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1995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訂《安徽省實施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11.21
  • 實施時間:2015.01.01
修訂的辦法,修改的決定,修訂草案的說明,

修訂的辦法

(1995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根據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
第三章預防
第四章治理
第五章監測和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活動。
本辦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機制,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實行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內容。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保持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的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規劃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調查結果。
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公告應當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一)水土流失面積、侵蝕類型、分布狀況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其趨勢;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況及其效益。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在上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結果的基礎上,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劃定本行政區域的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並予以公告。
第九條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
(一)大別山區、皖南山區和長江、淮河、巢湖的水源涵養區;
(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三)梯田集中分布區;
(四)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一)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
(二)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區域;
(三)廢棄礦山(場)、採石宕口;
(四)大型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跡地;
(五)水土流失輕度以上的山區、丘陵區、平原沙土區等區域。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林業、農業、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公布規劃草案等方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向社會公布水土保持規劃草案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二條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鄉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產業園區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並在報請審批前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規劃未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或者提出的對策和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審批機關應當要求編制機關補充或者修改。
第三章預防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預防措施,保護植被,涵養水源,加強對農業開發、生產建設等活動的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太陽能等新能源利用,減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勵和支持採取秸稈還田、免耕、等高耕作、輪耕輪作、間作套種等保土耕作方法,減少地表擾動。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沙、採石等活動的管理,統籌規劃地點,規範其行為,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第十四條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與維護,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發揮。
前款所稱水土保持設施,是指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所有建築物和人工植被的總稱,包括:
(一)梯田、地埂、排灌溝(渠)、沉沙池、蓄水池等構築物;
(二)攔渣(沙)壩、尾礦壩、谷坊、山塘、攔渣(土)牆等工程;
(三)水土保持林草及植物埂、水平階、魚鱗坑等;
(四)其他水土保持設施。
第十五條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已經開墾種植的,應當逐步退耕還林還草。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種植規模和密度,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採取修建隔坡梯田、水平階、魚鱗坑、保留原生植被帶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採用全墾等不合理的整地種植方式。
山區、丘陵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劃定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禁止開墾種植經濟林的坡度和範圍,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和經濟林、整地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的,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採取修建水平梯田、水平階、魚鱗坑、保留原生植被帶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順坡種植。
第十七條禁止毀林、毀草開墾,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禁止非法開採石材、石料。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禁止鏟草皮、挖樹兜(樁),不得濫挖中藥材、蘭草、杜鵑花等植物。
第十八條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最佳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範圍,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禁止新建破壞植被、損壞地貌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露天採礦生產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因生產建設活動擾動地表、損壞植被造成輕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區,開辦下列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一)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橋樑、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設施項目;
(三)礦產開採、房地產開發、農業開發、旅遊開發等項目;
(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產建設項目。
前款所列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應當依據水土保持技術標準和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水土保持設施。分期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分期驗收相應的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級、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坡耕地、坡式經濟林地綜合整治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生態修復力度。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加強本行政區域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生態修復和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土保持重點工程開工前,落實管護主體,建立和完善運行管護制度。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建立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制,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江河源頭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水源涵養區等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以及受到限制發展地區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資金補助、項目扶持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推廣新技術、新方法,培育、引進和扶持與水土保持密切相關的產業,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採取承包、租賃、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水土流失治理,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加強礦山跡地、棄土(渣)場的治理,採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復生態功能。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的要求,組織單位和個人以小流域為單元,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有效減少水土流失。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
大別山區、皖南山區的水土流失治理,應當重點加強水源涵養林建設,整治坡耕地和坡式經濟林地。
江淮丘陵區的水土流失治理,應當重點保護和培育土壤資源,整治坡耕地。
皖北平原區的水土流失治理,應當重點加強河、溝、渠植被防護,建設格線防護林。
對因採礦塌陷而破壞的土地,應當進行綜合治理,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條城市水土流失治理,應當採取植樹、種草、固坡、雨水蓄滲和利用等措施,防止河、溝、渠、湖泊淤積,恢復生態系統功能,美化城市人居環境。
第二十七條城市規劃區內生產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
(一)土方開挖後應當及時回填,臨時堆土(沙、渣)應當採取苫蓋、攔擋、排水、沉沙等措施;
(二)廢棄土方、沙石、粉煤灰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應當清運到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分類集中堆放,並採取苫蓋、攔擋、排水、沉沙和植物防護措施。對長期存放的,存放地周邊還應當栽植防護林帶;
(三)施工跡地應當及時清理和恢復,對裸露地表採取植物防護等措施。
第二十八條依法徵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當全額上繳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禁止截留、轉移、挪用資金和隨意調整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價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第五章監測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合理布設監測站、點,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路。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立水土保持監測機構,保障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流失情況進行動態監測,監測結果每二年至少公告一次。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土流失及其危害狀況,適時進行水土流失動態監測,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公路、扶貧開發、土地整理、小型水工程等項目的水土保持情況監督管理;制止造成水土流失的違法行為,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現場取證,並及時將違法行為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與維護。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查處,並將查處情況告知舉報單位或者個人。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
