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

1996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月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1.09
  • 實施時間:2014.01.09
(1996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1月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加強尊師重教的宣傳工作,為教師辦實事,在全社會形成尊師重教的風尚;並在每年的教師節期間組織開展慶祝活動,表彰先進,調動教師的積極性。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制定教師管理工作方案;
(二)認定中國小、幼稚園教師資格,會同有關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三)制定教師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指導和監督教師的考核工作;
(五)管理教師獎懲、工資福利、職務評聘、錄用調配等工作。
省、市、縣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做好有關的教師工作。
第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學校和教育機構的教師,由其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第五條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成建制的成人學校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中國小校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對教師的聘任、考核、獎懲、培訓等進行自主管理。
第六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教師資格制度實施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在學期間免交學費、享受專業獎學金的師範院校和非師範學校中師範專業的畢業生以及由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教師轉為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應在教育教學單位至少服務5年。
由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教師轉為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在教育教學單位的服務期自轉正之日起算。
第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確定的教師編制、教師職務結構比例,依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教師職務條件及有關規定聘任教師。減少非教學人員,採用合理分流的辦法安排富餘教師和職工。
第九條 高等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由校長按有關規定在上級有關部門核定的編制、職務限額、結構比例、職務工資總額內,自主聘用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相應的教師職務。中國小教師由學校或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聘任。
第十條 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區域內教師需求總量和地區分布情況,制定或者修訂師資培養的規劃和年度計畫,逐步實現行政區域間和學科間師資的供需平衡。
第十一條 省、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和國家標準建設師範院校。
第十二條 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製度,為農村培養師資力量。
教育行政部門應採取擇優保送辦法,鼓勵中學優秀畢業生進入師範院校學習。
第十三條 師範院校和非師範院校中師範專業的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具體標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增加對教師進修院校和培訓基地的投入,並設立專項經費,保證培訓需要。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每5年內應參加一次脫崗培訓。培訓的具體要求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中國小教師應完成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學分。
第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教師進修院校應為教師進修培訓創造必要的條件,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和計畫,採取措施保證教師參加進修培訓。
第十七條 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制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國小及幼稚園教師考核的原則、內容、標準、程式和方法,並對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建立健全教師考核制度,考核結果記入教師業務檔案。
第十八條 教師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作為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對考核優秀的,可按有關規定優先晉升工資、晉升教師職務;對考核稱職的,可定期晉升工資、續聘教師職務;對考核不稱職的,視情況暫緩晉升工資、低聘或解聘教師職務。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可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對教師進行獎勵時,應按照教師管理許可權,徵求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 省、市和有條件的縣人民政府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教育或教師獎勵基金組織,募集獎勵基金,用於對教師的獎勵、培訓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應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保證教師工資逐步增長,按月足額發放。拖欠教師工資的地區,應實行縣統籌的辦法。
第二十二條 中國小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特級教師津貼以及國家和省確定設立的其他津貼。
第二十三條 凡在偏遠農村工作的教師,應當享受補貼。補貼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將教師住房建設納入城市住宅建設規劃,並在城市統建住宅中,向教師提供一定比例的住房;應制定切實可行的計畫和措施,儘快使城市教師住房人均居住面積達到或超過當地人均居住面積。
鄉(鎮)人民政府應為農村教師建房劃撥宅基地並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向職工租憑或出售住房時,職工配偶是教師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予以照顧。
各市、縣建的安居工程,對住房因難的教師應優先給予解決。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逐步建立教師醫療保險制度。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組織45周歲以上或教齡20年以上的教師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
第二十七條 教齡滿30年的男性中國小教師和教齡滿25年的女性中國小教師,享受提高退休金比例的待遇。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有條件的鄉(鎮),應建立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教師福利基金。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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