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舉報獎勵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舉報獎勵制度主要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項制度相關制度精神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舉報獎勵制度
  • 發布時間:2008年11月3日
  • 發布機構:山西省人民政府
  • 實施範圍:山西省境內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各大專院校:
現將《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山西省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舉報獎勵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及時發現和整治安全生產重大隱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安全生產事故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條各級、各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嚴密的工作制度,指定專門工作人員,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各級、各部門接到有關安全生產隱患、事故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後,應登記編號,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核查處理;應由其他部門受理的,移送同級有關部門處理;應由上級部門或者下級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交上級部門或者批轉下級部門。移送、移交、批轉的舉報材料要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條舉報人原則上應向行業管理部門舉報,不能確定行業管理部門時,可向當地人民政府舉報,也可向上一級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舉報。
所舉報的情況應具體明確,包括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安全生產事故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名稱、地點、行為時間和行為人等。舉報可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和當面舉報等方式,也可以委託他人舉報,提倡署名舉報。
第六條各級、各部門對於民眾舉報案件,核查屬實的要及時依法立案查處。對情況重大、緊急、線索清楚的舉報要急事急辦,上級部門可直接查辦或指令立案查處部門限期辦結。涉及多個部門的舉報案件,主辦部門可要求有關部門聯合辦案,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立案查處部門辦結的民眾舉報案件,對署名舉報人應將案件查處結果及時予以反饋。對上級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立案查處部門要及時將辦理結果報告上級部門備案。
第七條各級、各部門對查證屬實的民眾舉報案件,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追究案件當事人的責任,重大案件的查處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各級、各部門在辦理民眾舉報案件的過程中,應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照片等。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從嚴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刁難、壓制民眾舉報。對民眾舉報案件推諉、拖延不辦或有意隱瞞案件真相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侵害舉報人及其親屬、假想舉報人、有關證人和協助辦案人員的合法權益的,按打擊報復案處理。
第十條舉報人應當如實舉報。對於借舉報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舉報為名製造事端、干擾行政機關正常工作的,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由於對事實了解不全面而發生誤告、錯告等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各級、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舉報案件經查基本屬實的,立案查處部門負責在案件結案後,對舉報人予以適當獎勵,獎勵額度由立案查處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舉報人獎勵資金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按照查處被舉報的重大隱患和事故的行政部門的隸屬關係分級負擔,對查處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罰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二條各級新聞單位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引導和鼓勵民眾舉報,對經民眾舉報查證屬實的典型案件進行公開曝光。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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