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職工

下崗職工

下崗職工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指在原企業已沒有工作崗位,沒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有就業要求,尚未就業的人員。第二類是被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俗稱:買斷工齡)轉為靈活就業的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下崗職工
  • 外文名:Laid-off
  • 特點:未解除勞務關係和被解除勞務關係
  • 區別1:失業人員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
  • 區別2:靈活就業很難與失業區分
分布構成,產生原因,優惠政策,解決方案,產生疑問,常見問題,養老保險關係,基本生活,續繳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

分布構成

1998年至2000年,全國國有企業共發生下崗職工2137萬人,其中:1998年,年初為691.8萬人,當年新增562.2萬人;1999年,上年結轉610萬人,當年新增618.6萬人;2000年,上年結轉652萬人,當年新增444.6萬人。
從總量上看,三年間年度下崗職工總量呈下降趨勢。從地域分布看,下崗職工主要集中在老工業基地和經濟欠發達地區,東北三省占25%;從行業分布看,主要集中在煤炭、紡織、機械、軍工等困難行業。
2001年初,國有企業(含國有聯營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下崗職工為657.3萬人,當年新增234.3萬人,減少376.2萬人,增減相抵,2001年末實有下崗職工515.4萬人。
2001年底,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實有下崗職工463.6萬人,進再就業服務中心比例為89.9%。在進中心的下崗職工中,簽協定比例、領取基本生活費比例和代繳社會保險費比例都超過了99%,其中有99.4%的人領到了基本生活費。
2001全年共有227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通過各種渠道實現了再就業,比上年減少133.7萬人,再就業率為30.6%,比上年下降4.8個百分點。

產生原因

下崗職工問題最早出現於90年代初期,當時還不叫下崗,有的地方叫“停薪留職”,有的地方叫“廠內待業”,有的叫“放長假”“兩不找”等等。90年代中後期,下崗職工問題作為一種社會經濟現象開始突顯,並且引起社會各方面普通的廣泛關注。下崗職工問題集中在這個時期出現,是我國經濟發展多年積累的深層次矛盾的綜合反映。具體分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下崗職工投資創業下崗職工投資創業
1.是我國勞動力長期供大於求的一種客觀反映。
2.其歷史根源在於以往計畫經濟時期實行的統包統配的就業制度。
3.是重複建設、盲目建設的直接後果。
4.是企業經營機制深層次矛盾的突出反映。
5.是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
總之,出現職工大量下崗的現象,是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必然反映,是我國經濟發展多年積累的諸多深層次矛盾的綜合結果,也是在現有國情下,改革和發展過程中不可逾越的階段。沒有這個過程,國有企業就無法擺脫困難,更無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長遠看,隨著改革深入、科技進步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勞動力的相應調整與流動也會經常發生,這也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實。下崗分流雖然會給部分職工帶來暫時的困難,但從根本上說,這是前進中的問題,將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優惠政策

(1)稅收減免政策。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符合規定免稅項目範圍的(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列項目),在規定期限內給予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項稅收優惠政策。
下崗職工取得《再就業優惠證》下崗職工取得《再就業優惠證》
(2)工商登記優惠政策。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在開業一年內,減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費;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三年內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費等。
(3)行政性收費優惠政策。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3年內可免收行政性收費。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城建等部門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開業一年內減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費等。
(4)信貸優惠政策。對積極吸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中小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等就業實體的,以及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濟或組織起來興辦服務型企業的,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符合貸款條件,有關商業銀行和信用社要積極給予貸款支持,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要優先安排此類貸款。
另外,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失業人員在再就業時可以享受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

解決方案

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非常重視和關心下崗職工的生活問題,明確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採取積極措施,切實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等六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8號)中都明確規定,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託管時,由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下崗職工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沒有實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地區,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報銷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費用。為了適應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要求,有利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和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有關法規規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領導探望下崗職工領導探望下崗職工

產生疑問

下崗職工的想不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企業改革,是國家的大政方針,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和必然。國家有困難,不可能將下崗職工包起來。這一點,絕大多數下崗職工都能理解。但是,讓他們想不通的是,在大量的下崗職工失去了比較穩定的工作,失去了比較穩定的生活,走向市場,去謀求生存的時候,我們國家的公務員隊伍,卻日趨龐大,而且機構臃腫,冗員眾多,人浮於事,與職工的大量下崗和生活的艱難形成了鮮明的反差。
最明顯也是最令人氣憤的是,中國各級領導幹部的待遇,和所謂的“職務消費”,在艱難的改革過程中更是扶搖直上、水漲船高。國家有困難,改革正在陣痛階段,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幹部為什麼不能與人民民眾同甘共苦,共渡難關呢?
許多企業,都有一個明顯的特徵,那就是“窮廟富方丈”現象。企業不行了,職工下崗了,可其領導者卻毫無愧疚之心,更無承擔職責之感。更有甚者,有的企業虧損幾億、幾十億,竟沒有人去問問為什麼,更談不上去追究責任了,而且這些虧損單位的領導們,照樣“高官任做、駿馬任騎”,有的甚至又高升他處,比以前還悠哉快哉。此種現象,非常普遍。

常見問題

養老保險關係

職工與企業(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且自謀職業(包括繳費滿15年但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必須按省有關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在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300%的範圍內任選一個基數,按1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原在企業辦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轉入領取營業執照或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管理。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為自謀職業的下崗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續接手續,建立好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拒絕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可到當地地稅部門開設的個人繳費視窗繳納。?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自謀職業後,其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國家和省認可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並同自謀職業以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凡不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計算基本養老金時,每少繳1個月,扣減個人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的0.3%,同時,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基數只能按本人中斷繳費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多次中斷繳費的,扣減中斷的全部月份,往前合併推算出終止繳費的年份,並按上年全省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確定其基礎養老金。

基本生活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由中心為其發放基本生活費並代繳社會保險費;協定期滿出中心時仍未實現再就業的,應按照規定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符合條件的可以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同時,在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或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以及以後任何時候,若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還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通。

續繳養老保險

終止勞動關係靈活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照個體工商戶辦法參保,按規定繳費後其前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計發養老金;未繼續參加養老保險中斷繳費的,達到退休年齡後按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對實行勞動契約制以前參加工作且符合協定保留社會保險關係條件的職工,由企業和職工按規定繳納離開企業後的社會保險費。

商業養老保險

分紅型養老險:更能抗通脹。優點:分紅型養老險能為投保人增加收益。缺點:分紅型保險費率相對較高,且分紅具有不確定性,適合有理財需求的人群。但是需要知道的是,越早領取養老年金,費率越高,對於此險種來說,投資回報率也可能越低。
兩全保險:低收入者不宜"快繳快領"。兩全險為理財型保險,保費較高,尤其是繳費期短、領取快的保險,費率更高,適合家庭收入水平較高的人群。
投連險:中長期投資儲備養老金。此險種的優勢是意外+疾病+養老保障較為全面時,投保人沒有後顧之憂,可通過投連險的長期投資來獲取收益。繳費期至少應為20年,在市場風險較大時,投資者可通過投連險的賬戶轉換功能來將資金放入穩健渠道,市場獲利明顯時,還可轉回進取型賬戶,通過長期投資才能避免市場波動帶來的風險。
萬能險:長期複利收益可觀。萬能險的投資渠道較為穩健。由於採取複利計息,收益較高提取方式靈活。對於保單的賬戶價值,投保人可以免費領取,以應對不時之需。同時,繳費方式也較為靈活,如果投保人收入不穩定,難以及時繳納保費時,可以暫時緩繳或不繳,待收入允許時,再補回所欠保費,使養老計畫不至於輕易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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