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山西省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堅持“以鐵的擔當盡責,以鐵的手腕治患,以鐵的心腸問責,以鐵的辦法治本”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政府對各市政府、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工作(以下稱安全生產考核)。
第三條 納入考核的單位有(以下稱各被考核單位):各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廳、省煤炭廳、省國資委、省質監局、省體育局、省安監局、省旅遊局、省供銷社、省煤炭地質局、省地勘局、省國防科工辦、省監獄管理局、山西煤監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郵政管理局、省儲備局、省氣象局、省菸草專賣局、太原鐵路局、山西能監辦、省農機局、省民航機場管理局、省公安廳交管局、省公安廳消防局、省戒毒管理局。
未納入考核的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責追責”要求,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做好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
第四條 安全生產考核納入省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由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省安委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安全生產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突出重點工作落實、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 省長擔任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對全省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各位副省長擔任副主任,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完善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制度,嚴格落實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安委會主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七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部署,省安委辦依據本辦法制定各被考核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以下稱責任書),報省政府領導簽發下達。
省長簽發各市政府的責任書,各位副省長分別簽發分管部門和單位的責任書。
各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由省公安廳交管局(省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下同)制定,報分管副省長簽發下達。
第八條 責任書內容包括:健全責任體系、推進依法治理、完善體制機制、加強安全預防、強化基礎建設、防範遏制事故。設立減分項和否決項,同時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作為年度重點工作列入責任書中。
第九條 各市政府要以責任書形式將安全生產各項工作下達到本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條 納入考核的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以責任書形式將安全生產各項工作下達到直接管理的下級單位和監管的中央駐晉、省屬有關企業,並加強對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督查。
第十一條 各被考核單位在每年年底前按照責任書內容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自評,並將自評報告於下一年1月15日前報送省安委辦。自評報告作為各被考核單位安全生產考核評分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省安委辦負責制定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方案,上報省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批准後,統一組織全省安全生產考核工作,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以100分計。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四條 各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行單獨賦分,分值為10分,由省公安廳交管局下達工作任務,明確評分標準並負責考核,將各市政府考核得分於1月15日前報省安委辦。
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單獨賦分,每項工作分值為5分,由省有關部門負責細化各市政府的工作任務並督查完成情況,提出得分意見。
省安委辦對各被考核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得分進行匯總,最終得分以滿分100分進行折算,並依據得分情況評定考核結果。
第十五條 因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不到位,受到國務院及有關部委通報批評的,每通報一次對負有責任的被考核單位扣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報批評的,每通報一次對負有責任的被考核單位扣0.5分;受到省安委辦通報批評的,每通報一次對負有責任的被考核單位扣0.2分。扣分依據為考核年度內下達的通報。
第十六條 各被考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決,考核結果評為不合格:
(一)煤礦、道路交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消防等行業領域發生重大以上(含重大)責任事故的;
(二)其他行業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責任事故的;
(三)發生較大事故瞞報、遲報或應急處置不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七條 省屬五大煤炭企業集團所屬煤礦發生的事故,屬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對省煤炭廳、山西煤監局實行否決,省國資委扣5分;山西正華實業集團所屬煤礦發生的事故,屬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對省煤炭廳、山西煤監局和省監獄管理局實行否決;其他煤礦發生的事故,屬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對省煤炭廳、山西煤監局和煤礦所在地的市政府實行否決。
我省境內高速公路上發生的事故,屬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對省公安廳交管局實行否決。
省有關部門及其二級單位同時納入安全生產考核的,二級單位被否決時,對上一級省有關部門扣5分。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考核結果經省安委辦會議審議後,報省政府及省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並按相關規定計入各被考核單位年度目標責任綜合考核成績中。同時抄送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綜治辦、省文明辦,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並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同時抄送省安委辦。
第二十條 省政府對各被考核單位的考核結果進行通報。省安委會對安全生產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省安委辦根據考核結果提出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兌現及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獎勵方案,上報省政府審批。獎勵資金納入省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對在安全生產考核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情況的單位,視情節採取責令整改、通報批評,考核結果降低一個等次等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市政府要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工作。
納入考核的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強化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未納入考核的其他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相關工作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安委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安全生產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晉政辦發〔2013〕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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