(二)對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的生產建設項目,辦理審批、核准、備案手續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予查處的;
(四)擅自減收、免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或者截留、轉移、挪用資金,隨意調整預算的;
(五)在國家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批准新建破壞植被、損壞地貌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露天採礦生產建設項目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以按照種植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一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五元的罰款:
(一)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未採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採用全墾等不合理的整地種植方式的;
(二)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和經濟林、整地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未採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順坡種植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土方開挖後未及時回填,臨時堆土(沙、渣)未採取苫蓋、攔擋、排水、沉沙等措施,對施工跡地未進行清理和恢復,對裸露地表未採取植物防護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堆放廢棄土方、沙石、粉煤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並按照堆放數量處每立方米二十元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4月2日
為了保證法律、行政法規在我省的遵守和執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對《安徽省郵政條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並廢止《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
十二、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沙、採石等活動的管理,統籌規劃地點,規範其行為,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
(二)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禁止新建破壞植被、損壞地貌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露天採礦生產建設項目。 ”
(三)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水土保持設施。分期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分期驗收相應的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我現就《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說明如下:
一、修訂《辦法》的必要性
(一)修訂《辦法》是以法治方式落實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工作部署,促進生態強省建設的需要。我省是水土流失較為嚴重的省份,水土流失面積大、分布廣、危害重、治理難。據統計,我省存在水土流失的面積約13900平方公里,約占全省總面積的10%,每年土壤流失量約1億噸。2011年初,省委、省政府印發《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皖發〔2011〕1號),對加強水土保持工作作出了部署。在今年的省人代會上,省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推進土壤污染治理,治理水土流失面積350平方公里。”修訂《辦法》,落實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工作部署,夯實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制基礎,可以更好地服務“三個強省”建設。
(二)修訂《辦法》是依法規範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實現水土保持工作可持續發展的需要。《辦法》實施20年來,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較大成績,促進了我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各級政府的水土保持責任不夠明確;二是水土保持規劃工作薄弱;三是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措施不夠完善;四是水土保持監測工作不規範,等等。同時,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對水土保持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比如,隨著現代化、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規模的經濟建設活動可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迫切需要增強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制度剛性。因此,有必要通過修訂《辦法》加以解決,促進我省水土保持工作進一步規範開展。
(三)修訂《辦法》是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維護法制統一的需要。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省人大常委會於1995年11月制定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進行了全面修訂,補充、調整了立法宗旨、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強化了水土保持規劃和監測工作的法律地位,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機制以及水土流失預防、治理的措施,加大了處罰力度。我省《辦法》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訂,與上位法相銜接,落實、細化上位法的規定。
目前,江蘇、江西、湖南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修訂了各自的地方性法規。
二、修訂《辦法》的主要過程
為做好《辦法》修訂工作,省水利廳在新《水土保持法》頒布實施後即配合有關部門著手《辦法(修訂草案)》起草工作。起草小組在起草過程中,不僅在全省水利系統內廣泛徵求了意見,還邀請有關水土保持的專家,對水土保持預防保護、水土流失治理的措施設定等進行諮詢討論。2013年,省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書面徵求了各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召開了省直部門協調會。赴黃山市、祁門縣、青陽縣、潛山縣、岳西縣等地開展了立法調研,現場察看了水土保持項目和設施,聽取了生產建設單位、基層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意見。召開了由省政府立法諮詢員參加的論證會、預審會,聽取了專家的意見。通過省政府和省法制辦網站公布草案全文,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會同我廳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2014年6月17日,省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草案》。
在《草案》的修訂過程中,自始至終得到了省人大領導的高度重視和悉心指導。農業與農村委和法制工委提前介入法規起草論證工作,應邀參加政府水利和法制部門的立項論證會、預審會。農業與農村委領導率有關人員赴省內外開展立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吸收外省立法經驗。
三、《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草案》根據上位法,立足本省實際,在吸收借鑑省外立法經驗的同時,突出本省特色。《草案》共7章33條,分別從水土保持規劃、預防、治理、監測和監督等方面作了系統規範。
(一)關於水土保持規劃。《草案》增加了規劃1章,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5年組織開展1次全省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調查結果(第六條);二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上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劃定結果,劃定本行政區域的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第七條);三是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明確了應當劃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區域(第八條);四是規定了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要求,明確了編制機關在特定規劃中應當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第九條、第十條)。
(二)關於水土流失預防。為進一步完善水土流失預防措施,增強可操作性,《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界定了水土保持設施範圍,要求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發揮(第十一條);二是明確了在25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和在5度以上、25度以下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和經濟林等情形應當採取的水土保持措施,同時規定了不得採用全墾等不合理的整地種植方式,不得順坡種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三是規定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對重點區域內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也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四是細化了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並對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作了要求(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三)關於水土流失治理。針對我省水土保持綜合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省、市、縣三級政府在水土流失治理方面的職責,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培育、引進和扶持與水土保持密切相關的產業,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採取承包、租賃、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水土流失治理等(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二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以小流域為單元,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根據大別山區、皖南山區、江淮丘陵區和皖北平原區不同特點規定了水土流失的治理重點(第二十二條);三是對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提出要求,明確了城市規劃區內生產建設項目應當採取的水土保持措施(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四是規定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要求財政、審計、價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監督檢查(第二十五條)。
(四)關於水土保持監測和監督檢查。為促進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發展、加大水土保持工作監督檢查力度,《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路,保障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第二十六條);二是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動態監測本行政區域水土流失情況,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三是規定了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不得少於2人,出示執法證件,並賦予其一定的處置權(第二十九條)。
此外,《草案》在地方立法許可權範圍內,對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
《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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