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

性騷擾

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指帶性暗示的言語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通常是加害者肢體碰觸受害者性別特徵部位,妨礙受害者行為自由並引發受害者抗拒反應。性騷擾表現形式尚無統一界定。

2018年8月27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行動或者利用從屬關係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性騷擾
  • 外文名:sexual harassment
  • 出現時間:20世紀70年代以來
歷史發展,表現形式,主要類型,認識誤區,心理分析,法律保障,主要影響,預防措施,

歷史發展

性騷擾是一個“擁有很長的過往,歷史卻很短的問題”,是隨著女性權利意識的覺醒和不斷提高並經過女權主義者的據理力爭,才逐步從道德的範疇中脫離出來成為一個法律的概念。目前國際上關於性騷擾並沒有一個統一的界定,這裡所指的性騷擾是指除去強姦等性暴力犯罪外,有性意涵的、不受歡迎的導致嚴重後果的動作、手勢、語言及圖文展示。性騷擾的實質是侵犯被騷擾者的性自主權的一種侵權行為。 隨著我國公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識的日益增強,對這個原來“欲說害羞”的問題,越來越多的人選擇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利。2001年7月西安市童女士向西安市蓮湖區法院提出起訴,指控她的上司對她進行了性騷擾,值得一提的是,這是我國首例性騷擾案。因缺少證據的支持,法院最終判決童女士敗訴。此後全國陸陸續續的性騷擾案例不斷湧現,但絕大多數都以原告的敗訴為終。 立案難,取證難,賠償難是性騷擾案的三大特點,之所以會出現這三個特點與性騷擾本身的特點不無關係,當然也與我國在此方面的立法的滯後有關。2005年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護法》才第一次提到性騷擾這一法律術語,關於如何反性騷擾更是輕描淡寫;2012年《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終見“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的規定。但是因同樣沒有解決性騷擾的性騷擾只是“水中望月”。但不可否認我國的反性騷擾法律是逐步向前發展的。 本文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通過對性騷擾詞源的分析及對性騷擾這一概念內涵的擴張,得出性騷擾是侵權行為的本質;第二部分是對性騷擾侵權行為各要素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對我國現有的反性騷擾的法律的分析並指出其不足;第四部分是對域外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反性騷擾立法例的介紹並總結出幾點經驗;在第五部分中筆者提出了完善我國反性騷擾立法的建議。

表現形式

性騷擾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口頭方式:如以下流語言挑逗對方,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黃色笑話或色情文藝內容;
2、行動方式:故意觸摸、碰撞、親吻對方臉部、乳房、腿部、臀部、陰部等性敏感部位;
3、設定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所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

主要類型

補償型性騷擾:大多數性騷擾者屬於這類男人,由於長期性匱乏或性饑渴導致的一時衝動勢必使他對女性做出非禮的冒犯舉動。此種人的騷擾行徑多是出於不同程度的虧損心理,騷擾的目的與其說是想占有女人不如說是想占便宜。
遊戲型性騷擾:多是有過性經驗的男人,懂得女性的弱點,把女性視作玩物,對女人的非禮和不敬出於有意的遊戲心態。這類男人一般是“獵物能手”或花花公子。騷擾的目的一半是為了獵奇,也為印證自己的男性“勢能”和“本事”。
權力型性騷擾:多發生在老闆對雇員或上司對下屬,尤以女秘書居多。騷擾者大都受過較好的教育,騷擾時雖然也多出於遊戲心態,卻比一般遊戲者的表現要“高級”且“彬彬有禮”。此種騷擾者大都把女性視為“消費品”,且因為明顯的利益關係,他甚至認為女人喜歡這種騷擾,並把這種騷擾當作自己的“專利”。
攻擊型性騷擾:此種男人多半在早年和女人有過不愉快的關係史,對女人懷有較大的惡感和仇恨,把女人視為低等動物或敵人。他的騷擾有蓄意的傷害性或攻擊性,騷擾者有時並不想占有那個女人,不過是滿足和平衡他對女人的蔑視和仇恨。
病理型性騷擾:這是帶有明顯病態表現的性騷擾,如所謂的窺淫癖和露陰癖。此種男性騷擾者大都是真正的性功能失調者。騷擾本身能給他帶來強烈的性衝動和性幻想,卻無法“治癒”他,反倒會加深他的病症。

