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動

宗教活動,指信教公民的集體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團體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中文名稱宗教活動
英文名稱religious activities
定  義宗教信徒舉行的各種宗教與法事活動。
套用學科資源科技(一級學科),旅遊資源學(二級學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教活動
  • 外文名:religious activities
  • 定  義:宗教信徒舉行的各種宗教活動
  • 套用學科:資源科技(一級學科)
發展歷程,活動場所,非法表現,

發展歷程

2004年7月7日,《宗教事務條例》經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4日,《宗教事務條例》經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全國性宗教團體聯席會議第六次會議在京舉行。各全國性宗教團體和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全國協會、中華基督教女青年會全國協會在會上就在宗教活動場所升掛國旗發出共同倡議。

活動場所

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區分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非法表現

  • 非法宗教活動的26種表現
1、以宗教為由影響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干預行政、司法、計畫生育政策和遺產分配,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強迫或變相強迫他人信教、封齋、禮拜;或以齋戒為藉口干涉民眾正常的生產、經營和社會活動;強迫婦女進寺禮拜和戴面紗。
3、由未經愛國宗教團體聘任、無宗教教職資格證書的人員組織、主持宗教活動、舉行宗教儀式。
4、未經批准,在本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地方進行有組織的宗教活動。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人員在本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地方講經布道、聚眾進行宗教活動。
5、未經批准,擅自從外地搬請宗教教職人員。未經批准,擅自邀請內地宗教教職人員來我區進行宗教活動。
6、自封傳道人,隨意發展教徒。擅自祝聖神職人員。擅自接受國(境)外宗教組織的祝聖。
7、非法開辦教經班(點),修道班、神學班,未經批准私帶學經人員。
8、未經批准,在各級各類學校和非學歷機構開設宗教課程或進行其他宗教活動。
9、強迫、唆使、縱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禮拜、學經、封齋。
10、給未領結婚證者以念“尼卡”等宗教儀式結婚,未依法辦理離婚手續而以念“三個塔拉克”就離婚等方式干預婚姻。
11、恢復或變相恢復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搞“教主”繼承,放口喚,派阿訇,收宗教課稅。
12、在宗教活動場所架設高音喇叭進行宗教活動。
13、利用參加婚禮、葬禮、家庭聚會,以及“麥西來甫”等機會,進行“太比力克”等講經布道活動。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為名宣揚、傳播宗教極端思想,干擾正常的宗教活動。
15、內地非法宗教組織以派遣人員、培訓骨幹和提供資金等方式,拉攏我區信教人員,培養地下勢力,建立非法宗教組織。
16、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活佛轉世”,以及跨地區進行活佛轉世靈童的尋訪、認定。
17、蓄意挑撥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間或同一教派內的紛爭、製造混亂。
18、未經批准,擅自編輯、翻譯、出版、印刷、複製、製作、發行、銷售和傳播宗教類非法出版物和音像製品。
19、未經批准,利用數字出版和網際網路、手機、移動存儲介質等媒體宣揚、傳播宗教。
20、非法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收聽、收看、傳播境外宗教廣播電視節目。
