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辦法

廣州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辦法

為加強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94]47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日期】1994-06-02
【生效日期】1994-06-02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印發《廣州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
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府47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廣州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組織實施。
市屬及中央、部隊在本市的單位舉辦的企業由市勞動局負責監督和管理;區、縣級市以下單位舉辦的企業由區、縣級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企業是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企業富餘人員任務,由國家和社會扶持或職工集資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企業的性質;不得干預企業自主權;不得隨意侵占或者攤派人力、物力、財力。
第五條國家鼓勵、扶持興辦各種形式的企業。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把鞏固和發展企業納入本地區、本行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企業堅持安置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七條各級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其職責是:
(一)指導和監督轄內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與其他部門的關係。
(三)制定本地區企業發展規劃。
(四)按國家有關規定,運用生產扶持基金,推動企業的發展,提高就業安置能力。
(五)推動技術進步,組織技術諮詢和信息交流。
(六)組織企業管理人員進行技術和業務培訓,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產品評優,企業升級的工作。
(七)總結推廣企業發展經驗,開展評選表彰先進的活動。
(八)按許可權核准企業有關事項。
第八條各行業設立的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指導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協調企業與本行業各有關方面的關係,負責調解本行業內企業與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生的勞務或經濟糾紛。
(三)制定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下達企業年度經營(承包)指標。
(四)組織所屬企業的技術、業務培訓工作。
(五)負責企業升級審查和推薦工作,協助進行新產品或科研產品的鑑定,開展評先獎勵活動。
第九條企業主辦單位的職責是:
(一)為企業籌措開辦資金,辦理有關開辦手續。
(二)遵循平等互利、等價交換、有償扶持、有償服務的原則,對企業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可採取借款、合理折價轉讓、租賃、收取占用費等形式解決。
(三)為企業提供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在人財物、產供銷等方面給予優惠扶持。
(四)如屬合資、合作經營,可根據協定,參與企業利潤分配,承擔企業經營風險。
(五)指導企業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章 審批登記管理
第十條企業的開辦,應按規定許可權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後,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營業登記和稅務登記,並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企業由負責審核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國家勞動部統一印製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
凡未領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的企業,不準以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享受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企業的停業、歇業、改變性質、名稱等重大事項,須經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或辦理證書變更手續,並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企業應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繳交管理費。
第四章 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新辦的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徵所得稅三年;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稅二年。
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餘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機構的富餘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
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契約工及離退休人員。
第十五條工商部門對企業適當放寬登記條件,註冊資金達到規定數額一半的,應準予註冊登記,核發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在每年國家下達的流動資金貸款計畫內,劃出一定的資金貸款扶持企業。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有關規定,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
(二)按照國家規定選舉、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
(三)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並決定職工工資形式、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審議並決定企業的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職工(代表)大會作出的審議、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由工人、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和黨、政、民眾團體等方面代表組成,其中工人代表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後,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或打擊報復。
第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應根據企業章程規定的具體辦法和程式定期舉行。廠長(經理)每半年應向職工(代表)大會匯報企業工作,向職工公布財務帳目。
第二十條企業廠長(經理)人選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新辦企業可通過開辦單位任命或招聘、承包等辦法產生。產生的企業廠長(經理)應報行業主管部門和原審核的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廠長(經理)實行任期制。任期內,除嚴重違法亂紀或出現重大經營不善等原因外,任何單位均不得擅自對廠長(經理)予以撤換。
第二十一條多方集資或股份合作開辦的企業應設立董事會,董事由出資各方委派,董事名額的分配按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會按章程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二條主辦單位的職工到企業擔任生產經營和技術管理職務的,應由主辦單位、任職人員和企業三方簽訂聘用契約,並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其職工的所有制身份和待遇不變,聘用人員退休後,回原單位領取退休金並享受退休人員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三條企業享有招用工自主權,具體辦法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企業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務,由行業主管部門和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評定。
第二十五條企業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決定內部工資分配形式和辦法。勞保福利待遇原則上不低於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六條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規定,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含用具)和保健津貼,應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企業及其全體職工均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工傷等各類社會保險。企業繳納的費用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二十八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及內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企業內部財務管理。
企業的財務人員及財務負責人,應持有會計上崗證書,任期內一般不宜調動,確需調動的,應報原審核的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其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按沒收的非法收入總額一至五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擅自改變企業性質,干預企業自主權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向企業平調或者攤派人力、物力、財力的,必須予以賠償。
第三十一條企業與有關單位或個人發生的勞務或經濟糾紛,由糾紛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行業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按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廣州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的《廣州地區企事業勞動服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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