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建設及管理暫行辦法

2002年4月4日,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建設及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組織機構、文明單位標準、申報審批程式、文明單位管理、表彰與獎勵、附則7章21條,由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4年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建設文明單位管理試行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建設及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小組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機關:2002年4月4日
  • 施行時間:2002年4月4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建設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
《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建設及管理暫行辦法》經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4月4日召開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結合本部門、本系統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切實加強文明單位建設及管理,努力提高精神文明建設整體水平。
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
二○○二年四月四日

暫行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建設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精神,始終不渝地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指導方針,提高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總體水平,使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精神文明建設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創建文明單位是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主要形式,是組織和引導廣大民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不斷提高單位整體文明程度,把兩個文明建設的各項任務落實到基層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是堅持兩個文明一起抓,各項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先進單位,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單位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獲得的榮譽稱號。
第四條 創建文明單位活動,要堅持“重在建設,貴在堅持,務求實效”的工作原則,保證創建工作健康發展。
第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黨政領導要把創建文明單位活動作為本單位兩個文明建設的基本任務列入議程,制度規劃,定期研究,狠抓落實。要把“創三優(優質服務、優良作風、優美環境)文明機關,做人民滿意的公務員”的活動貫穿於創建文明單位活動之中,要從組織、人員、經費等方面對創建活動給予支持和保障。黨政工團等部門要齊抓共管,幹部職工齊創共建。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是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協調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督促檢查、協調指導、組織落實、總結推廣各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制定並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評選、表彰文明單位。其辦事機構為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後勤改革與綜合管理司),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相應的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領導機構由黨政主要領導兼任負責人,辦事機構要配有專人負責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抓好本單位、本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做好創建文明單位活動的規劃、協調、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以保證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深入開展。
第三章 文明單位標準
第八條 申報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一) 領導班子堅強有力。以“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指導方針,形成一套兩個文明建設一起抓的完整思路、組織體系、工作格局和有效形式。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好,以身作則,團結協作,形成合力,講政治、風氣正,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
(二)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制健全。建立健全黨政統一領導、主要領導親自抓,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組織領導體系;實行分級管理、分類指導、責權明確的目標責任制;建立兩個文明統一部署、統一實施、統一考核、統一獎懲的激勵約束機制,創建工作制度化、經常化,成效顯著。
(三) 機關作風建設好。按照“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要求,依法行政,文明服務,切實做到“態度好、服務好、廉政好”,形成人人爭做人民滿意公務員的良好氛圍。
企事業單位依法經營,照章納稅,誠實守信,開拓進取,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四) 思想道德建設好。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著力提高幹部職工的思想道德素質,有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行為規範和具體措施,檢查落實措施到位。繼續深入開展“三觀”(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三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教育,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約》,積極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
(五) 廉政建設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反腐倡廉學習教育活動經常化,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制定監督有力、制約有效的具體措施,無違反黨紀國法的事件發生。
(六) 用先進的文化占領陣地。重視文化建設和智力投資,加強對在職人員的政治理論及業務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幹部職工的科學文化素質和文明素質。要有一定的文體活動場所和設施。經常開展豐富多彩、健康有益、寓較於樂的文體活動,定期開展離退休人員的精神文化生活活動。
(七) 安全穩定無事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及管理制度健全,措施落實,無重大安全事故,無重大刑事案件,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達標。
(八) 環境整潔優美。完成義務植樹和養護任務,因地制宜搞好庭院綠化美化,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黃土不露天,庭院綠化面積達到可綠化面積95%以上,環保工作達標。
(九) 計畫生育工作達標。認真執行計畫生育政策,深入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活動,計畫生育率、晚育率達到100%,晚婚率達到95%以上,無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現象。
(十) 認真執行各項衛生法規。有健全的衛生制度和明確的衛生責任制,積極參與首都城市綜合整治活動,室內外環境乾淨整潔,無衛生死角,落實門前“三包”。做好衛生防疫工作,食堂衛生達標,無食物中毒事件。
第四章 申報審批程式
第九條 申報範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人數在30人以上的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總公司機關及各部門在京直屬單位。
第十條 按照文明單位標準制定創建規劃、落實創建措施,持續開展創建活動一年以上並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均可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報。
(一)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申報工作的通知要求,填寫《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申報表》,並附3000字左右的文字材料和開展創建活動主要圖片(圖文並茂),在規定日期報上級主管部門。
(二) 由各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對申報單位進行初審,推薦出參評單位,並在規定日期內將推薦單位的材料報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 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組成考核小組,對申報單位進行全面考核,確定初評名單,報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文明單位不分配比例,不下達指標,不照顧部門,嚴格按照條件評選。
第十二條 文明單位實行屆期制,每屆命名有效期為兩年。評選工作一般在第四季度進行,根據批准機關的不同分別命名。
各部、委、直屬機構級文明單位,由各部、委、直屬機構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批准命名,並報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由各部門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從獲得部門級文明單位中擇優推薦、報請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批准命名。
首都文明單位,由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從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中擇優推薦,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批准命名。
全國文明單位,由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從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標兵中擇優推薦,由中央精神文明指導委員會批准命名。
第五章 文明單位管理
第十三條 文明單位原則上實行分級管理。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首都文明單位及全國文明單位委託所在部、委、直屬機構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管理,對文明單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 檢查、督促本部門、本系統文明單位創建規劃的實施,組織,指導、協調本部門、本系統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的開展。
(二) 宣傳、總結、推廣文明單位的先進典型經驗,有針對性地進行分類指導。
(三) 溝通文明單位之間的橫向聯繫,協調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創建文明單位活動。
(四) 建立文明單位檔案。檔案內容:創建單位概況,創建規劃、有關檔案、重要會議材料、文明單位申報表、檢查考核記錄、年終工作總結、獎懲記錄。
(五) 加強對文明單位的檢查考核,在單位自查的基礎上,至少每年複查一次。
第十四條 為體現文明單位的先進性,保證文明單位的質量,對於發生嚴重問題已不符合標準的文明單位,命名機關及其主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收回文明單位標牌。
第十五條 文明單位如下年度未按規定的期限繼續申報,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未推薦上報,均視為自動放棄下年度文明單位的評選,命名機關將收回其“文明單位”標牌,但保留其年度“文明單位”的榮譽證書。
第十六條 文明單位發生下列問題之一者,由命名機構視情節、後果及影響,決定是否取消該單位當年度的申報評選資格和是否收回文明單位標牌(保留上年度“文明單位”證書):
(一) 領導班子成員嚴重違反黨紀、政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二) 發生賭博、封建迷信活動,影響惡劣的;
(三) 內部發生責任性刑事案件的;
(四) 違反計畫生育政策,超計畫生育的;
(五) 發生重大交通甲方責任事故的;
(六) 發生火災和被盜事件,損失較大的;
(七) 申報時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八) 違反《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標準》,經批評、指出、在整改限期內沒有明顯改進的。
第六章 表彰與獎勵
第十七條 文明單位的表彰與獎勵。對文明單位實行“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獎勵原則,分別由批准命名機關授予相應稱號的榮譽證書和標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的榮譽證書和標牌,由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製作。
第十八條 文明單位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酌情予以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4年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建設文明單位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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