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銷毀會計憑證

故意銷毀會計憑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故意銷毀會計憑證
  • 類別:相關辭彙
  • 闡述: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
  • 相關: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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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信息

故意銷毀會計憑證

概念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會計檔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點:
(1)會計檔案並非是人為故意製造的,而是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等會計主體在會計活動過程申自然形成的,是具有合法地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活動的產物。
(2)會計檔案產生的直接目的,不是為了故意形成會計檔案供人查閱,而是作為一種核算手段,為了處理會計事項的需要而產生的。
(3)會計檔案是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史料,但又不同於一般的文獻資料,文獻資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機構組織制定的,而會計檔案是由會計人員和經濟業務的當事人為體現,反映經濟業務事項辦理會計手續所形成的。同時,會計檔案作為會計核算的專業材料、是對經濟業務事項的客觀記錄和描述,沒有經過人為的修飾,可以比較客觀地反映當時的經濟活動情況。
(4)會計檔案是按照一定的規律集中保存起來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不是隨意保留下來就自然形成會計檔案,而是必須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來,才能形成會計檔案。
會計檔案具有以下主要的作用:
(1)會計檔案既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各單位的重要檔案,是記錄和反映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經濟業務活動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通過會計檔案,可以反映出各單位開展經濟業務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執行會計制度的情況。
(2)會計檔案可以比較詳細地反映出一個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的一些情況,如果一個單位存在會計帳目混亂、手續不清、資料散失等問題,可以清楚地從會計檔案中體現出來;同時,如果一個單位存在弄虛作假、違法亂紀等活動,也可以從會計檔案中反映和體現出來。
(3)會計檔案可以為國家或者單位提供比較詳細、完整的經濟、技術資料,對國家制定巨觀經濟政策以及具體經濟部門的經濟決策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4)會計檔案可以為國家完善會計制度提供借鑑,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完善會計制度時,可以通過查閱、研究、分析會計檔案,找出現行會計制度中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地方,從而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加以完善。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
(1)隱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隱匿,是掛故意隱藏的行為。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會計監督時,將應當提供出來接受檢查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隱藏起來拒不提供,或者對應當提供社會監督的會計憑證、會計帖薄、會計財務報告隱藏起來拒不提供,都構成隱匿。
(2)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故意銷毀,是指將明知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或者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存檔或者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予以銷毀的行為。以縱火、水浸、銷毀、粘連等方式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毀壞,使之無法辨認,都可以構成故意銷毀的行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證據標準

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犯罪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會計資料隱匿或者銷毀,往往僅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共同犯罪可以有同案人供述予以佐證,單一犯罪則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從理論上講,共犯同案被告人供述,無論是關於自己的犯罪供述,還是關於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供述,均為被告人供述,而非證人證言,依據《刑訴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只有被告人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之規定,要想使證據達到確實充分,只有做到證據補強,即有其他的證據予以佐證。

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罪與非罪的明顯界限是犯罪情節。只有情節嚴重的隱匿、故意銷毀財會憑證行為,才以犯罪論定;一般情節輕微或危害不大的隱匿、故意銷毀財會憑證行為應以違法行為論,並通過行政手段加以處罰。如《會計法》第 44 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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