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採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政府採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旨在強化履約驗收責任和明確履約驗收要求,嚴格違約失信追究及確保“物有所值”採購結果的實現。《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於2018年10月26日印發,共六章三十六條,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採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財政廳
  • 印發時間:2018年10月26日
  • 發文字號:魯財采〔2018〕70號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1日
  • 有效期限:2020年11月3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採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財采〔2018〕70號
各市財政局、縣級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財政局,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財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履約驗收作為政府採購管理的“最後一公里”,直接影響採購結果和服務的質量,更是實現政府採購從“程式導向型”向“結果導向型”轉變的重要舉措。為切實發揮採購人主體作用,進一步規範履約驗收行為,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政府採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強化履約驗收責任,明確履約驗收要求,嚴格違約失信追究,確保“物有所值”採購結果的實現。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18年10月2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政府採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履約驗收工作,確保政府採購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物有所值採購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履約驗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政府採購工程類項目的履約驗收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項目履約驗收是指採購人對中標(成交)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履行政府採購契約情況及結果進行檢驗、核實和評估,以確認其提供的貨物、服務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契約約定標準和要求的活動。
第四條 政府採購契約及供應商投標回響檔案是履約驗收工作的基本依據。補充契約視同採購契約組成部分。採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全面、真實、有效地履行採購契約約定,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對採購契約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放棄或者讓渡。在履約過程中確需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的,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
採購契約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第五條 政府採購履約驗收應當遵循全面完整、客觀真實、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應驗必驗、驗收必嚴、違約必究。
第二章 履約驗收相關主體及職責
第六條 採購人是政府採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以下簡稱“項目驗收”)的責任主體。採購人應當加強內控管理,明確驗收機制,履行驗收義務,確定驗收結論,及時處理項目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向財政部門反映供應商違約失信行為。
第七條 對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採購人履約驗收能力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採購人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項目驗收。委託事項應當在委託代理協定中予以明確,但不得因委託而轉移或者免除採購人項目驗收的主體責任。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委託代理協定範圍內,協助採購人組織項目驗收工作,協調解決項目驗收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採購人反映履約異常情形及供應商違約失信行為等。發現採購人存在違約失信行為的,應當提醒採購人糾正,拒不糾正的,應當書面報告財政部門。
第八條 供應商應當配合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做好項目驗收,提供同項目驗收相關的生產、技術、服務、數量、質量、安全等資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履約驗收活動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完善履約驗收監管體系,督導採購人嚴格履行驗收義務,適時開展專項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違約失信等行為。
第三章 項目驗收程式
第十條 契約履行達到驗收條件時,供應商向採購人發出項目驗收建議。採購人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啟動項目驗收,並通知供應商(格式見附屬檔案1)。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重大民生、金額較大的政府採購項目,驗收準備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十一條 採購人應當成立政府採購項目驗收小組(以下簡稱“驗收小組”),負責項目驗收具體工作,出具驗收意見,並對驗收意見負責。
第十二條 驗收小組應當由熟悉項目需求與標的的專業技術人員、使用部門人員等至少3人以上單數組成,並確定一名負責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採購人的採購需求制定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由採購人自行選擇,可以從本單位指定,也可以從同領域其他單位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等邀請;前期參與該項目評審的評審專家應當迴避。
第十三條 驗收小組應當認真履行項目驗收職責,確保項目驗收意見客觀真實反映契約履行情況。
(一)制定驗收方案。採購人應當在實施驗收前根據項目驗收清單和標準、招標(採購)檔案對項目的技術規定和要求、供應商的投標(回響)承諾情況、契約明確約定的要求等,制定具體詳細的項目驗收方案。
(二)實施驗收。驗收小組應當根據事先擬定的驗收工作方案,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按照招標(採購)檔案、投標(回響)檔案、封存樣品、政府採購契約進行逐一核對、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
(三)出具驗收意見。以書面形式作出結論性意見,由驗收小組成員及供應商簽字後,報告採購人。分段、分項或分期驗收的(以下統稱“分段驗收”),應當根據採購契約和項目特點進行分段驗收並出具分段驗收意見。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應當是完整具體的實質性驗收。
(一)項目驗收範圍應當完整,與採購契約一致,包括契約標的的每一組成部分及其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等,不得省略、遺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擴大範圍。
(二)項目驗收內容應當具體,形成詳細的驗收清單,客觀反映貨物供給、工程施工和服務承接完結情況。複雜設備應當包括出廠及到貨檢驗、安裝和調試檢驗及相關伴隨服務檢驗等。工程類項目應當包括施工內容、施工用料、施工進程、施工工藝、質量安全等。服務類項目應當包括服務對象覆蓋面、服務事項滿意度、服務承諾實現程度和穩定性等。
