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名詞解釋)

精神病人(名詞解釋)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精神病人是指各種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腦功能紊亂,臨床表現為精神活動異常的人。具體表現為感知覺、思維、注意、記憶、情感、行為和意志智慧型以及意識等方面不同程度的障礙。由於心理活動障礙,致使患者歪曲地反映客觀現實,喪失社會適應能力,或傷害自身和擾亂社會秩序者總稱為精神病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精神病人
  • 外文名:psychotic
  • 套用學科:醫學
  • 適用領域範圍:術語
症狀,病因,起因,現狀,權益,治療問題,涉法責任問題,照管設施,

症狀

精神病是由於人體丘腦、大腦功能的紊亂,而導致患者在感知、思維、情感和行為等方面出現異常。常見的精神病有多種類型,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礙、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等。不同類型的精神病具有不同的臨床表現,治療方法也各不相同。
精神病多在青壯年時期發病,有的間歇發作,有的持續進展,並且逐漸趨於慢性化,復發率高、致殘率高,如不積極治療,可出現精神衰退和人格改變,不能適應社會生活,難以完成對家庭和社會應擔負的責任。但是,如果早期發現、及時治療,患者也可以完全痊癒疾病,正常地生活、學習與工作。
大多數精神疾病患者病程遷延、病情波動易復發,需要持續規則的藥物治療以控制症狀和預防復發。眾多研究表明:提高精神患者治療的依從性是控制精神症狀,改善精神病預後的關鍵。儘管新一代抗精神病藥物和新型抗抑鬱劑療效肯定、副反應較少,已受到普遍歡迎,但精神患者對這些藥物治療的認知和依從程度仍然是目前精神科臨床治療和護理面臨的重要課題。

病因

精神病致病因素有多方面:先天遺傳、個性特徵及體質因素、器質因素、社會環境因素等。許多精神病人有妄想、幻覺、錯覺、情感障礙,缺乏自知力,不主動尋求醫生的幫助。常見的精神病有: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鬱性精神病、更年期精神病、偏執性精神病及各種器質性病變伴發的精神病等。患者及家屬應和精神科醫生配合治療。
還有不少人愛把神經病與心理疾病特別是精神病等同起來,總愛用嘲笑的口吻說:你有神經病。其實神經病是指中樞神經系統和周圍神經的器質性病變,並可以通過醫療儀器找到病變的位置。常見的神經病有:腦炎、腦膜炎、腦囊蟲病、腦出血、腦梗塞、癲癇、腦腫瘤、重症肌無力等。患者應去神經科尋求診治。

起因

目前對精神病的起因眾說紛紜,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1) 精神刺激:人的心理與社會因素密切相關,個人與社會環境不相適應,就產生了精神刺激,精神刺激導致大腦功能紊亂,出現精神障礙。不管是令人愉快的良性刺激,還是使人痛苦的惡性刺激,超過一定的限度都會對人的心理造成影響。但一般認為,引起人們的損失感、威脅感和不安全感的非良性刺激,容易致病。
(2) 個性素質:在同樣的環境中,承受同樣的精神刺激,那些心理素質差、對精神刺激耐受力低的人易發病。通常情況下,性格內向、心胸狹窄、過分自尊的人,不與人交往、孤僻懶散的人受挫折後容易出現精神異常。
(3) 遺傳因素:精神病中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礙,家族中精神病的患病率明顯高於一般普通人群,而且血緣關係愈近,發病機會愈高。此外,精神發育遲滯、癲癇性精神障礙的遺傳性在發病因素中也占相當的比重。
(4) 軀體因素:感染、中毒、顱腦外傷、腫瘤、內分泌、代謝及營養障礙等均可導致精神障礙,但這類疾病隨著軀體疾病的好轉而緩解。腦萎縮屬於不可逆性疾病,由此引起的精神障礙也不易緩解。但應注意,精神障礙伴有的軀體因素,並不完全與精神症狀直接相關,有些是由軀體因素直接引起的,有些則是以軀體因素只作為一種誘因而存在。

