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教育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教育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教育條例是關於明確《條例》規範的對象、適用範圍、制定的目的的一部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教育條例》共13章9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教育條例
  • 發布時間:2000年2月
  • 簽署人:江澤民
  • 內容:共13章92條
  •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院
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責,第三章 院校教育基本制度,第四章 教員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 學員,第六章教學工作,第七章 科學研究工作,第八章 交流與合作,第九章 政治工作,第十章 行政管理,第十一章 保障,第十二章 獎勵與處分,第十三章 附則,

簡介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教育條例》於2000年2月由江澤民簽署命令並發布。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教育條例》共13章92條。明確了《條例》規範的對象、適用範圍、制定的目的,院校教育的基本任務、地位、方針和原則;明確了院校教育的範圍,學歷教育的層次,學業標準和畢業年限,各級各類院校的培訓任務等;明確了四總部、各大單位管理院校的職責,院校領導和機關各部門主要機構的職責;明確提出了對教員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要求,規定了資格、任命、聘任、培養和考核制度;明確了學員招收、錄取、考核、畢業、分配的辦法和要求;明確了教學工作、科學研究工作、交流與合作、政治工作、行政管理、保障等項工作的基本任務、主要內容、實施方法和要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教育事業,培養高素質軍事人才,促進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組織實施院校教育的基本依據。
本條例所稱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教育(以下簡稱院校教育),是指為培養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由軍隊院校實施的教學、科學研究等活動。
第三條 院校教育的基本任務是培養高素質軍事人才,發展軍事科學技術,為軍隊建設服務。
第四條 軍隊院校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軍事人才的基本途徑。
全軍應當把院校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
第五條 院校教育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一系列重要論述為指導,以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為依據,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適應軍隊建設和"打得贏"、"不變質"的需要,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軍、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
第六條 院校教育必須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原則,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院校各項建設的首位,發揚黨和軍隊的優良傳統,保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七條 院校教育必須以培養人才為中心,堅持理論與實際、教學與科學研究、院校教育與部隊建設相結合,遵循院校教育規律,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依法治教,從嚴治校,實行開放辦學,提高教育質量、辦學水平和效益。
第八條 (略)
第九條 軍隊院校的設立、變更、撤銷和組織編制管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組織編制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職責

