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規定

《遼寧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規定》在2013.01.28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3年0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規定》業經2013年1月1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月28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提高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遼寧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實施監督,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企業事業單位負責管理單位專職消防隊,並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組建專職消防隊伍,保證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下列未設立公安消防隊的區域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萬人以上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鄉鎮;
(四)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省級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
第六條 下列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列為全國和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五)捷運經營管理單位;
(六)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高速公路管理單位根據需要組建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七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滅火預案和應急救援預案;
(二)完善執勤制度,維護、保養消防器材裝備,開展體能、技術、戰術訓練,定期組織演練;
(三)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統一調度指揮,參加火災撲救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保護火災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
(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普及消防常識;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築標準、裝備標準和人員配置,應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者撤銷,應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並報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專職消防隊建成後,報市公安消防機構驗收。
第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招聘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招聘(招用)計畫,面向社會公開進行招聘;單位專職消防隊招聘人員,由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並報市級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專職消防隊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勞動契約的內容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
勞動契約期滿後,由本人申請,經用人單位考核,可以續簽勞動契約。
第十條 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消防職業,遵紀守法,有奉獻精神;
(二)年齡在18至45周歲的男性青年,其中,初次聘用的年齡不超過28周歲;
(三)符合消防員體檢標準和體能測試要求;
(四)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政府專職消防員可以從退役士兵中優先招聘;單位專職消防員可以從企業事業員工中優先招聘。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文職人員應當從熱愛消防職業,遵紀守法,具備相關專業技能和等級,並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第十二條 市公安消防機構對新招聘的專職消防員統一進行培訓。專職消防員工作試用期滿6個月的,應當參加國家規定的滅火救援職業技能鑑定,取得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後上崗。
鼓勵專職消防員參加國家中、高級滅火救援員和滅火救援員技師、高級技師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
第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年工資待遇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上浮10%的標準確定;政府專職消防隊文職人員的年工資待遇根據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確定。
單位專職消防員的年工資待遇應當按照不低於或高於本單位生產一線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確定。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享受相應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公安現役消防隊員標準為專職消防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
專職消防員享受滅火救援出勤補助。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專職消防員參加崗前、在崗、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執勤、訓練、滅火救援、生活等制度,並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著專用服裝。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時,應當統一佩戴消防標誌,著滅火救援服或者搶險救援服。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過程中,聽從公安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員在業務訓練、滅火救援或者應急救援等活動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享受各項工傷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報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裝備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工資福利及業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本單位予以保證。
專職消防隊購置消防裝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政策。
第二十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在執行滅火和應急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信號指示的限制,其他車輛應當讓行。
執行滅火應急救援任務的消防車免繳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一條 對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專職消防隊集體和個人,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給予表彰。
第二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或者公安消防機構滅火救援調派指令不立即趕赴現場的,由公安消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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