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與用工方解除勞動關係,目前無工作,且檔案已轉入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現以某種方式正在尋找工作的人員。包括就業、轉失業的人員和新生勞動力中未實現就業的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失業人員
  • 外文名:Unemployed persons
  • 含義:就業轉失業的人員
  • 區別下崗職工
  • 特點: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關
含義,區別,養老,

含義

失業保險條例所指失業人員只限定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我國目前的法定勞動年齡是16-60歲,體育、文藝和特種工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後可以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企業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中男年滿60周歲、滿55周歲的職工實行退休制度;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條件的患病、因工致殘職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齡。按照上述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都可以尋求職業,從事社會生產經營等活動,並取得合法收入。所謂有勞動能力,是指失業人員具有從事正常社會勞動的行為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若不具備相應的勞動能力,也不能視為失業人員,如精神病人、完全傷殘不能從事任何社會性勞動的人員等。目前無工作並以某種方式尋找工作,是指失業人員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觀因素的制約尚未實現就業。對那些目前雖無工作,但沒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視為失業人員部分自願放棄就業權利退出勞動力隊伍屬於勞動力存在失業問題

區別

失業人員與下崗職工的主要區別是:失業人員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檔案已轉入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而下崗職工雖然無業,但未和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檔案關係仍在原企業。

養老

失業人員在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關係後,原用人單位將其檔案等轉到失業人員戶籍所在的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時封存養老保險手冊,中止養老保險關係。不需要在另行辦理中斷繳費手續。失業人員因種種原因未再就業的,在失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相當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辦理退休手續,經批准後,由區、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