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改組轉制企業職工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廣州市改組轉制企業職工安置管理暫行辦法》在1994.12.05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改組轉制企業職工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2.05
  • 實施時間:1994.10.2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富餘職工安置,第三章 在職及待業管理與待遇,第四章 離退休人員的社會服務,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區內完全參加本市各類社會勞動保險的改組、轉制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因生產經營變化,出現富餘職工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的有關職工的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勞動局組織實施。

第二章 富餘職工安置

第四條 企業應開展多種經營,採取多種辦法妥善安置富餘職工。
第五條 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應採取職業介紹、轉業訓練、生產自救的辦法幫助企業安置富餘職工。
第六條 富餘職工離崗待安置期間,企業應按不低於本市失業救濟金最低發放標準,核發其生活費。
第七條 企業的確無法提供崗位,辭退富餘的勞動契約制職工和臨時工,應解除勞動契約,並按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補償費,企業按規定所辭退的固定職工(含已在本企業改為勞動契約制職工的原固定職工,下同),按其連續工齡、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補償費。月補償費標準均按不低於該職工離崗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工作年限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作計算。一個月以上部分不足半年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按一年計算。不另發生產補助費。
終止勞動契約的職工,符合《廣州市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制若干規定》的,由企業發給生活補助費;不符合其有關規定的,企業可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八條 經企業批准辭職的富餘職工,企業應按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固定職工按連續工齡),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6個月。月生活補助費標準,按不低於該職工離崗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60%計算;如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企業工作安排而辭職的,不發生活補助費。
第九條 職工辭職、辭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發給《職工勞動手冊》,辦理待業登記,按失業職工進行管理,按規定享受失業救濟和醫療待遇。
辭退或契約期滿離開企業的職工享受失業救濟待遇期限,不扣除企業按規定發給補償費或生活補助費月份;但辭職職工則扣除生活補助費月份。
第十條 職工辭職、辭退後,原企業固定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作繳納退休養老保險金年限;如重新就業的,就業前後的繳費年限可合併計算。
辭退的職工確無重新就業機會,達到退休年限,符合退休條件的,可憑《職工勞動手冊》委託市、區退休職工管理機構(下稱退管機構)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其中女職工達到50周歲以上的,可申請退休,但申請退休年齡最高不得超過55周歲。
前款退休人員由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按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照契約制職工的規定報銷醫療費;由市、區退管機構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 對非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嚴重困難,經市政府批准關閉、依法破產(以下簡稱關閉、破產)企業以及非被兼併、進行異地改造的企業從異地招用、安置遷轉戶糧關係的勞動契約制職工的契約期限,以及辭職、辭退的管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內的富餘固定職工,企業可按現行辦法辦理離崗退養。離崗退養費原則上按不低於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人平均退休費發給,也可按不低於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70%確定。但不得高於本企業上年度離退休人員月平均退休費的110%,並可隨退休費調整而調整。
對關閉、破產企業的離崗退養人員,如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交由市、區退管機構管理的,須經市勞動局審批,由企業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標準,一次性分別向市、區退管機構和社會勞動保險公司,繳交退休養老期間退休職工活動基金,並預繳退休生活費和醫療費;以及需委託市、區退管機構繼續代支的離崗退養費、離崗退養期間的醫療費和退休養老保險費。其中,退休養老保險費按該企業關閉、破產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計提。
第十三條 關閉、破產企業或經市政府批准“解困、轉制”和向境外或私人轉讓一定產權、進行異地改造的企業的富餘固定職工,自離崗之日計起,6個月的安置期內,有權一次性地合理選擇以下其中一種安置途徑:
(一)經企業批准辦理調離。
(二)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辭退。
(三)有條件的企業,原則上未達法定退休年限在15年以上的固定職工,雙方自願的,經市勞動局審批,可以辦理離職。由企業按其連續工齡,每滿一年發給不少於3個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市統計局公布為準,下同)的離職費,由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一次性發還本人繳交的退休養老保險基金(不計利息、也不扣管理費);由勞動行政部門換髮《職工勞動手冊》,辦理待業登記,按失業人員管理。但不享受失業救濟待遇。職工檔案轉交其戶口所在區勞動行政部門管理,以前的連續工齡和退休養老繳費年限註銷。
(四)關閉、破產企業中的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醫務勞動鑑定機構鑑定為輕度殘疾的固定職工,由企業按照《廣州市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發放工傷補償金後,可按規定選擇離職或辭退;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非因工傷病,經企業指定醫院確診,企業醫務勞動鑑定機構鑑定為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固定職工,可按規定選擇離職或辭退。企業應按其連續工齡每滿一年按規定標準增發一個月醫療費。
(五)關閉、破產企業的固定女職工,達到50周歲以上的,經本人申請,可以辦理退休。按國家規定的退休生活費由社會勞動保險公司發給。
(六)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在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內,可按規定選擇離職或辭退。其補償費、離職費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計至哺乳期終止之日。並由企業按規定一次性分別增發自辭、離企業之日至哺乳期終止期間企業尚未發給的工資、生活費,以及按市衛生部門收費標準計發醫療費、產嬰住院費。勞動契約制女職工和女臨時工符合本項規定的,選擇辭退時,由企業參照本項規定發給有關費用。
6個月安置期滿後,企業的確無法提供崗位,富餘職工又不作選擇的,企業可以作辭退處理。但對非關閉、破產企業中符合上款第(四)項規定條件的職工除外。
第十四條 關閉、破產企業的固定職工原供養直系親屬的勞動保險關係,屬子女的,可轉移到配偶工作單位;屬配偶的,可轉移到子女工作單位;屬父母的,可轉移於兄弟姐妹的工作單位。
第十五條 關閉、破產企業原來因征地而吸收安置的“農轉非”職工,如屬固定職工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如屬契約制職工的,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如屬企業安置期限不足十五年的,企業應按市勞動局規定的標準和遞減辦法,返還征地安置補償費。該項費用由市勞動局代管,轉交再安置單位專項用於該職工的轉崗培訓和就業安置,亦可用在該職工離開企業後參加退休養老保險。
非關閉、破產企業原來因征地而吸收安置的“農轉非”職工,嚴重違紀被企業依法辭退時,企業應按上款規定返還安置補償費。
第十六條 企業一次辭退20名以上富餘職工的,應提前30天向該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實施。
企業辭退富餘職工後,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在同等技能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被辭退的富餘職工。

