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臨時工勞動管理辦法

《廣州市臨時工勞動管理辦法》是1988-08-08發布並生效的地方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臨時工勞動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88-08-08
  • 適用範圍:廣州市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8]69號
【發布日期】1988-08-08
【生效日期】1988-08-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臨時工勞動管理辦法
(穗府(1988)69號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勞動力的巨觀管理,增強企業用工活力,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和廣東省政府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臨時工是企業用工的一種形式,其在工作期間是企業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勞動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區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外地駐穗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各種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專業戶、個體戶招用臨時工管理。
第四條使用外地臨時工(指非本市區城鎮戶口臨時工,以下同),應按“先市內,後市外”的原則,根據本市生產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強管理。
第二章 勞動契約的簽訂和執行
第五條用工單位或僱主招用臨時工,必須按“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勞動契約內容應當包括:
一、招用的工種和崗位,完成生產任務的數量、質量指標;
二、被招用者須具備的條件,勞動契約的期限;
三、勞動報酬、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四、生產、工作的環境條件,勞保用品發放具體規定;
五、 勞動紀律、工作時間、獎懲規定;
六、 雙方違反契約的責任和具體賠償規定,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
項。
第七條勞動契約應一式兩份,雙方各自保存。在履行在確需變更勞動契約的,須經雙方協商同意。
第八條勞動契約一經簽訂,即受法律保護,雙方應嚴格履行。如發生糾紛,由勞動爭議調解機構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予以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臨時工勞動契約書》統一由市勞動局制訂。
第三章 臨時工的招收和管理
第十條被招用的臨時工,必須年滿十六年周歲以上,身體健康者;如從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種作業的,須年滿十八周歲以上。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或僱主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公開向社會招收持有本市區待業證的人員為臨時工,並應直接到臨時工戶口所在地的區、街(鎮)勞動管理部門辦理招用手續和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在本市區城鎮內確實難以招到臨時工的工種和崗位,用工單位或僱主可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自行招用外地臨時工。被招用的臨時工,不得遷移戶糧關係,並必須持有身份證和當地鄉鎮以上勞動管理部門證明。
第十三條用工單位或僱主招用外地臨時工,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招用手續和交納管理費,領取《廣州市外來人員臨時工作證》。
一、中央、部隊、省、市屬單位,外地駐穗單位,到市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二、區屬單位、私營企業,到所屬區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三、街屬單位、鄉鎮企業、個體戶、專業戶,到所屬街道、鎮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外地臨時工必須在被招收後三天內,憑《廣州市外來人員臨時工作證》到公安部門申報領取《暫住證》。如由用工單位或僱主解決住宿的,由用工單位或僱主到住宿地派出所辦理手續;自行解決住宿的,由本人持有關證明到住宿地派出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用工單位必須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如實填報使用臨時工人數。
第十六條使用工單位要有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管理臨時工。其任務是負責臨時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社會、職業道德教育;組織技術培訓;管理臨時工的行政事務;處理臨時工的糾紛和一般違章行為。
第四章 工資和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臨時工的工資,應根據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原則,可採用多種工資形式,但不能低於本地區同類行業同等工種正式職工的工資待遇。
第十八條國營企業臨時工的工資,必須納入工資基金管理,憑用工單位工資基金手冊支付。
第十九條臨時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應與用工單位正式職工相同。
第二十條臨時工患病、因工傷殘、退休養老等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臨時工的勞動保護
第二十一條用工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勞動保護工作。工作場所的環境條件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第二十二條臨時工進場時,用工單位必須對其進行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和崗位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操作,並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臨時工從事特種作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考核,發證後才能上崗位。
第二十四條臨時工的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清涼飲料以及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保健食品費用,應參照用工單位同類工種正式職工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由用工單位負責統計、上報,並按國務院《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招收、使用臨時工者,按管理許可權,由市、區、街(鎮)勞動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用工單位在招收、使用臨時工中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的,按違章招收、使用人數處以每人每月二十元罰款;
二、視違章情節輕重,對用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僱主處以五十至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對個體僱主,需要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
第二十七條用工單位被罰款項不得列入成本,對個人罰款不得報銷。
罰款金額全部上繳地方財政。
罰款收據由市財政局統一印製。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市屬縣對臨時工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廣州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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