現狀

各類精神病患者。可表現出許多生理功能與心理社會功能的異常,並缺少對這些心理異常的自知能力,因而不能正確地區別實幻和控制個人的行為。多數不能自動求醫。在現今的醫療條件下,許多病人經治療和社會支持可以獲得不同的治療效果乃至康復,也有些病人出現不同程度的心理或行為缺陷,成為殘疾人,終生需要社會照顧。
由於一般人對精神病的本質缺乏理解,而病人在患病期間的行為表現遠離習俗,甚至古怪離奇,所以精神病人往往受到有別於各種軀體疾病患者的社會待遇。在科學文化落後的歷史年代裡,世界各地普遍視精神病人為"狂人"而加以歧視、虐待、關閉甚至殺害。即使在當今社會中,許多人對精神病人仍有一定程度的偏見與歧視,精神病人得不到恰當、及時而合理治療的情況決非罕見。為了改變歧視精神病人的狀況並改善其待遇,必須廣泛宣傳精神衛生知識,藉以引起社會公眾的注意、同情和支持。更重要的是要制定精神衛生法規,從法律上根本解決精神病人的權益、治療和監護諸問題。

權益

首先,要維護精神病人的人權。精神病人是受疾病侵害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加以欺辱、歧視或虐待。對精神病人的工作和生活應予以妥善的照顧。當疾病得到控制時應對之採取過渡性康復措施,以利逐步恢復原有工作。對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問題應區別情況,分別對待:對現症患者不能婚配;已經治癒者則應準予登記,但須進行婚前的例行檢查;對有明確遺傳傾向的重精神病患者則應勸說其節制生育。
為了維護精神病人的人格尊嚴與合法權益,國家對傷害精神病人並形成嚴重後果者,對姦污精神病患者以及唆使、挑動精神病人肇事者均應繩之以法。

治療問題

精神病人享有接受妥善治療並受到監護的權利。精神病人的治療,同樣是以自願為前提。但是,鑒於多數病人在患病期內喪失了區別實幻與控制行為的能力,而且拒絕治療,故當其行為有可能造成自殘或有可能危及社會安全時,就有必要進行強制性的治療措施。執行強制性治療措施之前,須取得家屬、單位領導或有關社會監護人的同意。強制性醫療應有一定的時限,逾期未愈仍須住院者,醫師須向家屬或監護人申明需繼續住院醫療。

涉法責任問題

涉法,特別是因肇事構成刑事問題的精神病人,須經由司法程式提交授權的精神科專家,或醫師進行精神病醫學鑑定。其他人士或未經專業訓練的醫生不得受理鑑定案例。
原則上講,肇事當時對自身行為喪失辨認能力和喪失控制個人行為能力者,可認定為無責任能力;反之為有責任能力。從精神病類別上看,現症重精神病患者,如患各型精神分裂症、躁鬱症、偏執性精神病以及嚴重精神發育遲滯者,可以考慮認定為無責任能力,但要做具體分析。以上幾種重精神病的緩解期則具有責任能力。對患有發作性的精神障礙者應進行健康調查與有關的檢查。確屬因疾病發作而肇事或存在意識障礙者應認定為無責任能力。但是一般的飲酒過量引致行為改變或慢性酗酒產生的一時性精神異常,通常不認定為無責任能力。

照管設施

在精神病人的管理問題中關鍵是醫療。在現今醫學發展的條件下,國家應多層次、多渠道地開展精神病院內外的醫療活動。應按人口開辦有一定床位的精神病專科醫院或綜合醫院的精神科,以利患者住院治療。此外,還應動員社會力量開展社區醫療,藉以擴大治療面,使患者就近就醫、就近收容或管理。由於精神病的治療與管理具有很強的社會性,故各級行政區劃均應設定精神衛生領導機構,以協調各方面的力量,使病人得到社會照顧與監護,使精神衛生事業得以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