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採購預算單位內部控制管理規範

為進一步理順政府採購活動組織鏈條,規範政府採購行為,落實預算單位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的主體責任,強化政府採購活動中的權力制約和責任追究,現就加強預算單位內部控制管理提出如下規範要求。
一、完善預算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工作機制
(一)成立採購工作領導小組。預算單位應當成立由項目使用部門以及財務(資金)、採購(招標)、資產、審計等相關人員組成的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採購領導小組”),負責研究確定本單位政府採購活動的重大決策、重要事項,以及重大項目的採購需求確定、代理機構和採購方式選擇、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履約驗收報告審定等工作。採購領導小組組長應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成員與項目參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相關採購項目。對涉及民生、社會影響較大、預算金額較大的政府採購事項,應當建立法律、技術諮詢和公開徵求意見等機制,形成完整決策“鏈條”,並予以記錄備查,任何個人不得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二)明確政府採購管理部門。預算單位內部應明確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或者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採購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牽頭負責政府採購預算編制、採購計畫備案、採購活動組織實施、採購契約簽訂、履約驗收、資金支付、政策功能落實、採購信息公開、詢問和質疑答覆、結果評價以及與財政部門、預算主管部門的業務溝通和銜接等工作。
(三)實行不相容崗位分離。預算單位內部崗位之間,應根據業務流程及職責許可權,建立彼此協調和相互制衡機制,既做到採購與財務、資產、審計及使用部門的有效銜接,又確保採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核、採購檔案編制與複審、採購評審與結果確定、採購組織與履約驗收、契約簽訂與驗收評價等關聯崗位互相分離。
(四)加強崗位風險防控。對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規定,全面梳理不同業務、流程、環節、崗位的風險事項,劃分風險等級,建立風險防控台賬。對關鍵崗位實施重點監督和定期輪崗,對需求制定、專家抽取、現場評審與監督、契約簽訂、履約驗收等重要事項,原則上應當由2人以上共同辦理,並明確主要負責人員。
(五)強化協同監督檢查。各預算單位應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加大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力度,在“中國山東政府採購網”及單位入口網站公開採購信息,以公開促監督,以監督促規範。採購管理部門要及時將政府採購執行情況和監督檢查工作情況等相關信息報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建立協同監督機制,確保政府採購活動規範開展。
二、建立科學規範的政府採購預算管理機制
(一)科學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對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購買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者目錄外且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預算單位應全部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實現應編盡編。各預算單位採購管理部門應及時匯總單位內部採購需求,提前做好需求論證和市場調研,科學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做到編實、編準、編細,切實減少預算調整及資金結轉。
(二)嚴格控制政府採購預算調整。政府採購預算應據實編制、按需採購,各預算單位採購管理部門應按照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組織實施採購活動。政府採購預算年度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調整,確因工作需要調整的,由項目所在部門向採購管理部門提出調整申請,按照相關規定履行變更程式。預算調整較頻繁的(年度調整金額占預算總額30%以上的),將作為預算編制不規範情形,納入預算單位內控管理考核事項。
(三)加快政府採購預算執行。年初政府採購預算批覆後,採購管理部門應統籌規劃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執行進度,及時備案政府採購計畫,抓緊細化採購需求,督促採購代理機構儘快開展採購活動;採購活動結束後,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政府採購契約,履行驗收程式,加快資金支付進度,確保採購活動規範高效。政府採購預算尚未批覆的項目,如確有必要,可充分利用“預採購”制度,提前組織開展採購活動。
三、依法合規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活動
(一)準確細化政府採購需求。在前期需求論證的基礎上,採購項目使用部門應進一步細化政府採購需求,詳細確定採購項目的技術規格、實現目標或功能、工程量清單以及具體要求等,包括滿足項目使用的所有技術、服務、安全、質量等要素,採購對象的數量、交付或實施的時間和地點、驗收標準等內容,採購需求描述應當依法合規、詳細客觀、清楚明了、含義準確,不得含有傾向性或指定性的描述、暗示。對涉及民生、社會影響較大、預算金額較大的重大項目,應由採購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採購需求。
(二)合理選擇採購方式和代理機構。按照各種採購方式的法定情形及《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結合實際採購需求,合理確定適用的政府採購方式,杜絕拆分項目規避公開招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應優先選擇招標方式;確需採用非招標方式的,報採購領導小組研究後形成方式選擇意見,按規定程式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鼓勵預算單位以公開競爭方式優先選擇信用水平較高、執業能力較強的社會代理機構,對應由集中採購機構代理的項目,不得違規委託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三)優先採購本國產品。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確因採購項目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採購的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可以選擇採購進口產品。採購進口產品申請獲得設區市以上財政部門核准後,可在採購檔案中標註“允許採購進口產品,但不能排斥國內同類產品參與競爭”。未報進口產品採購申請或者採購申請未經核准的,一律不得採購進口產品。
