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住宅小區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

《南寧市住宅小區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在1997.02.20由南寧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住宅小區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南寧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2.20
  • 實施時間:1997.02.20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住宅小區建設管理工作,規範住宅小區建設行為,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住宅小區(以下簡稱小區),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綜合開發建設的占地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築面積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或組團。
第三條 南寧市建設局是本市小區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小區規劃設計要嚴格執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合理確定有關技術指標,完善功能,注意做好與外部環境協調工作。
第五條 小區開發企業應在工程報建前與市建設局簽訂《住宅小區建設協定書》,確定綜合開發配套建設項目及其他事項,並作為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的依據。
第六條 小區建設時,配套設施項目應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小區項目分期建設時,要將影響整個項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建築安排在首期建設。
市建設局應定期檢查落實在建小區的商品住宅與配套項目同步建設的情況。
第七條 小區項目一律實行施工招投標,優選施工隊伍,不斷提高施工質量水平。小區項目工程質量驗收一次合格率須達到100%,優良品率達到30%以上。
第八條 小區項目實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和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制度。
第九條 單項工程竣工後,按有關規定向專業管理部門申報進行驗收。單項工程驗收不合格的房屋、配套設施,不得交付使用,不得申報綜合驗收。
第十條 小區工程全部完工,開發單位應將用地紅線範圍內的臨時建築、堆放材料清理乾淨,拆除施工圍牆,修復損壞設施,疏通排水管道後,方可向建設局申報綜合驗收。
第十一第 小區項目的質量責任由開發企業承擔。
小區項目的工程質量問題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
開發企業與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關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在建或分期建設的小區,局部已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和配套設施,由開發單位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單位提前介入管理。維護居住環境衛生和安全,協助有關部門制止各種違法建築行為。
第十三條 本規定頒布前已交付使用、未按經批准的規劃要求完成配套建設的小區項目,開發單位必須與市建設局簽訂配套建設責任書,限期完成配套建設任務。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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