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3年第31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3年第31號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4-11
【生效日期】2003-04-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2003年第31號
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報告,截至4月10日,巴西、加拿大、中國、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台灣、法國、德國、義大利、科威特、馬來西亞、愛爾蘭、羅馬尼亞、新加坡、西班牙、瑞士、泰國、英國、美國、越南19個國家和地區共報告發現非典型肺炎(WHO稱為嚴重的急性呼吸道綜合徵,簡稱SARS)病例2781例,其中死亡111例。為防止非典型肺炎在國際間傳播,保護出入境人員的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際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出入境人員在口岸發現有下列情況:高熱(>38℃),伴有乾咳、呼吸短促、呼吸困難等呼吸道症狀,且發病前2周內與已經診斷為非典型肺炎的患者有密切接觸或最近去過報告有非典型肺炎病例的地區,必須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明,檢驗檢疫機構對疑似病例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人員到達目的地後發現上述症狀者,應及時就地診治,並向醫生說明其近期的旅行史;出境人員出現上述症狀時,建議不要再繼續旅行,以便及時得到診斷和治療。
二、出入境飛機、船舶、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上發現有上述症狀的旅客或交通員工時,該交通工具負責人應向目的地口岸報告,檢驗檢疫機構要立即與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聯繫,交通工具到達後,對有上述症狀的人員立即運送到當地指定的醫院診斷治療,對其他旅客和交通員工,檢驗檢疫機構應發給《出入境健康建議》(見附屬檔案),並對該交通工具進行消毒處理。必要時對密切接觸者實行留院觀察。
三、檢驗檢疫機構要對出入境人員加強口岸現場衛生檢疫和醫學觀察、醫學詢問,發現疑似病人及時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
四、入境人員和交通員工要認真填寫《入境檢疫申明卡》,特別應寫清楚在華聯繫地址和聯繫電話,以便必要時進行聯繫。交通工具上發現疑似病例時,所有乘客和交通員工要提供身份證明、14天內行程的詳細地址和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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