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略)
第十四條 總部、軍兵種、軍區在領導管理直屬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直屬院校貫徹執行院校教育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有關規章;
(二)制定直屬院校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提出直屬院校訓練任務規劃建議,組織落實訓練任務規劃;
(三)領導直屬院校教學、科學研究工作;
(四)負責直屬院校的學籍管理和學歷工作,組織招生和畢業分配工作;
(五)領導直屬院校的學位工作;
(六)領導直屬院校教員和管理幹部隊伍建設工作;
(七)領導直屬院校教學保障工作;
(八)領導直屬院校的軍事工作、政治工作、後勤工作和裝備工作;
(九)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總部有關業務部門負責指導相關專業院校和其他院校相關專業的規劃、建設、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
第十五條 院(校)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規定的首長職責;
(二)領導院校落實軍隊院校教育方針、原則和上級指示,組織全院(校)完成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
(三)組織制定院校建設規劃、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領導教學工作,組織擬制專業設定方案、學科專業建設規劃,組織審定教學計畫、課程教學大綱,領導開展教學改革;
(五)領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服務工作;
(六)與院(校)政治委員共同領導教員和管理幹部隊伍建設以及學員的考核鑑定工作;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副院(校)長協助院(校)長工作,在院(校)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院(校)長的指定代行院(校)長職責。
第十六條 院(校)政治委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的有關職責;
(二)與院(校)長共同領導全院(校)完成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
(三)領導院校政治理論課教學工作和政治工作研究;
(四)領導院校經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園文化建設;
(五)與院(校)長共同領導教員和管理幹部隊伍建設以及學員的考核鑑定工作;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院(校)副政治委員協助政治委員工作,在政治委員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政治委員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員職責。
第十七條 院校訓練(司令)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制學科專業建設計畫、教學計畫、課程教學大綱,編審教材;
(二)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教學質量管理、教育科學研究和教學成果評審,組織開展教學改革;
(三)負責學籍管理和學歷工作,參與組織招生工作;
(四)負責函授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五)參與教員和教學管理幹部隊伍建設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負責優秀教員和優秀教育工作者的評審工作;
(六)負責教學保障工作、教學經費的計畫與使用管理;
(七)負責外事和外軍留學生培訓工作;
(八)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編有軍務部門的訓練(司令)部,並負責軍事行政工作、戰備工作和士官學員的招生、畢業分配工作。 編有研究生管理部門的訓練(司令)部,並負責研究生的教育和學位工作,參與研究生招生工作,承辦院(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編有裝備部門的訓練(司令)部,並負責武器裝備及隨裝配套的設備器材的管理、保障和維修工作,掌管、使用武器裝備維修管理經費。
編有科學研究部門的訓練(司令)部,還應當履行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職責。
編有教育技術中心的訓練(司令)部,並負責教育技術、教育訓練園區網的教學、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十八 條院校政治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的有關職責;
(二)負責生長幹部學員和幹部學員的招生、畢業分配工作;
(三)負責教員、管理幹部隊伍建設和優秀教員、優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工作,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任工作;
(四)指導政治理論課教學;
(五)組織實施校園文化建設;
(六)參與學籍管理和學歷工作;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院校院(校)務(後勤)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後勤建設規劃並組織落實;
(二)組織完成後勤各項保障任務;
(三)負責管理職員和職工;
(四)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編有軍務部門的院(校)務(後勤)部,並負責軍事行政工作、戰備工作、士官學員的招生和畢業分配工作,參與士官學員的學籍管理工作。
編有裝備部門的院(校)務(後勤)部,並負責武器裝備及隨裝配套的設備器材的管理、保障和維修工作,掌管、使用武器裝備維修管理經費。
第二十條 院校科研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科學研究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科學研究項目管理、科學技術開發和專利工作,組織科學研究成果鑑定、推廣和評獎;
(三)組織開展學術研究與交流,指導科技情報工作;
(四)承辦院(校)學術(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編有研究生管理部門的科研部,並負責研究生教育和學位工作,參與研究生招生工作,承辦院(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系、基礎(教研)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教學、科學研究計畫和規章制度;
(二)檢查直屬單位教學、科學研究實施情況,組織完成教學、科學研究任務;
(三)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和教學改革;
(四)組織實施教員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業務建設和行政管理工作;
(五)參與實施教學和科學研究設施、設備的建設;
(六)領導管理直屬單位的各項工作;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編有學員隊的系,還應當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員旅、大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的各項指示,負責學員隊的全面建設;
(二)指導學員改進學習方法,完成學習任務,培養良好學風;
(三)組織軍事基礎訓練;
(四)督促檢查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組織對學員的綜合素質考核及畢業鑑定工作;
(五)做好學員經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組織領導學員開展第二課堂和文化體育活動;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教研室(實驗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與實施教學,完成擔負的教學任務;
(二)開展教學研究與改革;
(三)組織編寫、製作教材、教具,管理本室的教學、實驗、科學研究設備和訓練場地、設施;
(四)組織教員完成科學研究任務,開展學術交流,做好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工作;
(五)負責本室人員的培養、使用、管理和經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六)建立教學、科學研究和教員業務檔案;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院校所屬的學院、分院的首長及機關,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擔任飛行教學任務的院校裝備部門的職責,由院校上級主管部門制定。
院校內部其他機構的職責由總部規定。

