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

2010年7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
  • 頒布機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07.30
  • 實施時間:2010.09.1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第五章 考核,第六章 待遇,第七章 獎勵,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在本自治區貫徹執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於人民教育事業。
第四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公民都有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的義務,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依法履行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稱(職務)評聘、培養培訓和考核等管理職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自覺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八條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以及學校同意,教師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強制其從事非教育教學活動。
第九條 教師應當依法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校園校產不受損害。
第十條 教師應當遵紀守法,為人師表,關愛學生,恪守職業道德。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嚴格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資格的基本條件是: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
(三)有教育教學能力;
(四)能夠堅持正常教育教學工作。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教師資格的認定和教師資格證書發放工作進行管理。
經認定合格的教師,由認定部門發給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和教師聘任制,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職業學校或者其他開設特殊專業的學校,可根據教育教學需要自行聘請兼職專業課教師。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都應加強對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把教師培養培訓工作列入本級政府、本部門、本單位教育事業發展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培養培訓教師。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對各級教師培養培訓機構的建設,改善辦學條件,增強培養培訓能力,提高辦學效益。
第十七條 中國小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培養計畫及實施,由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中國小教師培訓計畫及實施,在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劃指導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職業學校教師培訓,由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和實施。
高等學校教師培訓由主管部門、高等學校統籌規劃和實施。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學校,根據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與可能,應當鼓勵和支持在職教師參加業務進修和深造,並為其創造必要的條件。
完善教師培訓制度,對中國小教師實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員培訓。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特殊政策和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二十條 各級師範院校師範專業學生和非師範院校中的師範專業學生均享受專業獎學金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教師隊伍的穩定。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每年度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教師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成立教師考核機構。
國小教學點由村完小或者中心校統一組織進行考核。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和學生及其家長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建立教師考核檔案,考核結果作為受聘任教、晉級提薪、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工資待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工資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相應措施,保證教師工資以及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津貼、補貼按時足額發放。
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挪用、拖欠教師工資及津貼、補貼。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教師,在工資、職務(職稱)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完善津貼補貼標準。
第二十八條 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強制教師捐資以及其他侵犯教師合法收入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農村中國小在職教職工周轉宿舍建設。公辦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三十條 教師與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醫療待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關於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規定,把教師的醫療納入當地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範圍,不斷改善教師的醫療條件。
第三十一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國小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第七章 獎勵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定期對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三條 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單位或者個人向學校或者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強制教師從事非教育教學活動的;
(二)剋扣、挪用、拖欠教師工資和津貼、補貼的;
(三)強制教師捐資以及其他侵犯教師合法收入行為的;
(四)侮辱、毆打教師的。
第三十五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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