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教育部令第38號)

教育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教育部令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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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0日第33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教育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8號
  • 發布機構:教育部
  • 發布日期:2015-11-10
  • 施行日期:2015-11-10
發布令,教育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一、 對3部規章予以廢止,二、 對3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發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8號
《教育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9月10日第33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10日

教育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決定,我部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具體如下:

一、 對3部規章予以廢止

(一)經商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廢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號)、《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號)。
(二)廢止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發布的《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5號)。

二、 對3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令第25號)第十條修改為:“民辦高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
(二)將《獨立學院設定與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6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獨立學院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年齡不超過70歲,由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優先推薦,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聘任。”
(三)將《中國小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11號)第四條修改為:“完成編寫的教材須經教材審定機構審定後才能在中國小使用。”
刪除第三章。
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一)通過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立項”。
刪除第三十二條中的“立項核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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