認識誤區

只有女性才會受到性騷擾
根據一般數字顯示,大部分受害者為女性,但事實上男性也會遭受性騷擾,但數字普遍偏低,這可能基於下列原因:男性對於性騷擾的認定範圍較女性的窄。就是說,大部分男性在界定自己是否受到性騷擾時有一個較大的容忍度,或者他們大都不以為意。如:被人拍拍腰背,女性對這種行為的敏感度較男性的敏感度高;若遭受女性性騷擾,男性大都不願向外界訴說。他們擔心可能沒有人會相信。男性的自尊心促使他們不願向人訴說。他們被女性性騷擾可能被理解為懦弱,亦表現了他們脆弱無能的一面。
只有年輕、容貌好的人才會被性騷擾
無論何人,不論他的性別、年紀、外貌、特徵或背景,均有可能受到性騷擾。而且女性衣著性感也不可以作為性騷擾的藉口。
語言上的性騷擾比身體上的性騷擾更普遍
事實上,言語上的性騷擾更為普遍,如色情笑話等。很多人認為一些帶有性意識的言論或笑話是對另一方的一種讚美,但問題在於對方的感覺究竟是讚美或侮辱。

心理分析

性騷擾心理產生分析
性騷擾心理的產生,與人的性慾求心理的異常有很大的關係。性慾,或性慾求,是人的性意識活動中最主要的一種性心理因素,它構成人的性行為的內驅力。有性慾求並不一定會導致性騷擾或性犯罪。只有在性慾求通過正常渠道達到滿足時才不會導致違背社會道德規範與社會規範而走向邪路。人的性需要受到性意識的驅使,而性意識變成性行為的中介是性活動的動機,性動機激發當事者去行動,使人進行性取向、性對象的選擇,以求得性慾的滿足。性需要越強烈,越迫切,由其所引起的性動機越穩定,越有力。但人的性意識,又決定著人的性衝動的方向。一個性意識不健康的人,就必然決定著其性衝動的方向朝著邪路上發展,並不能以自己的性觀念、性道德來約束自己的性衝動。人如果沒有這種自約力,加之沒有正常的途徑來滿足性衝動,則會在其他因素的促動下,使性衝動轉化為性騷擾,或性越軌,或性犯罪。
另外,人的性壓抑也會使人形成性騷擾心理。積欲長期得不到合理、正常發泄的人,則會以歪曲的形態發泄自己的積欲。
哪些人更容易受到異性騷擾
容貌漂亮,富於性別魅力的人。性格軟弱、柔順,獨立性差,喜歡逆來順受的人。處於被異性支配和操縱地位的人。經常與異性打交道特別是經常與那些作風不正派的異性打交道的人。婚後生活不幸福的已婚者,擇偶失敗或情場失意的未婚者,當他們的這些個人隱私被泄露,並且成為了公開的秘密時,都容易受到異性騷擾。
哪些人更容易對異性實施騷擾
攻擊性、侵犯性強、支配慾強和占有欲強的人。掌握某些社會資源如權力、財富和地位等的人。婚後生活不幸福、擇偶屢遭失敗,造成自己情愛和性慾長期得不到滿足的人。思想淫亂、道德敗壞的人。某些性心理障礙者。

法律保障

中國法律法規
中國對“性騷擾”行為的法律適用散見於法律法規。如《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民法通則》第101條和第120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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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了性騷擾具體形式。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遭受性騷擾的婦女,可向本人所在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構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管理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情況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2005年6月26日,隨著《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性騷擾這種在社會上受到極大關注而又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問題,首次進入中國立法者的視野。
性騷擾並不是只針對“婦女”的狹義性騷擾,而是針對不分年齡大小、男女老少和同性異性的所有人群的廣義性騷擾。但從2005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將性騷擾立法的定位來看的話,當男性遭到性騷擾將無法無依,無處申冤,這確實是法律的定位困惑。其實,類似於性騷擾的懲罰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規中都有規定,諸如《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兒童權益保障法》、《青少年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
中國各地在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中,對性騷擾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如《上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規定,禁止“以戀愛、徵婚、招聘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等等,這些規定都是反對性騷擾的積極措施。此外,《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違背女性的意志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規定較為明確。
在中國台灣,2002年公布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分為敵意工作環境與交換式性騷擾,只適用於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與美國類似。行為人與受害者之性別不限。
2018年8月27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行動或者利用從屬關係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國外法律規定
德國:於1994年制定了“工作場所性騷擾受僱人保護法”。其工作場所性騷擾定義很廣,只要是受僱人人格尊嚴受屈辱就算。
美國:行政管理方面有機會均等委員會於1980年發布之指導,而聯邦法院在判例中確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違反公民權法第七條,並且在1986年確定“有報酬”與“敵意工作環境”兩種類型的性騷擾。美國方面的定義較德國嚴謹,相關制度只適用於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
日本:行政管理方面有勞動省於1998年公布的指導方針,將工作場所性騷擾分為“對價型”與“環境型”兩類,只適用於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情況,與美國類似,但不同的是保護對象限為女性受僱者。法律方面則是以民法之侵權行為之規定為主。2013年12月24日,日本厚生勞動省頒布了經修改的《男女雇用均等法》準則,其中規定同性間的不當言行也屬於性騷擾。新規定將從2014年7月1日起實施。
法國:政府定於21日發布一項打擊性暴力的法案,新規包括對街頭性騷擾當場罰款以及延長提出強姦指認的期限。這項法案需經法國議會通過才能生效。針對街頭性騷擾行為當場罰款,罰款數額從90歐元到750歐元不等,如果是累犯或情節嚴重,罰款數額可能更高。