第三章 院校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五條 院校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學歷教育包括高等學歷教育和中等專業學歷教育。學歷教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學業標準和修業年限。 第二十六條 院校教育以全日制教育形式為主,也可以採取函授等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條 院校教育由高級指揮院校、中級指揮院校、綜合院校、專業院校、士官學校實施。(略)
第二十八條 院校的訓練任務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統一規劃。
院校依據總部制定的訓練任務規劃和專業目錄,擬制專業設定方案,確定專業方向。院校的專業設定經院校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審批。
院校依據訓練任務規劃和當年招生計畫,招收學員和實施教學。
第二十九條 軍隊院校實行軍隊教育考試制度。
軍隊教育考試的種類、承辦機構等事宜由總部確定。
第三十條 軍隊院校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院校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軍隊院校實行學位制度。
具有學位授予權的院校,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二條 軍隊院校實行教育評估制度。
總部、軍兵種、軍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院校教育評估,對院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作出評價。 院校可以自行組織實施內部評估。

第四章 教員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條 軍隊院校的教員,是指取得規定的資格、獲得相應職務、主要從事院校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軍官、文職幹部。
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院校的管理幹部、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幹部。
第三十四條 軍隊院校實行教員資格制度。
教員必須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忠誠軍隊院校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軍人素質,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有相應的教學和科學研究能力。
教員資格由院校審核和批准。不具備本科以上學歷但學有所長的,通過教員資格審核,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取得教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 軍隊院校實行教員職務任命制度。
具備教員資格和任職條件的軍官、文職幹部,按照幹部任免許可權和程式任命為相應職務教員。
部分教員崗位可以實行聘任制。院校按照統一規定,對考查合格的人員,根據所聘崗位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任。
院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聘請軍隊和地方的專家以及院校管理幹部擔任兼職教員。
第三十六條 院校應當有計畫地安排教員參加培訓進修,開展科學研究,進行學術交流和休學術假。
第三十七條 院校的管理幹部應當具備與所從事工作相適應的軍事素質、專業知識、管理能力和政策水平,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風、協作精神和為教學、科學研究服務的思想。
第三十八條 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幹部應當具備與所從事工作相適應的科學文化水平、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三十九條 院校的教員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應當以身作則,言傳身教,作學員的表率。
第四十條 院校對教員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定期進行考核評定,考核評定結果作為其任職、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在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技術性管理崗位工作的管理幹部、教學輔助人員以及其他專業技術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務的評任。
第四十二條 在教學、科學研究和院校管理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教員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可以評為優秀教員或者優秀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學員

第四十三條 軍隊院校的學員從軍隊幹部、士兵和地方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學校畢業生中招收。
第四十四條 學員入學前,必須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接受政治審查、體格檢查和入學考試或者考核,符合條件的,由院校按照有關規定錄取。
學員入學後,由院校進行政治、身體複查。士兵學員還應當接受軍事、文化複試。經複查、複試合格者取得學籍,不合格者淘汰。地方青年學生學員在取得學籍的同時取得軍籍。
第四十五條 學員必須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關於軍隊建設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為國防和軍隊事業獻身的思想,具有優良的思想品德,遵守國家和軍隊法律、法規以及院校的規章制度,服從領導,尊重教員,刻苦學習,增強體質,掌握培養目標要求的知識和能力,提高全面素質。
第四十六條 學員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團體或者參加地方社會團體;經批准,可以參加學術組織和活動。 學員在修業期間的婚戀、生育,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學員在寒、暑假期外不得休假;需要請假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學員因組織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可以轉入其他院校或者專業繼續學習。
第四十八條 軍隊院校實行學員綜合素質考核和全程篩選制度。
院校應當對學員的思想政治、科學文化、軍事專業、領導管理和身體心理等方面的綜合素質進行定期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學員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經考核合格的,準予畢業;未達到畢業條件的,作結業或者肄業處理。
第五十條 學員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申請學位,經審查考核合格的,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五十一條 畢業學員由院校按照專業對口、合理使用的原則,依據上級的分配計畫實施分配。
畢業學員必須服從組織分配。
鼓勵畢業學員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
第五十二條 學習成績優異、表現突出的畢業學員,可以評為優等生。

