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單位的暫行辦法

《文明單位的暫行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明單位的暫行辦法
  • 目的:加強對文明單位的日常管理
  • 組織: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
  • 性質:檔案
第一章,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文明單位的日常管理,使文明單位建設活動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是根據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一起抓的原則,結 合我省開展文明單位建設活動的實踐和實施管理的經驗制定的。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領導下的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四條

實施本辦法要密切聯繫本地實際,因地制宜,並力求有所創新。
第二章 文明單位

第五條

文明單位是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 文明建設中取得突出成績,經過民眾評議和主管部門考核、評選,由縣以上(含縣,下同)黨委和政府審核批准、命名的單位。

第六條

文明單位稱號是我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最高榮譽稱號。

第七條

文明單位包括:文明縣城、文明鄉(鎮)、文明村和被命名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城市街道居委會。

第八條

文明單位的級別分為:省級文明單位、地(市)級文明單位、縣(市、區)級文明單位。

第九條

文明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模範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規章,按時完成黨委和政府交付的任務。 (二)實行科學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工作成績和主要生產指標的完成情況穩居於當地或同行業前列,事故發生率低於國家規定標準。 (三)重視幹部、民眾素質的提高,經常進行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法律常識教育,有堅強的思想政治工作,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好,文化教育設施比較完善,並能很好地發揮作用。 (四)基層民主制度健全,民主氣氛濃厚,民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較強,能夠參與本單位重大問題的決策和一些日常事務的管理。 (五)具有良好的社會風氣,有第一流的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無重大刑事案件,無計畫外生 育,大辦婚喪和賭博、封建迷信現象能得到有效制止。 (六)重視環境的綜合治理和保護,堅持淨化、綠化、美化制度,成效顯著。 第三章 文明單位的評選和命名

第十條

凡符合文明單位基本條件的下列單位均可參加評選: (一)縣城、鄉、鎮、行政村、黨政群機關、企業(包括職工在百人以上、固定資產在百萬元以上的鄉鎮辦、村辦企業和私營、大中型中外合資企業)、事業單位、街道居委會; (二)中央和國家機關駐我省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我省的軍工單位;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北省軍區及所屬各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的單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河北省總隊所屬各支隊、中隊。

第十一條

上述符合基本條件的單位要求參加文明單位評選的,必須按照黨的隸屬關係向所在地的黨委、政府及其領導下的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二條

各級文明單位的報批程式: (一)縣(市、區)級文明單位:由鄉鎮或相當於這一級的主管部門從申請單位中擇優推薦,經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審核後,報請縣(市、區)委、政府批准。 (二)地(市)級文明單位:由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從提出申請的縣(市、區)級文明單位中擇優推薦,經地(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審核後,報請地委、行署或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省級文明單位:由地(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從提出申請並連續兩年享有地(市)級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單位中擇優推薦,經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審核後,報請省委、省政府批准。 (四)黨的關係隸屬省直、地(市)直機關工作委員會或隸屬有關部門的單位需要申請文明單位的,可由機關工委或直屬主管部門向同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該委員會與機關工委或主管部門協商、考核後,可批准命名為相當於下一級別的文明單位。

第十三條

申報文明鄉(鎮)的單位,其所轄行政村必須有60%以上是縣(市、區)級文明單位,申報後由縣(市、區)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審核和黨委、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申報文明縣城的單位,其所轄區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街道、村莊必須有50%以上是縣(市、區)級文明單位,申報後由地(市)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審核和黨委、行署(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遇有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評選文明單位時,一般要從省級文明單位中擇優推薦,批准命名後,在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

文明單位的申報和審批,必須由申報單位對照文明單位所列條件和有關規定進行自查,填寫文明單位申報表,按照文明單位的不同級別逐級申報。文明單位的審批權在縣以上黨委和政府。各系統、各鄉(鎮、街道)以及大中型企業和事業單位,可在所屬單位中評選、命名精神文明建設單項活動先進單位,但要認真進行檢查,保證質量。

第十七條

省級文明單位的審批、命名不定期地進行。凡具備申報條件的單位,按照規定的申報手續報省,待有一定數量後,予以審批、命名。 第四章 文明單位的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獲得文明單位榮譽後,分別由批准、命名機關或由其委託的同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授予相應稱號的匾牌和證書,同級電台、報刊要刊播文明單位名單及簡要事跡。文明單位門前只懸掛最高一級文明單位匾牌,其他文明單位及單項先進匾牌一律移入室內。〖HTH〗第十九條 被命名為省級文明單位的企業,根據冀辦[1987]6號檔案和冀政[1986]89號檔案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獎額由所在地(市)黨委、行署(政府)決定。 第二十條 被命名為地(市)、縣(市、區)級文明單位的企業,可由各級黨委、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獎勵金額,但最高數額必須低於上一級文明單位的獎勵金額。 第五章 文明單位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文明單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文明單位管理檔案,掌握文明單位的級別、性質、隸屬關係、規模、主要事跡、基本經驗和歷次檢查評比的情況; (二)結合本地實際,修改和補充各類文明單位的標準; (三)制定年度兩個文明建設活動規劃和具體實施辦法; (四)協調文明單位之間、文明單位和其他單位之間參加有關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的相互關係; (五)監督和檢查文明單位建設活動的進展情況; (六)總結和推廣文明單位建設的工作經驗; (七)組織並指導精神文明建設的各類競賽活動; (八)接受文明單位申報材料,並負責加以檢查和推薦; (九)對文明單位的先進模範事跡進行表揚或推薦給有關部門和報刊予以表彰; (十)對違反文明單位條件或發生嚴重問題,要提出警告、批評、通報,直至撤銷文明單位稱號。 第二十二條 省、地(市)、縣(市、區)三級文明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由各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具體負責。 第二十三條 省、地(市)、縣(市、區)三級文明單位的管理實行上下結合以下為主、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地(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都要向上一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報告本地文明單位建設活動情況。 第二十五條 不搞文明單位終身制,對於需要撤銷榮譽稱號的單位,要視其文明單位的級別,向有關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寫出報告,經核實報請命名機關審批後,收回匾牌和證書,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六條 對非命名機關“命名”的“文明單位”要通報批評,並令其摘掉匾牌,收回證書。被“命名”的單位如果確實符合文明單位基本條件的,可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七條 對於我省推薦、由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命名的文明單位,凡屬被命名機關取消榮譽稱號的,要查清原因,報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地(市)、省直各部門也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我省的軍工單位和省軍區系統的單位被省、地(市)、縣(市、區)命名為文明單位的,如出現特殊情況,報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處理。 第三十條 本暫行辦法解釋權屬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所作的解釋條款與本暫行辦法有同等效力。 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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