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鄉鎮消防隊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全市鄉鎮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提高鄉鎮防禦和撲救火災的能力,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鄉鎮消防隊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令2012年第76號
  • 頒布時間:2012年8月10日
基本信息,發布依據,內容,

基本信息

頒布單位: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令2012年第76號
頒布時間:2012-8-10
失效時間:2017-8-31

發布依據

《日照市鄉鎮消防隊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7月25日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李同道

內容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鎮消防隊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鄉鎮消防隊是指由鄉鎮政府獨立組建或者與企業合建的專職、兼職消防隊。
本規定所稱專職消防隊是指參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隊標準設立的消防隊。
本規定所稱兼職消防隊是指依託公安派出所、林業站等組織設立的消防隊。
第四條 鄉鎮消防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內火災撲救,協助保護火災現場;
(二)火災撲滅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與統計工作;
(三)積極參與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負責制定轄區事故處置和滅火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五)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揮,參與其他區域的滅火救援;
(六)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
(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鄉鎮消防隊由鄉鎮政府負責管理,實行鄉鎮政府領導負責制,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
依託公安派出所及其他組織設立的兼職消防隊由所依託的組織實施具體管理,並對鄉鎮政府負責。
第六條 鄉鎮消防隊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
撤銷鄉鎮消防隊以及變更鄉鎮消防隊的車輛、駐地等,鄉鎮政府應當事先徵求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
政府建立的專職消防隊按照其與公安消防隊的責任區劃分,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調動指揮鄉鎮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七條 國家重點鎮、中心鎮應當建設專職消防隊,其他鄉鎮應當建設專職消防隊或者兼職消防隊。
鄉鎮新建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員不少於15人。
鄉鎮兼職消防隊消防員不少於6人,其中至少包括2名駕駛員。
第八條 專職消防隊設隊長1名、副隊長1名,20人以上的可增設副隊長1名;兼職消防隊設隊長、副隊長各1名。
鄉鎮消防隊隊長、副隊長及隊員由鄉鎮政府聘任和公布。
鄉鎮消防隊隊長、副隊長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九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隊長、副隊長、隊員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隊中編制的契約制消防隊員標準招收、培訓和管理。
鄉鎮兼職消防隊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消防工作;
(二)身體健康,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四十周歲以下;
(三)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政治審查合格。
第十條 鄉鎮消防隊實行準軍事化管理,執行公安機關統一制定的學習、訓練、執勤、防火巡查、消防宣傳、評比獎懲、安全管理等規章制度。
隊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服從管理,聽從指揮。
第十一條 鄉鎮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並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專職消防隊的專業技能訓練參照公安消防隊標準執行。
兼職消防隊每年參加滅火救援業務訓練的時間不少於1個月。
第十二條 鄉鎮消防隊應當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統一部署,結合實際制定訓練計畫,熟悉轄區內道路、水源和重點單位(部位)的情況,積極開展業務理論學習和技術、戰術、體能訓練。
第十三條 鄉鎮消防隊應當設立火災報警電話並向社會公布,實行24小時值班備勤。
鄉鎮消防隊應當制定落實請假銷假、值班交接等制度,保證執勤車輛、器材裝備、人員時刻處於良好的應急狀態。
第十四條 消防隊長、副隊長名單、聯繫電話及報警電話應當及時報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鄉鎮消防隊接到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滅火救援指令後,應當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並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當地公安派出所、鄉鎮政府報告。
鄉鎮消防隊獨立接警的,或者火災現場、滅火救援過程中發生人員傷亡等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報告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鄉鎮消防隊出動的同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調動其他滅火救援力量及時出動,鄉鎮消防隊應當及時向責任區公安消防隊報告災害現場情況。
第十六條 鄉鎮消防隊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在農業收穫季節、森(山)林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對重點區域進行防火巡查。
鄉鎮消防隊進行防火巡查時,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經督促仍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置。
第十七條 鄉鎮消防隊應當設定營房和必要的訓練設施,設立消防隊長辦公室和消防隊員值班備勤休息室,設定具備取暖保溫設施的消防車庫。
第十八條 鄉鎮消防隊統一稱謂:×縣(區)×鄉(鎮)消防隊。
第十九條 鄉鎮消防隊至少配備1台消防車,並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二級普通消防站要求配置消防裝備設施。
個人防護裝備、隨車器材配備及備用品最低配備標準由市公安機關另行制定。
鄉鎮消防隊配備的裝備由政府統一組織招標採購或者委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採購。
第二十條 鄉鎮消防隊的執勤消防車統一車輛標識,納入特種車管理範圍。
鄉鎮消防隊消防車輛牌證標誌燈、警報器安裝使用按照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和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消防車輛管理的通知》規定執行。
鄉鎮消防隊用於滅火救援的消防車免繳往返途中收費公路、橋樑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一條 鄉鎮消防隊消防車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鄉鎮消防隊撲救參加保險的單位或者個人火災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被保險人支付鄉鎮消防隊為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被保險人應當將該費用轉交鄉鎮消防隊。
鄉鎮消防隊參加撲救外鄉鎮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由火災發生地鄉鎮政府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鄉鎮政府應當將鄉鎮消防隊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鄉鎮消防隊的營房建設、裝備建設、業務建設和日常工作提供經費保障,區縣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政府、企業合建消防隊經費保障按照有關協定執行,協定各方應當按照協定約定及時支付費用。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捐贈消防車輛、消防器材裝備和經費。
第二十四條 鄉鎮消防隊經費是指用於鄉鎮消防隊履行火災預防、撲救、應急救援和消防演練等職能的相關經費,包括消防業務經費和消防隊員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
第二十五條 消防業務經費是指用於消防專用車輛購置、營房建設、個人防護裝備、器材裝備購置費等。
消防業務經費由鄉鎮政府承擔。
第二十六條 消防隊員經費是指鄉鎮消防隊員勞動報酬、職業補貼、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
鄉鎮專職消防隊員勞動報酬、職業補貼、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由組建單位承擔,勞動報酬、職業補貼、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休假標準參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隊中編制的契約制消防隊員標準執行。
依託治安聯防隊及其他組織設立的兼職消防隊員勞動報酬、職業補貼、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原渠道解決,適當增加滅火救援補助,併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必要的商業保險。
第二十七條 日常運行公用經費是指保障鄉鎮消防隊正常值班、訓練、滅火救援、維護保養等的費用,包括隊員誤餐補助費、執勤補助、宣傳費、辦公費、交通費等人員支出,以及車輛燃油、車輛維修、車輛保險費等車輛支出。
日常運行公用經費由區縣財政、鄉鎮財政共同承擔,其中區縣財政承擔比例應當不低於50%。
人員支出按照每名隊員每年2000元標準核算,車輛支出按照每台消防車每年20000元標準核算,核算標準逐年適當增加。
鄉鎮應當於每年10月1日前將消防隊員在位情況、車輛完好情況向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核准,經審核屬實後區縣財政部門按照標準撥付經費。
第二十八條 鄉鎮消防隊經費使用情況,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消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鄉鎮消防隊檢查考核制度,定期進行檢查考核。
區縣政府應當將鄉鎮消防隊建設納入對鄉鎮政府目標責任、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內容。
第三十條 鄉鎮消防隊在滅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致使發生重特大火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鄉鎮政府對轄區鄉鎮消防隊建設不力,致使發生火災後得不到有效撲救,造成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
(二)鄉鎮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後出動遲緩,造成較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三)鄉鎮消防隊不接受公安消防機構滅火救援調度指揮的。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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