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水利系統文明單位評選表彰暫行辦法

為了充分發揮全國水利系統文明單位(以下簡稱文明單位)在全國水利系統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示範帶頭作用,不斷提高文明單位建設的水平,使文明單位創建活動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水利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水利系統文明單位評選表彰暫行辦法
  •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 制定機關:水利部
  • 頒布日期:2004.03.01
基本信息,全文,

基本信息

法規名稱:全國水利系統文明單位評選表彰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2004.03.01
實施日期:2004.03.01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機黨[2004]47號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文明單位是指全國水利系統所屬單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成績突出,效益顯著,得到社會和民眾廣泛認可,經各級主管部門嚴格考核、評選、推薦,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審核,由水利部命名和表彰的先進單位,是全國水利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的最高榮譽稱號。
第三條 文明單位創建活動是全國水利系統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努力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緊緊圍繞水利中心工作主動服務,把為全面實現小康社會提供可靠水資源支撐的任務落實到基層的有效途徑;是加強基層單位建設,內強素質,外塑形象,爭創文明行業,推動水利系統三個文明建設的重要措施;是對幹部職工進行思想教育,全面提高幹部職工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的有效形式。
第四條 文明單位創建活動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服務人民、造福社會為宗旨,弘揚"獻身、負責、求實"的水利行業精神,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為水利改革和發展提供強大精神動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證。
第五條 文明單位創建活動要在各級黨組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級黨政領導要把創建文明單位作為本系統、本單位的一項重要工作,納入幹部任期目標責任制和年度考核的內容。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要做好規劃、協調、指導和組織工作。
第六條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承辦日常工作。
第二章 文明單位標準
第七條 文明單位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一)班子團結務實,勇於開拓創新。
領導班子能夠認真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牢記宗旨,執政為民,與時俱進,開拓創新,顧全大局,團結協作,發揚民主,聯繫民眾,求真務實,注重實效,勤政廉潔,艱苦奮鬥,在民眾中具有較高威信。
(二) 組織領導有力,創建工作紮實。
領導班子自覺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把創建活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目標明確、措施得力,做到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領導機構、隊伍、經費、檔案資料四落實。單位內部層層落實創建工作責任制,幹部職工普遍參與創建活動,並能積極參加單位所在地黨委、政府組織的各種文明創建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
(三) 堅持改革發展,工作實績顯著。
切實貫徹落實中央的治水方針,積極實踐新的治水思路,緊密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實際,不斷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水利發展,在水利工作中做出顯著的成績。水行政機關和執法部門廉潔高效、辦事公道、依法行政、執政為民,民眾滿意率高;事業單位工作規範、優質高效;服務性單位周到細緻,業務工作處於同行業先進水平;生產經營單位誠信經營,科學管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居同行業前列。
(四)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風尚良好。
切實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大力弘揚偉大的民族精神和水利行業精神,積極開展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斷提高幹部職工的思想覺悟和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幹部職工工作態度端正,有較強的主人翁意識,能發揚團結互助、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的精神,積極提倡和發揚尊老愛幼、拾金不昧、言行文明、無私奉獻的社會新風。
(五) 學習風氣濃厚,文體衛生先進。
堅持對幹部職工進行科學文化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形成全員學習、終身學習的良好風氣。崇尚科學,堅決反對各種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動,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倡優生、優育,實行計畫生育,做到生育率、晚婚率、節育率和獨生子女率全部達標。充分發揮工、青、婦民眾組織的積極性,廣泛開展豐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
(六)內外環境優美,環保工作達標。
堅持執行衛生管理責任制,內部管理民主、規範有序,內外環境清潔整齊,無贓、亂、差現象,搞好綠化、美化,為職工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環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實,廢水、廢氣排放達到國家環保標準。
(七) 嚴格遵紀守法,內部秩序安定。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落實,治安防範網路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經常化。內部治安狀況良好,工作紀律嚴明,安全生產落實。幹部職工遵紀守法,無違紀違法案件,單位無責任事故,無群體性事件,無黃賭毒等醜惡現象。