第六章教學工作

第五十三條 教學工作是院校經常性的中心工作。
院校黨委和領導必須以主要精力抓教學,各部門必須圍繞教學,統一安排各項工作。
第五十四條 院校教育時間按照下列規定分配:
(一)修業時間超過一年的,每學年教學時間40周,假期7周,勞動1周,其餘為機動時間;機動時間主要用於教學、入學入伍教育、畢業工作和法定節日;
(二)修業時間一年的,教學時間不少於37周;
(三)修業時間不足一年的,教學時間根據修業時間確定,不放寒(暑)假。
院校可以在星期六安排教學活動或者其他集體活動。
院校應當安排大學專科、本科生長幹部學員的部分假期用於到部隊實習或者進行軍事強化訓練。 飛行等特殊專業學員的假期,由院校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十五條 院校應當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教學計畫,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飛行等特殊專業的教學計畫(訓練大綱),由院校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制定。
院校根據教學計畫及有關教學基本檔案,組織制定課程教學大綱、教學實施計畫和教學保障計畫,編制課程表。
院校在執行教學計畫過程中,調整教學計畫規定的時間和內容,幅度較大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院校的教學編制應當符合教學計畫的要求。
第五十六條 全軍院校統一開設的課程的設定、調整或者取消,由總參謀部批准,屬於政治理論課的,還必須經總政治部批准。
第五十七條 全軍院校通用的教材,由總部組織編審或者推薦選用;部分院校、專業通用的教材,由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編審或者推薦選用;其他教材,由院校自行組織編審或者選用。
院校應當組織專家成立教材編審委員會,負責組織教材的編寫、評審工作。
第五十八條 教學工作應當堅持教學相長、因材施教,實行啟發式、討論式教學,注重培養學員的科學精神和創新思維習慣,套用現代教育技術,實現傳授知識、培養能力、提高素質的有機結合。
第五十九條 院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學制度,對教學實行全面質量管理,規範教學秩序,保證教學質量。
第六十條 院校應當定期組織教學成果評獎活動。軍隊級成果由總參謀部統一組織評審,國家級教學成果由總參謀部統一組織申報,其他教學成果的評獎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科學研究工作

第六十一條 科學研究是院校的基本職能之一。院校的科學研究是軍隊科學研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的重要途徑。各級領導、機關應當加強對院校科學研究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做好相關的保障工作。
第六十二條 院校科學研究工作必須堅持為培養人才服務、為軍隊現代化建設服務、為國家科技進步服務的方向,以軍事套用研究為主,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相結合。
第六十三條 院校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研究工作制度,對科學研究工作實行全面質量管理,規範科學研究工作秩序,提高科學研究水平和效益。院校應當設立學術(科學技術)委員會,對科學研究工作予以學術指導並提供諮詢。院校應當建立教育科學研究機構或者組織,開展教育科學研究。
第六十四條 院校應當組織教員、其他教育工作者和研究生開展科學研究工作,鼓勵其他學員開展科學研究活動。院校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開辦學術刊物,鼓勵教員、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學員發表學術論文、出版專著。
第六十五條 院校在完成軍隊科學研究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承擔地方的科學研究項目。
院校應當組織科學研究成果的推廣套用和轉化工作,並可以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
第六十六條 院校應當貫徹國家和軍隊的科技獎勵政策,鼓勵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推動科技進步。

第八章 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七條 院校應當加強相互之間、與部隊以及軍隊科學研究機構之間、與地方院校以及企事業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八條 院校可以與其他院校、科學研究機構、部隊等有關單位聯合或者協作培養研究生。
第六十九條 院校應當發揮自身優勢,直接為部隊和領導機關提供知識、技術與信息服務。
第七十條 軍隊院校協作中心應當充分發揮協調作用,加強協作區內院校、部隊和科學研究機構等單位之間的教育和訓練協作。
第七十一條總部、軍兵種、軍區應當加強對院校與部隊合作的指導和協調,建立合力育人機制和合作科研機制;組織、指導部隊建設好教學實習基地;為學員、教員和管理幹部代職、實習、當兵鍛鍊和參觀見學等創造條件。
第七十二條 院校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可以派遣人員出國留學、進修、考察,進行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或者任教;邀請境外專家進行學術交流、參與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工作;開展其他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
第七十三條 院校涉外人員與涉外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外事紀律,遵守保密規定,維護國家和軍隊的利益。
院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聘請的境外專家的管理。