(四)規範訂立委託代理協定。委託代理機構開展採購活動的,應當在備案政府採購計畫後5個工作日內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明確代理採購的範圍、許可權和期限等具體事項,並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委託代理協定應當明確以下內容:採購項目的基本情況;採購範圍和方式;預算單位和代理機構在採購需求的制定,公告的發布,採購檔案的編制、印刷、發售和澄清,接收投標、回響檔案,組織開標和評審以及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確定,項目採購完成的期限,簽訂契約,履約驗收,以及答覆供應商的疑問、質疑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糾紛解決途徑等。預算單位和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託代理協定行使各自職權、履行各自義務,《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由預算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預算單位不得將相關事項委託給代理機構而轉移責任,代理機構也不得超越代理許可權組織採購活動。
(五)公正參與政府採購評審活動。預算單位應當派出人員作為採購人代表參與政府採購評審活動,具體人員由預算單位按照要求確定。除採購人代表外,預算單位可派員進入評審現場實施監督,但不得超過2人,不能參與評審打分。預算單位採購人代表及監督人員參加評審活動,必須出具單位委託書。採購人代表不得擔任評審小組組長,不得向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採購人代表打分與其他評審專家相比具有畸高或畸低的,應當在簽署評審報告時作出書面解釋。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情形外,預算單位和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確需重新組織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預算單位或者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改變評審結果。
(六)按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採購管理部門或者採購領導小組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成交)供應商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應當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並在“中國山東政府採購網”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
(七)及時簽訂政府採購契約。預算單位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明確採購內容、採購方式、採購金額、交付方式、擔保形式、支付方式、履約責任和違約風險等內容。預算單位應鼓勵供應商以信用擔保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逐步取消以預留契約尾款作為供應商質保金或擔保金的形式,質保金和履約保證金不得重複收取。預算單位應根據契約約定,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有關資金支付管理規定,及時辦理資金支付等事項。
(八)積極暢通政府採購救濟渠道。預算單位是答覆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主體責任人,除已委託授權代理機構範圍內的詢問或質疑事項應由代理機構答覆外,其他均應由預算單位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書面答覆。對供應商投訴事項以及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控告、檢舉,預算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做好調查取證和答覆處理等工作。採購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涉及本單位政府採購事項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答覆工作。
(九)認真組織履約驗收。採購管理部門或者採購領導小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契約,包括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和質量標準等組織履約驗收,驗收人員應當與採購人員相分離。預算單位委託代理機構組織履約驗收的,應當在委託代理協定中明確驗收內容、標準及驗收責任,並對驗收結果進行書面確認。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並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驗收結束後,預算單位或者採購領導小組應當形成驗收報告。
(十)妥善保管採購項目檔案。採購管理部門負責採購檔案(包括音視頻資料)的檔案保管工作,採購領導小組決策意見、會商意見等應一併納入採購檔案進行檔案管理。採購檔案可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應自採購活動結束之日起不少於15年。
四、推動政府採購政策功能落實
政府採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如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幫扶福利企業、扶持監獄企業、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預算單位作為落實上述政策功能直接、重要的責任主體,應在採購需求制定、採購檔案編制和項目評審中充分體現政府採購政策功能,如對符合採購政策功能的產品或服務設定一定的技術標準或質量標準規定;專門面向監獄企業、福利企業或者中小企業等,在某一項目或者全部項目中預留一定採購份額;按照相關規定給予中小企業、節能環保產品等價格扣除或評審加分優惠;在技術、服務等指標同等滿足的條件下,應當優先採購列入節能和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的產品等。
五、探索行之有效的結果評價反饋機制
建立採購結果評價機制,促進政府採購績效不斷提高。採購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政府採購項目結果評價工作,結合預算績效評價,圍繞採購質量、採購價格、採購績效等核心要素,設立科學合理的採購結果指標體系,對政府採購的目標實現、功能體現、政策落實、透明程度、節約資金,以及合規性、公正性、時效性等進行綜合評價,形成採購評價結果對採購預算、採購需求及採購評審的有效反饋,並向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的政府採購信用體系提供基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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