第三章 文明單位的建設
第八條 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的單位,要根據文明單位的標準,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創建規劃和實施計畫,並向職工廣泛宣傳,使之成為全體幹部職工共同的任務。
第九條 文明單位創建活動要從基層抓起,打好基礎。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的單位要積極參加水利行業組織開展的文明工地、文明灌區、文明測站、農村水電文明服務示範視窗等創建活動,並在本單位內部廣泛開展創建文明科室、文明班組、文明崗位、文明小區、文明家庭和文明職工等活動,使創建活動具有廣泛的民眾基礎。
第十條 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的單位,要建立創建活動資料檔案,及時收集整理創建活動的文字、圖片和音像資料,妥善保存管理。
第四章 文明單位的申報、評選和命名
第十一條 文明單位實行屆期制,每兩年評選表彰一次。
第十二條 水利系統的各級機關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符合文明單位標準,已經獲得司(局)、廳、地(市)級文明單位稱號兩年以上,都有資格申報參加文明單位的評選。
第十三條 文明單位的評選按照自願申報、逐級推薦、提前公示、擇優評選的程式進行。
(一)自願申報。凡具備第十二條申報資格的單位,都可按程式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逐級推薦。申報單位逐級向上申報,申報材料經各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由水利部直屬單位(以下簡稱部直屬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廳(局)(以下簡稱各廳局)對提出申報的單位(含部直屬單位機關和各廳局機關)進行審核,本著優中選優的原則,提出擬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推薦(申報)的名單。
(三)提前公示。部直屬單位和各廳局須將擬推薦(申報)的單位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民眾的評議和監督。公示期滿後,正式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推薦或申報。
(四)擇優評選。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部直屬單位和各廳局推薦(申報)的單位進行初審考核,提出水利系統文明單位的建議名單,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的文明單位,在中國水利報和水利網站進行兩周的公示。
第十四條 被評為文明單位,由水利部發文進行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五章 文明單位的管理
第十五條 對文明單位日常工作的指導、監督,實施分級負責的原則。其中,部直屬單位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它單位誰推薦誰負責,分別由部直屬單位、各廳局負責。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要加強對創建活動的督促、檢查,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推動創建活動向縱深發展。
第十六條 對文明單位的榮譽稱號實行動態管理。 獲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單位在兩年屆期滿後,應逐級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參加複審的報告。其中,部直屬單位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對其組織複審;其它單位分別由部直屬單位、各廳局對其組織複審。組織複審的單位要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提交複審報告,提出是否保留文明單位稱號的建議。經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水利部發文予以確認後,被複審的單位繼續享有文明單位的榮譽稱號。屆時不提出複審報告的單位,視為自動放棄複審申請,其文明單位的榮譽稱號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部直屬單位和各廳局要建立文明單位的檔案,主要內容是:文明單位申報表、基本情況、主要事跡、歷次檢查情況和考核記錄等。
第十八條 被評為文明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核查屬實,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水利部發文立即撤消其文明單位的榮譽稱號:
1、領導班子成員中有受到嚴重黨紀政紀處分或被判刑的,職工中有發生嚴重刑事案件或經濟案件被判刑的。
2、經營管理不善,經濟效益大幅滑坡;因進行非法經營活動,違反財務、價格政策或偷稅漏稅,受到有關部門查處的。
3、幹部職工中有傳看黃色書籍和音像製品、吸毒販毒、聚眾賭博、賣淫嫖娼受到治安處罰的。
4、幹部職工中有搞封建迷信和反科學活動嚴重,婚喪事大操大辦,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有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
5、行業職業道德建設薄弱,社會和民眾反映強烈,自律意識差,形象不好的。
6、發生責任事故超過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指標的。
7、對存在的嚴重問題隱瞞不報,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第十九條 被撤消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單位不得參加下一屆文明單位評選;確已認真整改,又符合條件的,可參加再下一屆的評選。
第二十條 文明單位如變更名稱、變動隸屬關係,應及時逐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備案。重劃、重組、撤消、分立、合併的,文明單位的稱號自行終止。
第六章 文明單位的獎懲
第二十一條 對文明單位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對獲得文明單位稱號的物質獎勵,可參照所在地省一級文明單位的獎勵標準執行。凡被撤消文明單位稱號的,停止享受獎勵待遇。因弄虛作假被撤消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要追究其領導人和具體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並追回已享受的物質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各地區、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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