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規章

教育規章亦稱“教育行政規章”。國家行政機關根據並為實施教育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中國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在自身許可權內發布規章。

按制定、發布機關可分為兩類。(1)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的稱部門教育規章。常用的名稱為:規定、辦法、規程、大綱、標準、定額等。採取國家教育委員會令或國家教育委員會與國務院其他部委聯合令形式發布,其效力低於行政法規,適用全國。(2)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稱地方政府教育規章或簡稱政府教育規章。常用的名稱為:規定、辦法、實施意見等。由其制定的政府採取政府令的形式發布,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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