(三)項目驗收方式應當符合項目特點,對一次性整體驗收不能反映履約情況的項目,應當採取分段驗收方式,科學設定分段節點,分別制定驗收方案並實施驗收。
(四)項目驗收標準應當符合採購契約約定,未進行相應約定的,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規定、政策要求、安全標準、行業或企業有關標準等。
(五)項目驗收意見應當客觀真實。重大民生、金額較大或者技術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或者評估機構等參與,出具專業檢驗檢測報告或者明確的評估意見,並加蓋公章,作為驗收意見附屬檔案。驗收小組成員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驗收意見。對驗收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驗收意見上籤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驗收意見。
(六)對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驗收並出具書面意見或者由驗收小組記錄確認相關意見。
第十五條 根據採購項目特點,採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參與驗收,其意見作為驗收參考。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的結果與採購契約約定的內容雖然不完全符合,經驗收小組確認,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比契約約定內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標準或者屬於技術更新換代產品,在不影響、不降低整個項目的運行質量和功能以及契約金額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驗收通過。
第十七條 採購人應當對驗收小組出具的驗收意見進行確認,並形成項目驗收書(格式見附屬檔案2)。確認驗收合格的,採購人在驗收意見上籤字並加蓋單位公章;驗收結果與採購契約不一致的,採購人應當根據驗收意見中載明的具體偏差內容和處置建議,研究確定驗收意見並加蓋公章;驗收意見中存在驗收小組成員其他意見的,採購人應當對異議事項進行覆核,妥善處置。
第十八條 對網上商城以及其他金額較小或者技術簡單的項目,可以適當簡化前述驗收流程,由採購人指定本單位熟悉項目需求與標的的工作人員,對契約約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等內容進行驗收,提出項目驗收意見,並由採購人確認。
第十九條 除涉密情形外,採購人應當在驗收意見確認後3個工作日內在“中國山東政府採購網”公開驗收意見,公告期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對為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採購人還應當在相關服務平台上公開驗收結果。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過程中,供應商不認可驗收意見的,按照採購契約約定的方式解決,契約未作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項目驗收發生的檢測(檢驗)費、勞務報酬等費用支出,採購契約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無約定的,由採購人承擔。因供應商問題導致重新組織項目驗收的,由供應商負擔驗收費用。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項目驗收的,委託費用應當在委託協定中明確。驗收小組成員中的專業技術人員費用可參照《山東省政府採購評審勞務報酬標準》執行;採購人單位工作人員不得獲取勞務報酬。
第二十二條 對集中採購機構統一組織的採購活動,集中採購機構應建立履約評價機制,並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集中審查或隨機抽查。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完結後,採購人應當將驗收小組名單、驗收方案、驗收原始記錄、驗收結果等資料作為採購項目檔案妥善保管,不得偽造、編造、隱匿或者違規銷毀,驗收資料保存期為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合格應作為政府採購項目財政性資金支付的必備條件。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資金。涉及分段驗收付款的項目,應具備符合契約約定內容的階段性驗收報告。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強化採購人的履約驗收監管,將以下內容納入監督檢查:是否制定政府採購項目履約驗收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履行了項目驗收義務,項目驗收工作是否規範,驗收方對於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等。
財政部門應當引導集中採購機構加快提升集中採購項目履約驗收評估能力,將集中採購項目驗收評價情況納入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範圍。
第二十六條 對採購結果出現質疑、投訴、舉報的採購項目,採購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項目驗收前告知提出質疑、投訴、舉報的供應商或者個人對履約驗收情況進行監督。對於採購人和實際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離的採購項目,採購人應當通知實際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對履約驗收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應當全面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集中採購機構的履約評價,不得阻撓、欺騙或者消極應付。
第二十八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驗收小組、供應商應當簽署保密承諾,嚴格保守項目驗收中獲悉的國家和商業秘密。
第五章 誠信管理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供應商存在下列行為的,納入誠信記錄:
(一)無正當理由放棄採購契約履約的;
(二)不履行契約義務,情節嚴重的;
(三)在數量、質量、技術、服務、安全、標準、功能、工藝等方面不符合採購契約約定,給採購人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影響的;
(四)因履約問題影響採購項目功能實現又拒不糾正的;
(五)與採購人工作人員或者驗收小組成員串通,實施虛假履約驗收的;
(六)其他損害公共利益、採購人利益、第三方權益且情節較重的。
第三十條 採購人存在下列行為的,納入誠信記錄:
(一)不履行驗收義務且拒不糾正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組織項目驗收的;
(三)與供應商串通,實施虛假履約驗收的;
(四)履約驗收機制不完善、責任不落實且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者影響的;
(五)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紀律行為。
第三十一條 其他項目驗收參與方存在下列行為的,納入誠信記錄:
(一)驗收小組成員接受供應商賄賂及其他利益輸送,影響項目驗收結論的;
(二)採購代理機構操控、干擾項目驗收工作,影響驗收結論的;
(三)第三方機構與供應商串通,提供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評估意見等相關證明,影響項目驗收結論的;
(四)其他影響項目驗收結果客觀公正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項目驗收中發現違約線索,採購人應當及時調查取證,確認後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當事人的違約失信責任,並移交相關部門查處。
第三十三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驗收小組、供應商在項目驗收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相應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影響公共利益或者採購人權益,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沒有規定的,由財政部門予以約談,責令改正,並根據信用管理規定予以記錄、公告。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履約驗收監管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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