第九章 政治工作

第七十四條 院校政治工作是黨在軍隊院校中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是實現黨對軍隊院校教育工作的統一領導,完成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根本保證,是軍隊院校教育工作的生命線。
院校政治工作必須貫徹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增強政治工作的針對性、系統性、有效性,確保辦學的正確方向,確保培養的人才政治合格,確保院校的高度穩定和集中統一,確保教學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七十五條 院校必須建立健全黨的組織和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落實"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方針,加強黨委的集體領導,實施民主、科學決策。按照政治堅定、思想統一、業務精通、作風端正、結構合理的目標,建設好院校各級領導班子,使院校各級領導成為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的模範,政治強、懂教育、會管理的內行和專家。
第七十六條 院校政治工作應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新時期軍隊建設的需要,探索新時期思想政治建設的特點和規律,把提高教員和學員的思想政治素質作為院校思想政治建設的中心任務,教育全體人員堅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增強獻身國防和軍隊建設事業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第七十七條 院校應當根據學員身心發展的特點和思想品德形成的規律,緊密聯繫社會和部隊實際,加強和改進政治理論課教學,堅持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做好經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創造積極向上的校園文化和育人環境。
院校應當成為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軍人為目標的軍隊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堅強陣地。
第七十八條 院校各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政治工作的領導,按照政治合格、軍事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保障有力的總要求,緊密結合院校基層工作實際,抓好院校組織建設、幹部隊伍建設、思想作風建設和基層全面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增強黨支部自身的凝聚力、對廣大官兵的吸引力、領導本單位全面建設的戰鬥力,調動幹部、戰士建設基層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院校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的全面提高。

第十章 行政管理

第七十九條 院校必須嚴格執行共同條令和其他有關法規,建立健全各項行政管理制度,保持正規的戰備、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八十條 院校的行政管理應當遵循院校教育規律,與教學管理緊密結合,保障教學和科學研究任務的完成。
第八十一條 院校對學員的管理工作應當適應軍事人才成長的特點,教養結合,寓教於管,培養學員嚴格的組織紀律性、優良的作風和指揮管理能力。
第八十二條 院校應當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作風,同時培養具有自身特色的校風。 院校可以確定本院(校)的校訓和校歌。

第十一章 保障

第八十三條院校教育的保障工作應當堅持為教學服務,科學管理,勤儉節約,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為教學、科學研究創造良好的條件;有條件的,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保障。
第八十四條院校教育的經費保障,按照全軍統一的財務標準制度,由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組織實施。
各級應當保證院校教育經費及時、足額供應到位,加強財務監督,保證專款專用。
第八十五條 用於院校教學的武器裝備體制內的裝備和隨裝配套的設備器材,由裝備部門組織保障。(略) 院校教學需要的武器裝備體制外的大中型儀器設備,由有關業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保障。
新型武器裝備和隨裝配套的設備器材應當優先保障院校教學需要。
第八十六條院校應當加強教學保障單位和保障部(分)隊以及教學和科學研究場地、設施、設備、器材等的建設與管理,保證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需要。
總部、軍兵種、軍區應當加強大型通用訓練場地和設施的管理,對院校教學、部隊訓練實行區域性聯合保障。

第十二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八十七條對在院校教育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批准,違反訓練任務規劃和當年招生計畫招收學員和實施教學的;
(二)在招收學員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三)違反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向學員收取費用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明材料的;
(五)違反教學管理規定,擾亂教學秩序的;
(六)侵犯院校、教員、學員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擅自組織學生團體或者參加地方社會團體的;
(八)畢業學員拒不服從組織分配、經教育不改的;
(九)違反財經紀律,挪用或者拖欠院校教育經費的;
(十)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妨害院校教育的。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軍隊科學研究機構和未列入軍隊院校序列的軍官、士官培訓機構以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院校實施的教育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九十條 總部、軍兵種、軍區和武警部隊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規章。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按照職責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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