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明單位建設管理辦法

昆明市文明單位建設管理辦法

《昆明市文明單位建設管理辦法》是昆明市政府1992年1月16日,以昆政發〔1992〕12號檔案發布的法規,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文明單位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日期:1992-01-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2]12號
【發布日期】1992-01-16
【生效日期】1992-01-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文明單位建設管理辦法
(1992年1月16日昆政發〔1992〕12號)
第一條 為了使昆明市文明單位的創建、命名、管理活動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切實加強對文明單位的管理,充分發揮文明單位在我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中的示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昆明市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單位,包括企業、村莊、學校、機關、醫院、部隊以及各類公共活動場所等,統稱市級文明單位。
第三條 市級文明單位是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中取得顯著成績,符合市級文明單位基本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單位
第四條 凡駐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民眾團體、駐昆部隊、武警和全體公民,都應積極參加我市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單位。
第五條 文明單位必須堅持“兩個文明一起抓”的方針,積極培訓有理想、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努力提高全體幹部職工的思想、職業道德水平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六條 昆明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簡稱文批委,下同)領導、協調全市文明單位建設活動。文指委下設辦公室(簡稱文指辦),為市級文明單位建設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和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認真搞好市級文明單位的創建、命名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級文明單位的基本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
二、領導班子作風正,幹部隊伍風氣好。
三、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教育好。
四、國家計畫、任務完成好。
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好。
六、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教育好。
七、環境綠化、美化、淨化好。
八、文明生產、安全生產好。
九、開展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工作和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好。
十、執行計畫生育政策好。
第八條 市級文明單位命名的起點和範圍:
一、各級各類機關團體縣級以上單位;縣區屬獨立院落的部委辦局和相當這一級的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機關。
二、工業交通、基本建設和城建系統成立獨立黨支部,並且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
三、商業系統:兩城區成立獨立黨支部或有職工三十人以上的單位;郊縣區有職工十五人以上的單位。
四、公安系統:成立黨支部的公安派出所以上的獨立單位。
五、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
六、農村:壩區五十戶、半山區四十戶、山區三十戶人家以上的自然村。
七、教育系統:有黨支部的幼稚園、完全國小以上單位。
八、衛生系統:鄉鎮衛生院以上單位。
九、文化系統:縣區圖書館、電影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公園和鄉鎮駐地有影響的文化宣傳單位。
十、駐昆部隊(武警)團(支隊)經以上單位或獨立執行任務的相似團(支隊)一級以上單位。
第九條 創建市級文明單位必須加強基礎建設工作,注意抓好文明公民、文明職工、尊紀守法戶、文明家庭和雙文明戶、文明班級(級)、文明科處室、文明車間、文明樓院、文明街道等民眾性的創建、命名和管理。
第十條 市級文明單位的考核、驗收、命名,於每年或隔年的第四季度進行。
申報高級文明單位的程式:
縣區人民政府已命名滿一年的文明單位,在自查的基礎上,徵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文指委辦公室申報要求升級為市級文明單位,經鄉鎮、街道辦事處文指委辦公室簽署意見,報各縣區文指委辦公室考評,符合市級文明單位條件的,才能向市文指委辦公室推薦。
市文指委辦公室初審並徵求主管領導機關和監督部門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實地考核驗收,經市文指委全體會議審議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一條 在申報市級文明單位過程中,若單位領導違背實事求是的精神,有意弄虛作假,隱瞞本單位的嚴重問題,騙取榮譽稱號的,一經查實即取消該單位參加評選市級文明單位的資格,三年內不受理該單位申報市級文明單位事宜。
第十二條 市級文明單位實行年度考核制。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了不文明問題的,將按照規定程式給予“黃牌”警告,限期半年改正,直至撤銷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市級文明單位實行市和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文指委辦公室可以對市級文明單位進行監督,對發生不文明問題的單位,經市文指委辦公室同意的,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市級文明單位有不列不文明問題之一的,除自行主動揭露,認真查處,努力挽回損失,並及時向所在地文指委辦公室報告,可不予撤銷榮譽稱號外,其餘應撤銷榮譽稱號。
一、黨政領導班子軟弱渙散,單位領導成員或幹部民眾有違背“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
二、主要領導幹部有人瀆職、貪污盜竊、投機倒把、收受賄賂等,觸犯刑律或黨紀,被貪污處理、或受留黨察看處分、行政撤職處分的;
三、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
四、領導不力,組織紀律渙散,導致沒有完成本部門當年主要指標,經濟效益差的;
五、放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出現違法亂紀行為的;
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不好,五百人以下單位職工受刑事處罰一人,勞動教養二人,五百人以上到一千人的單位,受刑事處罰二人,勞動教養三人;千人以上單位受刑事處罰超過千分之一,勞動教養超過千分之二的;
七、有違反國家計畫生育政策、法規行為的;
八、放鬆掃除“六害”鬥爭,不積極主動查處本單位幹部民眾中存在的販賣、吸食、私種毒品,拐賣婦女兒童、賭博、賣淫嫖娼、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利用封建迷信騙財害人等問題,被公安機關或其它單位破案查處並有實據,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對環境綠化、美化、淨化的管理不力,髒、亂、差現象嚴重的。
十、出現其它重大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後果和社會影響的。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單位,除授予文明單位光榮匾和《榮譽證書》外,可根據本單位經費情況,給予職工適當的物質獎勵,即命名當年可按單位在冊固定職工(包括契約制工人)數,可人均一次性給予40元以內的獎勵。連續三年保持市級文明單位稱號的,可人均一次性給予五十元以內的獎勵。表彰獎勵費的提取,以市文指委辦公室發給的合格證為憑。
獎勵經費的來源,企業從稅後利的獎勵基金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從包十結餘經費中支付;街道居委會、農村、從街辦、社會企業留利中解決。確有困難的單位,可酌情少獎或不獎。
第十六條 被黃牌警告的市級文明單位,當年不得發放文明單位獎勵費,被撤銷市級文明單位稱號怕單位,扣發當月人均正常獎金的百分之三十,所扣獎金用於發展本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事業。
第十七條 第年定期考核文明單位的工作,由市文指委辦公室下發通知,知單位應按要求自檢自查,定期如實寫出書面複查報告。超過一個月不向市文指委辦公室報送的,按自行放棄評選市級文明單位榮譽稱號資格處理。
第十八條 市級文明單位更改單位名稱或搬遷、改變隸屬關係的,應及時報告駐地縣區文指委辦公室。合併或分開的市級文明單位,要重新進行考評驗收命名。文明單位撤併或停止一年以上的,應將榮譽證書和文明匾交回命名單位。
第十九條 補命名為昆明市文明單位的駐昆各部隊、武警部隊的物質獎懲辦法,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過去制定的有關規定,若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各縣區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措施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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