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

《山東省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於2018年3月12日制定印發,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財政廳
  • 發布時間:2018年3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采〔2018〕16號
各市財政局、縣級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財政局,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財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採購需求是加強政府採購源頭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執行政府採購預算、發揮採購政策功能、落實公平競爭交易規則的重要抓手,在整個採購活動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作用。為充分體現採購人的主體責任,進一步提升採購需求管理水平,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著力引導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從調研、論證、公開等方面強化管理,以採購需求的規範性保障採購結果的“物有所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18年3月12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採購活動,提高採購質量,保障採購效率,落實採購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和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需求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採購需求,是指採購標的的技術、規格、性能、功能、質量、服務等要求的具體細化,是確定採購預算、編制採購檔案、實施採購活動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政府採購需求管理應當遵循合理規範、有序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符合實際需要,體現厲行節約,有利於公平競爭,有助於政策功能落實。
第二章 確定主體
第四條 採購人是政府採購需求確定的主體,負責採購需求的提出、調研、論證、公開、評價等事宜,並對採購需求的合理性、合規性承擔責任。
第五條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發揮管理優勢,對系統內通用且使用頻繁的產品和服務的性能指標、技術規格、服務標準、安全要求等制定標準化基本需求。
第六條 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制定採購需求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對相應責任進行書面確認,但不得因委託而轉移採購需求確定的主體責任。
集中採購機構主導的批量集中採購、協定供貨、定點採購、網上超市等採購項目,其採購需求由集中採購機構負責組織確定。
第七條 採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採購人委託,參與採購需求確定工作,協助組織專家論證,幫助完善技術標準等需求指標,並依據採購需求編制採購檔案,依法實現採購需求目標。
採購代理機構前期未參與採購需求確定的,採購組織過程中發現採購人的採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歧視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採購政策規定情況的,應當建議其改正。採購人拒不改正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向採購人的同級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八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組織相關專家參與採購需求論證的,論證專家應當對其論證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需求內容
第九條 政府採購需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相關規範,落實政府採購支持節能環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扶持弱勢企業等政策功能。
第十條 除因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採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合規、公正。具體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採購項目概況及預算安排情況。
(二)採購標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以及為落實政府採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
(三)採購標的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範。
(四)採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五)採購標的的數量、採購項目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
(六)採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等要求。
(七)採購標的的驗收標準。
(八)採購標的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第十一條 採購需求描述應當清楚明了、表達規範、含義準確,能夠通過客觀指標量化的應當全部量化。
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項目的採購需求,除技術規格、服務標準等具體要求難以確定外,其他需求內容應當詳細明確。
第十二條 採購需求實現功能或者目標應當以滿足採購人實際需要為前提,符合資產配置標準要求,杜絕奢侈採購、豪華採購、高價採購。
第十三條 採購需求應當體現政策導向,鼓勵使用本國產品,對支持節能環保、中小企業、監獄企業和殘疾人企業等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措施必須在採購需求中列明。對要求優先採購或者強制採購的節能環保產品,應當在確定採購需求時明確相應的產品。
第十四條 採購需求執行的有關標準應當在相關專業領域內具有權威性、通用性和對等性,應當為實現標的功能或者目標的基本條件,不得設定帶有歧視性、傾向性或者排他性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採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服務和驗收標準等要求,描述應當嚴謹、準確、詳細,不得模稜兩可、含混不清、存有歧義,不得包含對供應商的潛在或者隱性要求。
第四章 制定方案
第十六條 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時應當明確採購內容,採購活動組織實施前確定詳細採購需求。
第十七條 採購人應當根據年度工作計畫、項目評審及預算安排等情況,協調單位內部使用處(科)室,確定本年度內需要採購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並明確具體採購標的。
第十八條 採購項目確定後,採購人應當進行市場調研,對採購標的的技術性能、服務水平、供應情況、市場價格等進行調查了解、衡量比對、分析測算,結合政府採購預算及資產配置標準等,制定初步採購需求方案。
第十九條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採購人應當於採購需求確定前,通過“中國山東政府採購網”或者本部門入口網站等渠道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五章 組織論證
第二十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於採購需求公示前,對初步採購需求方案組織相關專家或者供應商進行合理合規性論證,也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論證。
(一)採購金額較大的項目:省級1000萬元以上,市級500萬元以上,縣級200萬元以上。
(二)採購人難以自行確定技術指標、規格要求、服務標準等的項目。
(三)社會影響較大、關注度較高的項目。
(四)採購人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一條 採購需求論證主要包括,採購需求內容是否完整、標準是否規範、描述是否準確、政策是否體現等。
第二十二條 採購人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論證的,應當在委託協定中明確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職責及要求,並對其出具的論證報告簽署書面意見。
第二十三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組織相關專家論證的,可以在“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專家,也可以自行邀請具有相關專業水平的人員。
參與論證的專家應當具有5年以上相關領域從業經歷,人數應當為3人及以上單數。專家論證費用可以參照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勞務報酬標準〉的通知》(魯財采〔2017〕28號)執行,由採購人同採購代理機構協商支付。
第二十四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邀請供應商參與論證的,應當在相關領域內邀請不少於3個品牌(核心產品)的供應商參加。
第六章 需求公示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的,其採購需求方案確定後,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國山東政府採購網”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3天。
(一)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項目。
(二)前期經過論證的項目。
(三)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
(四)採購人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六條 採購需求公示應當包括項目概況及預算情況、採購標的具體情況、論證意見、公示時間、意見反饋方式等內容(政府採購項目需求方案模板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七條 採購需求公示後,潛在供應商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時間截止前將書面意見反饋給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書面意見包括採購需求的相關意見建議以及適用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等相關證明資料。
異議供應商未提供書面意見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收到書面意見後,應當在公示期滿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及時修改相應採購需求;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相應意見反饋異議供應商。
第二十九條 採購需求公示且無異議後,應當據此編制採購檔案。採購檔案的評審因素設定應當與採購需求相對應,既要體現採購需求各項因素的差異性,又要杜絕人為設定無關因素。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採購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編制、論證並公示採購需求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經過論證或者公示後,仍因採購需求問題導致採購檔案產生有效質疑或者有效投訴的,由財政部門予以通報。
第三十二條 因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素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品牌、特定型號等,導致供應商有效投訴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對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給予相應處理處罰;對參與論證的相關專家、供應商、第三方專業機構,由財政部門予以通報並納入政府採購不良信用記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採購需求應當作為採購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併存檔備查,包括採購需求的論證、公示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採購需求管理應當作為採購人內部控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需求管理機制,保障需求管理工作規範開展。
第三十五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的自行採購,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詢價採購通過書面推薦形式確定供應商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涉密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需求,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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