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共十一章節,山東省政府為最佳化服務管理而提出。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廣和規範政府購買服務,創新財政支出方式,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按照《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關於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3〕35號)和《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的公共服務供給方式。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積極穩妥,有序實施。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探索多種有效方式,加大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力度,增強社會組織平等參與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能力,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二)科學安排,注重實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的領域和項目,強化績效理念,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三)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四)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社會組織改革相銜接,不斷完善體制機制,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寬市場準入,凡是社會能辦好的,儘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使購買服務逐步成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方式。
第四條財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牽頭推動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各級財政部門應配備力量,會同機構編制、民政、工商、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政府各職能部門應高度重視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門、本行業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規範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章 購買主體
第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第六條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自身履職所需服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購買服務。
第七條 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確需藉助社會力量的,應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內,借鑑購買服務的方式和機制運作。
第八條 購買主體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責任主體,應在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購買服務活動。
第三章 承接主體
第九條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公益三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十條 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前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結合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等具體需求確定。對於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務項目,如沒有符合資格條件的承接主體,經主管部門同意,可接受符合相關條件的自然人作為承接主體。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係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
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應按照“費隨事轉”原則,相應調整財政預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現既通過財政撥款養人辦事,同時又花錢購買服務的行為。
第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與培育社會組織發展相結合。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鼓勵社會組織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提升社會組織承接公共服務能力,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
購買主體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民生保障、社會管理和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事項。對非盈利公益性公共服務項目,應面向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購買。
第四章 購買內容
第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根據政府職能確定,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應屬於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購買事項應在經濟技術上可行,能夠體現結果導向要求。
第十五條 對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以及應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
財政部門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應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及公眾需求等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行為等不適合向社會力量購買的服務事項外,下列服務應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
(一)基本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服務、殘疾人服務、優撫安置、醫療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公共運輸運輸、三農服務、環境治理、城市維護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性服務。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會工作服務、法律援助、扶貧濟困、防災救災、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志願服務運營管理、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行業規範、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四)技術性服務。科研和技術推廣、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會計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戰略和政策研究、綜合性規劃編制、標準評價指標制定、社會調查、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檢查、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諮詢、技術業務培訓、信息技術服務、後勤管理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六)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第十八條 凡納入指導目錄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應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各部門可根據指導目錄,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政府購買服務目錄。
第五章 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在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主體應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的基礎上,逐步增加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比例。
對新增的或臨時性、階段性的公共服務事項,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原則上都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優先列入財政預算。
預算執行中,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按程式調轉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第二十條 購買主體要根據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科學設定服務需求、目標要求等購買需求,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業諮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優勢,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按照厲行節約的原則,會同財政部門建立科學的服務項目質量標準和項目定價體系,合理測算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在布置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工作時,應對購買服務相關預算安排提出明確要求。
購買主體應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要求,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和實際需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購買服務項目,編制年度政府購買服務計畫報送財政部門審核。涉及政府採購的,應同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計畫的審核,核定後的政府購買服務計畫,隨部門預算批覆一併下達給購買主體。
第六章 購買程式和承接主體確定方式
第二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政府購買服務計畫,結合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購買主體購買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的服務項目,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對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適用政府採購的項目,擬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確定承接主體的,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
第二十五條 購買主體購買不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的服務項目,可採用定向委託、競爭性評審等方式自行購買或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的,可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確定承接主體;不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的,可採取定向委託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權的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與相關合作夥伴簽訂戰略合作協定,按協定約定應向相關合作夥伴或特定主體購買服務的。