21、擅自組織、參加非由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組織的赴國外朝覲活動。
22、未經批准,擅自接受國(境)外組織或個人宗教性捐贈。接受境內非法宗教組織宗教性捐贈。
23、未經批准,擅自參加國(境)外宗教組織的各種培訓和會議,擅自與國(境)外宗教組織聯繫進行宗教活動和交往等。參加境內非法宗教組織的各種培訓和會議等。
24、境外組織和個人以經商、旅遊、講學、留學、文化交流以及給受災地區捐款、捐資助學、扶貧幫困、防病治病等為名,進行宗教傳教活動。
25、未經登記和批准,私設活動點。未經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築變相用以宗教活動。以出資修建為由把持操縱寺院。
26、未經批准,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宗教極端思想滲透主要表現形式及苗頭
1.鼓吹除了真主以外,不服從任何人,公開抵制政府管理,歪曲、詆毀黨和國家政策,損毀身份證、結婚證、戶口薄等國家法定證件。
2.妄斷“阿拉里”和“哈熱木”,將清真與非清真延伸到社會生活各個方面。例如:宣揚政府資助蓋的房子是“哈熱木”、辦的學校是“哈熱木”、扶貧的家電是“哈熱木”、發的錢是“哈熱木”,內地企業生產的生活用品是“哈熱木”,給漢族人打工掙來的錢是“哈熱木”,政府投資修築的路是“哈熱木”,政府發放的救濟物資是“哈熱木”等。
3.歪曲和否定黨和政府辦的宣傳媒體,宣揚和實施“不能看電視、聽廣播、讀報刊”等。
4.以維護宗教為由,追逐、辱罵、恐嚇、毆打穿著時尚的民眾。
5.以“異教徒”、“宗教叛徒”、“民族敗類”等,辱罵、排斥、孤立不信教民眾、黨員幹部、愛國宗教人士。
6. 煽動民眾不服從計畫生育政策,宣揚處理已經懷孕的胎兒的人是異教徒,採取節育措施的女人做的飯不能吃,結婚男女領結婚證是“哈熱木”;干涉婚禮中音樂、舞蹈等傳統喜慶習俗,干擾他人穿婚紗、裝飾婚車,宣揚看著貼照片的結婚證的“尼卡”不算數,穆斯林子女不能與共產黨員的子女相互結婚。念“尼卡”重婚,或以三個“塔拉克”方式離婚。
7.干預辦理喪事的傳統習俗,宣揚父母或其他親人去世後子女、親屬不得哭泣,為死者過“乃孜爾”是“哈熱木”,宣揚不能為死者修建墓碑,破壞“四老人員”的墓碑、墓地等。
8.自稱信奉伊斯蘭教,但又阻撓他人進清真寺,鼓動他人不進清真寺;在宗教活動中宣揚極端思想的;組織、煽動他人無正當理由跨清真寺參加宗教活動。
9.違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強迫或變相強迫他人做禮拜、封齋、留大鬍鬚、蒙面、穿著吉里巴甫服飾(蒙面罩袍)等。唆使、縱容未成年人學經、封齋。
10.不與飲酒吸菸的親朋好友、父母來往,無正當理由突然不參與正常社會交往,或採取辱罵、恐嚇、毆打、傷害等手段強迫他人禁菸禁酒,損毀菸酒商店。
11.帶有政治目的,暗中或公開資助被打擊處理的危安犯罪人員親屬。
12.干預麥西來甫、踢足球、打籃球、歌舞表演等文化體育活動;利用民眾聚集時機,進行非法“台比力克”活動、宣揚宗教極端思想的。
13.恐嚇、干涉他人合法經營,破壞娛樂場所和娛樂設施等。
14.利用語音聲訊台、網路社交工具等新媒體進行非法教經、非法“台比力克”活動,製作、傳播、下載非法宗教宣傳品或暴恐音視頻的。
15.宣揚不能跟隨愛國宗教教職人員(阿訇、毛拉)做禮拜,稱他們是政府的走狗,愛國宗教教職人員帶培的塔里甫和政府培養的塔里甫都是政府的特務,是走狗。
16.鼓吹煽動“聖戰”,散布反漢排漢言論,煽動民族仇視,宣揚不做禮拜的人是異教教徒,宣揚把頭髮、鬍鬚染成紅色是“聖行”,宣揚不做禮拜只要參加“聖戰”死了就會進天堂,歪曲“吉哈德”含義,強調“吉哈德”就是對異教教徒進行聖戰。
17.破壞義務教育法規,蠱惑和誘導民眾,強迫、唆使、縱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信教、學經、封齋和從事宗教活動,強迫子女綴學,詆毀“雙語”教育、赴內高班上學等政策,宣揚強迫穿校服、推行“雙語”教學、讓孩子學漢語是政府的民族同化政策,消失語言等於消滅民族。
18.歧視不信教公民,煽動消費歧視、價格歧視,拒絕為不信教公民提供消費服務。
19.利用手機的銷售和服務環節,向手機多媒體卡等移動存儲介質存儲、下載、複製反動有害信息的。
20.通過網際網路、手機微信微信發布、上傳或接收、複製、查閱、下載、摘抄宣揚“聖戰”、“遷徒”、“伊吉拉特”等宗教極端思想,煽動民族仇恨。
21.以宗教名義干預司法,如參與財產分割、鄰里糾紛、交通事故等。
22.利用喪葬期間在婦女群體中進行非法“台比力克”活動。
23.其他宗教極端思想外在表現突出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