主要影響

恥辱感
性騷擾會影響和限制被騷擾者的生活,損害她的形象以及自尊和自信。個人尊嚴是自我價值的護衛,自信是自我價值的體現,若一個女人屢次遭受性騷擾,她就容易懷疑自己的價值。人們總是對高貴的和好的東西生出捍衛之心,假如你不認為自己高貴,你怎么可能去捍衛自己呢?而性騷擾帶來的恥辱感對女人自尊和自信的損傷往往混淆了她自身的價值標準。使她變得自慚形穢。
恐懼感
由於生理差別和文化影響,很多女人本來對男人就有種莫名的恐懼,性騷擾的發生會增加她的厭惡和恐懼,使她生活在恐懼、懷疑和壓抑之中,加上人有想像的稟賦,不快的想像很有可能使她患上“男性恐怖症”,以致嚴重影響她對整體男性的看法。
自閉
有些女孩因性騷擾的痛苦記憶而陷入到“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的習慣性恐懼中,從此有意識地把自己封閉起來,不與男性交往,拒絕戀愛和結婚,變得悲觀厭世,成為性騷擾的犧牲品。
盲目依賴
由於膽小和恐懼,受到性騷擾的女性很可能產生盲目依賴感,下意識地想置身於某個男性的保護。這種過分企盼安全的不安全心理使她容易產生“急於求成”或“速戰速決”的婚姻錯誤。一旦成婚,發現自己一心託付的男人並不比性騷擾者好多少,甚至那個男人在得到她以後還會用她曾經的傷痛再度刺傷她。

預防措施

溫馨提示:應該教育青少年尊重彼此,不能過於態度輕浮,避免單人夜行或在不安全的地方獨處,勿食陌生人的飲料食物,勿去外面飲酒(萬一需要的話可在家裡飲)......,減低風險係數,這能保護自己。
1.上班正常著裝,不穿暴露衣服,夏天避免無袖衫和短裙,若工作需要,保險內衣褲必須穿好。
2.遇到單位有色狼領導,應該敬而遠之,或選擇離職。
3.遇到單位同事故意對自己講黃色笑話,應嗤之以鼻,敬而遠之。
4.工作時間如果累了,可上洗手間或者走走,應避免單獨一人在辦公桌上睡著,如果單獨一人睡著後,被色狼同事或者上司撞到,難免發生事件。
5.單獨進男上司辦公室應保持開門狀態,舉止大方而自然,若上司示意你關門,應虛掩著門,儘量不要鎖上。
6.如果被色狼同事或上司襲擊,比如突然摟抱,則身體應保持僵硬狀態,並竭力掙扎,從頭到尾始終反抗,並用手腳踢打周圍物品,如菸灰缸,檯燈,桌椅等弄出巨大聲響,同時大聲語言警告和威脅.
生活篇
1.時刻記住,不要輕易相信任何人,絕大多數的“好人”對你“好”都是伴隨有目的性的,不要被對方的外表所矇騙,任何高級的騙子或色狼都不會在臉上寫上標籤的,真正無私對你好的人大概也只有親人。
4.警惕陌生人或者是不熟悉人的食物、飲料、香菸等等,這些東西很可能摻有藥品,一旦被下藥,而昏睡過去,則後果不堪構想;同時也要注意,在公共場合,比如說酒吧,KTV等地,如果中途離開再回來,請不要再食用桌面上的任何食物或飲料;如不小心被下藥,
5.有不少女性在公車、捷運上都被色狼性騷擾過,遇到此類情況,應該大聲斥責,切忌忍讓。
(註:更多預防措施,如“酒桌篇”“現場篇”可繼續翻閱參考資料:)
男性如何應對性騷擾?
據《中國白領私生活大調查》顯示,在幾百萬名25至35歲的白領中,超過一半的男白領承認遭受過不同程度的騷擾,包括語言挑逗、強迫性行為、觸碰身體等。
遇到此類情況,應該大聲斥責,切忌忍讓。例如,女人在辦公室或者男人堆里,舉止不端,坐沒坐相,站沒站相,或者騷首弄姿,下作連連,一會兒擴胸劈腿,一會兒彎腰露屁股,動作誇張,惹人眼球等,遇到危險及時報警。
人無論男女都不應該受到騷擾或者騷擾別人,外表不是判定一個人品行的標桿。性別也不是男性不會受到性騷擾的保護傘,如果你受到過騷擾或者正在被騷擾,勇敢一點,反擊他/她。你要記住,這一切不是你的錯,是他/她的。
依法保護: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來保護男性受害者。專家認為男性反擊性騷擾,可以從《憲法》、《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中尋找對應條文規定,可用“人身權”不受侵犯來回擊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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