方法,他在《取材》中寫道:“欲得人稱職,不失士,不謬舉,宜如漢左雄所議文吏課箋奏、諸生試家法,為得矣。”認為國家真正需要的人才,不僅要擅長文辭句讀,更要通曉古今禮制政教,具備理政才識。所以他對當時策試進士僅崇尚文辭華美、策試明經僅以背誦對答的做法提出了嚴厲批評。於是,王安石借鑑陽嘉新制,對北宋科舉考試內容進行改革:策試進士,考問國家大計、治理民眾、政令教化、安定邊疆;策試明經,闡述禮樂制度、天地變化、禮器制度,並依據經書中的義理進行答辯,而不能單單以會背誦、會傳抄作為衡量才能的標準。這樣士子們就不再“習無用之言,則業專而修矣,一心治道,則習貫而入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