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罪

性騷擾罪

2005年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確規定了“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可是對於“性騷擾罪”的行為特徵沒有作出具體界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性騷擾罪
簡介,表現特徵,法律依據和規定,處罰依據,典型案例,辦公室性騷擾,公車性騷擾,親戚性騷擾,

簡介

2005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首次對性騷擾罪作出行為限定,明確5種形式構成性騷擾罪。草案第三十八條: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表現特徵

性騷擾罪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口頭方式:如以下流語言挑逗對方,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黃色笑話或色情文藝內容;
2.行動方式:故意觸摸、碰撞、親吻對方臉部、乳房、腿部、臀部、陰部等性敏感部位;
3.設定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所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
廣義的性騷擾並不限於異性間,對象亦不單指婦女而言;同性間亦可構成性騷擾。

法律依據和規定

2005年6月26日,隨著《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性騷擾這種在社會上受到極大關注而又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問題,首次進入我國立法者的視野。“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草案的三個條款,在我國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確地對性騷擾行為說出了“不”字。專家表示,儘管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沒有像《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這樣明確出現“性騷擾”的字樣,但還是在不同的立法層面,明確了反對性騷擾的法律原則。過去,刑法等法律的規定對於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騷擾形式並不適用;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又偏向於公共場合,對隱蔽環境中的性騷擾缺乏有效的懲處。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典型案例

辦公室性騷擾

他是新來兩個多月的工程師,所有接觸過他的人都說他好,開始我也覺得他這人不錯,還時常教我怎么樣處理事情。可在工作中,比如他交給我檔案時就會碰到他的手,開始我沒注意,第二次、第三次我在接東西時都會碰到他的手,我就覺得不對了,從此很注意這方面,才發現他每次給我東西時都把手伸的很靠前,這令我很厭惡。

公車性騷擾

一次下班坐公共汽車回家,車廂里很擁擠,我站在車門附近,突然有個很硬(當時覺得是雨傘之類)的東西戳到我屁股,接著感到身後有個男人在吹我頭髮,並緊緊貼在我身後。當時車上又黑又擠,我還沒到站就趕緊下車了。打車回家,進了家門就對著老公哭了。

親戚性騷擾

一女坐在床角給兒子穿衣服時,公公過來雙手把她的大腿抱住,嚇得她一下站起來,顧不上兒子的寒冷,拎起衣服抱起兒子就慌忙逃出了公公的房間。公公又屢次有意無意地騷擾她,雖然其未讓公公得逞,但她不知往後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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