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包括在各級檔案暫存機構暫存檔案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失業人員、辭職人員、自謀職業人員,檔案暫存期間經勞動人事部門批准退休人員,已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的未就業人員,從事個體勞動的人員,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靈活就業人員
  • 1:自營勞動者
  • 2:家庭幫工
  • 3: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簡介,含義,形式,類型,管理,申請社保,相關規定,

簡介

含義

靈活就業是指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所、保險福利、勞動關係等方面不同於建立在工業化和現代工廠制度基礎上的傳統主流就業方式的各種就業形式的總稱。是指下崗失業人員個人或以街道、社區等組織形式,從事社區便民服務、家政服務、企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等各種臨時性勞務人員。不包括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和建立勞動關係的私營企業就業人員。具體到社保來說,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存檔職介或人才以個體身份繳費參保。很多省份對靈活就業人員採取了社保補貼的形式,來減輕其社保負擔。

形式

靈活就業人員具體形式包括在各級檔案暫存機構暫存檔案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失業人員、辭職人員、自謀職業人員,檔案暫存期間經勞動人事部門批准退休人員,已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的未就業人員,從事個體勞動的人員,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如在社區內從事家政服務、腳踏車修理、修鞋、配鑰匙、再生資源回收、服裝織補、早點、學生小飯桌等其他社區服務性工作的人員。獨立於單位之外的就業形式,包括:自雇型就業,有個體經營和合夥經營兩種類型;自主就業,如自由職業者,律師、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務工作者等;臨時就業,如家庭小時工、街頭小販、其他類型的打零工者。

類型

靈活就業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非正規部門就業,即勞動標準(勞動條件、工時、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生產組織管理及勞動關係運作等均達不到一般企業標準的用工和就業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家庭作坊式的就業。
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1、自營勞動者:包括自我僱傭者(自謀職業)和以個人身份從事職業活動的自由職業者等。
2、家庭幫工:即那些幫助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
3、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主要是指非全時工、季節工、勞務承包工、勞務派遣工、家庭小時工等一般勞動者。

管理

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應加強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管理,協調有關方面為靈活就業人員解決具體困難,並對其工作進行經常性檢查和指導。靈活就業人員應服從社區勞動保障機構的管理,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在社區勞動保障機構的指導下從事靈活就業工作。

申請社保

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必須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以個體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繳費基數是:基本養老按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作為繳費基數;基本醫療按上一年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必須按時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兩項社保費後,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證》、就業登記證明及社保繳費憑證,殘疾人員還需持《殘疾人證》,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請,具實申報繳費月數和補貼月數。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簡明步驟
第一步:到職介、人才辦理個人委託存檔
具體:先執身份證領取商調函、二表→回原單位填二表,辦理轉檔→到職介、人才辦理委託存檔
第二步:以個人名義參加社會保險
具體:辦理京卡或郵局存摺→帶存檔卡、身份證複印件、一寸彩照2張→填寫《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情況登記表》,並簽訂《協定書》,辦理參保。
參保注意事項
必須是本地城鎮戶口,外地戶籍不能在本地辦理。
中止社保補貼的情形
已經領取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停止社保補貼:
(一)已領取個體工商經營執照;
(二)被用人單位招用;
(三)中止就業;
(四)未繳納社保費;
(五)未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
(六)享受社保補貼期限滿3年。
(七)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八)本人自願申請終止補貼的;
(九)其它不符合支付條件的。

相關規定

《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從事個體勞動或者自由職業,並在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介中心)、人事部門開辦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人才中心)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名義存檔的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存檔人員中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以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為繳費基數,按7%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的6.5%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繳費基數的0.5%納入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靈活就業人員不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以委託銀行代扣代繳方式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下列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範圍:
(一)門急診醫療費用;
(二)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三)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四)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起付標準、報銷比例執行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規定。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就近醫療原則,自行選擇4家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本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其中應有1家社區醫療機構(包括定點鄉鎮衛生院)。靈活就業人員可直接到本人選定的4家定點醫療機構、全市定點中醫定點專科和A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靈活就業人員就醫時,應當主動出示《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藍本)。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初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自繳費之月起6個月後發生的門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標準予以支付。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自繳費之月起發生的門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一)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60天內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繳費的;
(二)失業人員在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後60天內進行就業登記並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繳費的。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當連續足額繳納費用。逾期3個月未繳費,間斷後再次繳費的,按本辦法初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情況享受待遇。
第九條 職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負責為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具體辦理參保信息採集、保險手冊發放、信息變更、人員增減、門診醫療費用報銷等事項。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門診的醫療費用,採取個人現金墊付、事後報銷的方式,其中應由醫療保險報銷的費用,個人應通過辦理存檔的職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辦理報銷申報手續,申報時間為每月10日前,當年醫療費用應當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申報。申報醫療費用時,個人應當提供醫療保險手冊、醫療費收費憑證、處方底方、急診和轉診轉院證明等。職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接到報銷單據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報銷單據,應當在1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結算。報銷的門診醫療費由區縣社保中心通過銀行存入個人存摺內。住院醫療費中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個人在辦理出院手續時由個人與醫療機構結清。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且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和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間達到一定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條件的,自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開始享受與用人單位退休人員相同的醫療待遇,並建立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時,個人可以按照市勞動保障局關於此類情形的有關規定繼續繳費和一次性躉繳不足規定年限的費用。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應當轉往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障事務所管理。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它事項,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後,市勞動保障局2001年制定的《北京市個人委託存檔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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