第三章 在職及待業管理與待遇

第十七條 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應為失業職工提供失業救濟、職業介紹、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等系統的社會服務措施。
第十八條 職工在失業救濟期間,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月發給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費。失業救濟金按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5%~45%核定,但不低於本市社會定期救濟標準的120%。醫療費以一定基數為起點,滿10年工齡以上的,按本人連續工齡逐年遞增。職工在失業救濟期間,因病住院,家庭確有困難的,可憑住院費用結算單,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按允許報銷範圍的住院費的50~70%給予一次性補助。
職工在失業救濟期間死亡的,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企業原固定職工在失業救濟期間,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半年後停發失業救濟金及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職工失業期間必須選擇參加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的轉業訓練,學費可以減免。
第二十條 鼓勵失業職工從事個體工商業。凡已取得營業執照的失業職工,可一次性領取本人失業救濟期間核定未發的全部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費作為扶持開辦費。
第二十一條 勞動行政部門可通過組織工賑隊、逐步在各行政區建立生產自救基地、扶持發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排失業職工生產自救。凡安置30人以上的生產自救點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可按每個失業職工1000元的標準,從失業救濟基金中提供低息貸款,作為生產扶持金。
失業職工參加生產自救期間,可以其工資收入繳交個人部分退休養老保險金。
由勞動行政部門直接興辦的生產自救組織和安置失業職工(含富餘職工)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稅法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向市失業保險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並在管理費科目中列支,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
第二十三條 企業開展房地產開發的,可提供一定數量的廠房、場地,由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該企業失業職工生產自救。

第四章 離退休人員的社會服務

第二十四條 關閉、破產企業,具備條件的,可將離退休人員移交市、區退管機構管理(處以上離休幹部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安置),移交後其基本養老金和醫療費由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按規定發給或報銷;不具備條件的,可利用原有資源興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離退休人員。非關閉、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暫按現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企業移交退管工作時,應按每名退休職工3000元的標準,向市、區退管機構一次性繳交離退休人員活動基金;按本企業移交當月實發退休金為標準,向市、區社會勞動保險公司一次預繳五年退休生活費;按上年度全市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為標準,一次性預繳每名離退休人員5年的醫療費。
企業繳納、預繳的退休活動基金、生活費和醫療費,可從企業關閉、破產清理維護費、破產財產、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或其他自有資金中按第一序列列支。
第二十六條 關閉、破產企業過去經批准緩交的社會勞動保險基金,可在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費來源中,按第一序列列支清償。
第二十七條 市、區社會退休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出現不敷支出離退休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和醫療費的情況時,由市勞動局提請市政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區退管機構應逐步把企業離退休職工納入社區管理,建立以區、街為活動區域的全市離退休職工管理網路,全面負責發放退休金、辦理醫療費報銷以及組織慰問等活動,所需管理服務費用按有關規定撥付。
第二十九條 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每年可從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結存總額中提取70%以下資金進行投資運營增值。運營業務費用,可按《廣州市貫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和運營,應接受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企業與職工因執行本辦法引起勞動爭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市農、林、水系統改組、轉制企業職工安置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縣級市改組、轉制企業職工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本市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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