(二)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過程中,按照政策規定,在改革過渡期內需要由原事業單位繼續承擔服務的;或者為推動某類事業單位改革,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予以支持的。
(三)購買原有服務項目,若更換承接主體,將無法保證與原有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求,導致服務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資損失的。
(四)落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促進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確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標,對承接主體有特殊要求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適用單一來源採購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對於有服務區域範圍要求的服務項目,本地區承接主體無法形成有效競爭的,可拆分後分別向不同承接主體單獨實行單一來源採購。服務項目不適宜拆分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購買主體應制定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具體購買需求。重大服務項目的購買需求,購買主體應組織專家論證,並可通過公示向社會公眾徵詢意見。對於社會關注度高、直接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務項目,其購買需求應根據有關規定或視需要召開聽證會,徵詢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意見。
第二十九條 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或定向委託方式確定承接主體的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邀請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和購買主體方代表一起組成談判小組,在滿足項目購買需求、保證服務質量的前提下,科學測算承接該服務項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支出和相關稅費總額,據此與承接主體平等協商談判,合理確定項目的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和最終成交價格等內容。
承接主體應向談判小組提供該項目詳細的成本費用測算標準或依據(含相應的工作量清單),以及其近2年內承接其他單位相關服務契約等書面材料。必要時,購買主體可將其成本測算標準或依據等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或定向委託方式確定承接主體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最終成交價格,不得高於本地區同類服務項目契約的平均價格水平,不得高於其他地區扣除不可比因素後同類服務項目契約的平均價格水平。
第三十條 承接主體確定後,購買主體應按照契約化管理和信息公開要求,簽訂購買契約,公開相關信息,做好項目驗收、資金支付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七章 契約管理
第三十一條 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應按照購買檔案及協商確定的事項,及時簽訂書面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等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購買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可結合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在以後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與當年項目預算合併,按照一買多年的需求組織購買活動,並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三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同級人民政府通過戰略合作協定約定履行期限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承接主體應按契約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
承接主體不得將契約轉包。經購買主體同意或在購買檔案中明確的,可以依法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契約。
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分包履行的,承接主體就購買項目和分包項目向購買主體負責,分包項目的承接主體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承接主體履約時出現損害或可能損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購買主體可按契約約定終止契約。為保障公共服務連續性、穩定性,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的項目,可根據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順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重新開展採購活動;不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的項目,可以在原候選承接主體中按順序確定新的承接主體,如無合格的候選承接主體,可以採取簡便措施另行確定符合條件的承接主體。
第三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加強契約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契約,及時了解掌握服務項目實施進度。
承接主體實施完成契約約定的服務事項後,購買主體應按照契約規定的技術、服務和安全標準等及時組織對承接主體履約情況的檢查驗收,並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支付款項。對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邀請服務對象參與並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績效評價
第三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加強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管理,建立健全體現項目特點和要求的績效指標體系,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目標,開展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和降低服務成本,提高政府購買服務績效。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納入預算績效管理範圍,按照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工作。
對重點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財政部門可進行績效再評價。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購買主體應積極推進第三方評價,推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績效評價機制。
第三十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應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重點對購買服務項目的資金使用、服務質量以及公開透明程度等進行綜合、客觀、公正的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政府購買服務計畫和確定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九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公開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在政府購買服務計畫核准後20日內,分別通過同級財政部門入口網站和本部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本級政府購買服務計畫和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計畫。
第四十一條 購買主體應及時將購買項目公告,通過財政部門入口網站、本部門入口網站或政府採購網站向社會公開。項目公告內容包括購買服務項目名稱、預算金額、購買內容和數量、服務要求或標準、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相關信息。
候選承接主體確定後,購買主體應及時將購買結果通過財政部門入口網站、本部門入口網站或政府採購網站向社會公開。購買結果公告包括購買服務項目名稱、購買內容和數量、服務要求或標準、契約金額及報價明細、具體承接對象等相關信息。
採用定向委託方式確定承接主體的,購買主體可將購買項目公告和購買結果公告一併通過財政部門入口網站和本部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公開內容包括購買服務項目名稱、預算金額、購買內容和數量、服務要求或標準、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採用該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承接主體的名稱和地址、擬購買服務的具體報價說明(包括項目預算及擬定契約金額、各項服務內容的具體收費標準或報價明細構成、契約驗收和績效評價標準等)。
完成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工作後,購買主體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驗收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信息通過財政部門入口網站和本部門入口網站進行公開。
對適用政府採購的服務項目信息公開,應按照《山東省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信息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要加強自身監督,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購買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同時,要加強購買服務項目全過程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確保資金規範管理、安全使用和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四十三條 承接主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規定,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範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自身監督,確保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體應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提供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成果總結等材料。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聯合相關部門、購買主體建立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列入全省政府購買服務誠信負面清單,3年之內不得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第四十五條 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業主管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將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四十六條 財政、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各市、省直各部門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情況,負責制定本市、本部門(或分行業)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並向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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