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憑證

完稅憑證

完稅憑證是指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扣繳義務人代扣或代收稅款時,向納稅人開具的、證明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書面憑證。完稅憑證是全面反映稅收征納情況的書面檔案。

既是納稅單位和個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合法憑證,又是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會計和統計核算、監督的原始憑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完稅憑證
  • 實質:憑證
  • 稅源部分:稅種、類別、產品名稱
  • 詳細介紹:詳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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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稅憑證

定義

完稅憑證是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時依照稅法規定給納稅人開具的專用憑證。
完稅憑證是全面反映稅收征納情況的書面檔案,既是納稅單位和個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合法憑證,又是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會計和統計核算、監督的原始憑證,同時也是國庫收納國家預算收入的憑證。稅務機關在徵收稅款的過程中向納稅人依法開具完稅憑證,對於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稅收政策,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都有重要意義。《稅收征管法》第34條規定,“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種類

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完稅憑證的種類有: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以及其他完稅證明。完稅憑證實行專票專用、按順序填開、一稅一票。

完稅憑證的內容

完稅憑證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納稅人部分

包括納稅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地址、開戶銀行、賬戶、電話、經濟性質、隸屬關係等。

稅源部分

包括稅種、類別、產品名稱、計稅單位、計稅數量、計稅單價、計稅總值、營業額、所得額、銷售收入額、所得稅額、稅率等。

稅收部分

包括應納稅額、總計金額、扣除金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征或抵免稅額、附加收入、滯納金、預算科目等。

征管部分

包括徵收機關(委託代征、代扣單位)、填票人,覆核人、填票日期、稅款所屬期、稅款限繳日期及票證專用戳記等。

其他部分

包括反映收入歸屬情況的收入機關、預算級次、國家金庫部門和國庫章戳、收款日期、會計分錄、備註,以及個別完稅憑證的一些特定項目。

完稅憑證詳述

種類

完稅憑證包括各種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完稅證、稅收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具體而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在1998年頒布實施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發稅收票證統一式樣的通知》(國稅發[1998]77號)的規定,常見的完稅憑證有《稅收通用繳款書》(第1聯)、《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第1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專用繳款書》(第1聯)、《稅 收通用完稅證》(第2聯)、《稅收定額完稅證》(收據聯)、《車船使用稅定額完稅證》、《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第2聯)、《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第2聯)、《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第2聯)、《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等。而印花稅票本身,在貼上、畫銷之後即為印刷稅已繳納的完稅憑證。
人民幣人民幣

法律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對於完稅憑證的開具、保存等有著明確的規定:
第24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第34條 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意義

作為完稅憑證,首先是稅務徵收機關代表國家簽發給納稅人的憑證,帶有收據性質,它有助於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的監督,杜絕發生貪污稅款等現象的發生。
其次,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依法納稅之後,還有義務按照規定的期限保管好納稅憑證,以備稅務機關核對、檢查。
同時,納稅憑證也是納稅人熱愛國家,依法繳納稅款、支持國家建設的證明,帶有很強的榮譽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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