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3年第12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於2003年9月4日聯合發布了《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58號令,以下簡稱58號令),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檔案簡介,法律信息,

檔案簡介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12-29
【生效日期】2003-12-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2003年第122號

法律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於2003年9月4日聯合發布了《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58號令,以下簡稱58號令),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整頓和規範檢驗鑑定機構的從業行為,建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監管有效、誠信有序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行業秩序,維護對外貿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貿易的順利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接受對外貿易關係人或國內外檢驗鑑定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委託,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機構,必須獲得國家質檢總局許可,並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58號令發布前已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的檢驗鑑定機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重新核發《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資格證書》。2004年3月31日以前未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資格證書》的,一律不得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
三、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人員,須經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的全國檢驗鑑定機構從業技術人員資質考試合格,並獲得從業資格。擬參加考試的人員於2004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報名,符合條件的準予參加考試。
四、凡在中國境內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檢驗鑑定機構和外國檢驗鑑定機構在華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對違法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國家質檢總局及直屬檢驗檢疫局將依法予以查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