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2013年12月17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12.17
  • 實施時間:2014.03.01
實施辦法,修改的決定,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修訂草案的說明,

實施辦法

(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 2013年12月17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12月17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2月17日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宜居城市,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本辦法所稱水土流失,是指因為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的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能力的破壞和損失,包括土地表層侵蝕及水的損失。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生產建設活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實行誰建設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安排專項資金保障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預防、治理、監督、監測等任務的完成。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技研究,推廣先進的水土保持技術,對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中心城區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農業、環保、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第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調查並依法公告調查結果。水土流失調查的內容,包括水土流失面積、侵蝕類型、流失程度、分布狀況、流失成因及其趨勢等。
國家或者本市對水土流失調查有特殊需要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開展調查。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擬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對區縣人民政府實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九條 對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和生態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生態環境惡化,水旱災害嚴重,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等水土流失嚴重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第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的水土保持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全市水土保持規劃編制本區縣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規劃組織編制部門,在編制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時,涉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時,應當分析論證規劃實施對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影響,在規劃中提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對策和措施,並徵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請審批。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新能源建設,控制破壞地貌植被的生產建設活動,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本市鼓勵和支持山地丘陵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的農業生產者,採取保土耕作方法和其他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十三條 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與維護,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水土保持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保護水土保持設施,加強生態環境建設。
第十四條 禁止在封山育林區和幼林地放牧。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果樹等經濟林的,應當兼顧生態防護效益,根據造林地實際,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種植規模,採取修建截水溝、水平階、魚鱗坑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提出修建梯田、水平階等水土保持措施,報經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辦理土地開墾手續。
第十五條 採伐林木應當採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採伐林木的,採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並在採伐後及時更新造林;批准採伐的部門應當將採伐方案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採伐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批准採伐的部門共同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在水土保持方案中提高防治標準,最佳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範圍,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以外,在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內開辦占地面積一公頃或者開挖、填築土石方總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條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心城區和跨區縣行政區域、市級立項或者按規定應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將水土保持方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八條 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關技術標準,組織開展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資概算。水土保持設施的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九條 本市對水土流失採取分類治理的措施。
在山地丘陵區,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為重點,採取預防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設植物過濾帶,積極推廣沼氣,加強清潔小流域建設,依法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藥的使用,防止和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
在平原區,以生態措施為主,採取植樹、種草、固坡等措施,建設完善蓄排工程,恢復和提高城鎮生態系統功能。
第二十條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分層剝離的地表土專門存放,留作恢復表土層、種植植被和復耕時利用;對砂、石、土、廢渣等存放地,應當採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或者復墾。
第二十一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內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標準和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定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建立健全監測信息網路,發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區縣水土保持監測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生產建設單位依法應當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定期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具備監測條件和能力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託具備相應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進行監測。
生產建設單位和承擔監測任務的水土保持監測機構,進行水土保持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其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在監測檔案上籤字,對監測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水土保持措施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開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採伐林木不採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批准採伐的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而開工建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植物保護條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六、關於《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1.將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相關工作。”
2.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採取修建梯田、水平階等水土保持措施。”
3.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未採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2月16日下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進一步研究,對個別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3年12月16日晚,法制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專題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水務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形成的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了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1月6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為做好草案的審議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市區兩級人大代表和基層水土保持工作者對草案的意見,併到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進行調研,之後,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3年12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八次會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和市水務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關方面提出,草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是水土保持工作很重要的兩個環節,但從法規的適用範圍來講,應當涵蓋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部環節,建議對此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水土保持先進技術,並對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鼓勵,應該作為本辦法的重要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技研究,推廣先進的水土保持技術,對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三、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嚴格控制破壞地貌植被的生產建設活動、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的落實責任,不僅在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也承擔很重要職責,建議對此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新能源建設,控制破壞地貌植被的生產建設活動,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四、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為了增加法規的可操作性,建議將草案第十三條規定的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果樹等經濟林,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水土保持措施作進一步細化。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修改為:“禁止在封山育林區和幼林地放牧。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果樹等經濟林的,應當兼顧生態防護效益,根據造林地實際,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種植規模,採取修建截水溝、水平階、魚鱗坑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提出修建梯田、水平階等水土保持措施,報經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辦理土地開墾手續。”
五、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生產建設單位的範圍,在國家上位法中有明確規定,建議草案對照上位法精神作出修改,同時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用途作出明確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內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一些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修改和調整。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該《辦法(修訂草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辦法(修訂草案)》的必要性
根據全國第一次水利普查,目前我市土壤侵蝕總面積235.76平方公里,其中薊縣土壤侵蝕面積203.58平方公里,其他平原區土壤侵蝕面積32.18平方公里。總體來說,目前我市水土流失面積和總量不大,但仍需要突出重點,及時預防和治理。
我市1995年制定了《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04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正。2010年底,國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在水土保持規劃、預防、治理、監督、監測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此次修訂,一是根據上位法修訂內容作相應調整,二是結合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
二、《辦法(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草案)》共28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20號)為依據,總結本市實踐經驗,借鑑外省市的成功做法,主要對我市水土保持的管理體制、主要治理措施和預防措施等進行規範,重點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管理體制。
一是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安排專項資金保障相關工作任務的完成。
二是明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開展水土流失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三是明確市人民政府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對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實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二)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劃定。
一是規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每5年對全市的水土流失面積、侵蝕類型、流失程度、分布狀況、流失成因及其趨勢等情況進行調查,作為劃分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主要依據。
二是明確劃定的原則標準。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對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和生態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我市主要是河道、水庫、山區、濕地保護區等相關區域;生態環境惡化,水旱災害嚴重,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等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我市主要是薊縣北部山區部分區域、濱海灘涂部分區域及武清寶坻風沙源治理區等區域。
(三)水土流失防治主要措施。
一是在國家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市和區縣水土保持規劃制定程式。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要求,規定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涉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的,編制部門應當從水土保持工作出發,分析論證規劃實施對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影響,並在規劃中提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對策和措施,徵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請審批。
二是重點針對農業耕作、開墾荒坡地、採伐林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人為因素作出規範和引導。
三是明確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確實無法避讓的,要通過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提高防治標準等措施,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以外,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開辦占地面積1公頃或者開挖、填築土石方總量在1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同樣應當按要求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四是要求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五是針對自然因素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明確分類治理措施和要求。在山區、丘陵區,採取綜合治理措施,加強清潔小流域建設,防止和減少面源污染;在平原區,以生態措施為主,採取植樹、種草、固坡等措施,建設完善蓄排工程,恢復和提高城鎮生態系統功能。
(四)水土保持監測與監督。
一是規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合理設定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建立健全監測信息網路,發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
二是要求生產建設單位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自行或者委託相應機構進行監測,以加強其水土保持責任意識。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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