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城市綠化條例

南寧市城市綠化條例

南寧市城市綠化條例》經2011年5月20日南寧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41次會議通過,2011年11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批准。《條例》分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古樹名木保護、法律責任、附則6章45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0日南寧市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的《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城市綠化條例
  • 通過時間:2011年5月20日
  • 通過會議:南寧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41次會議
  • 總計:6章45條
公告,總則,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古樹名木保護,法律責任,附則,修改的決定,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公告

十三屆第2號
《南寧市城市綠化條例》已由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1次會議於2011年5月20日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於2011年11月24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2月23日
(2011年5月20日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1年11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6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批准《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綠化工作。
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化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城管、住房、林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水平。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愛護城市綠化,並有權勸止和舉報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
鼓勵開展園林城鎮、園林單位和優質園林工程創建活動,推動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
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明確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分層次合理布局各類綠地。
規劃新區的綠化用地面積占規劃新區總面積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八。
第八條 市、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依法確定的綠線不得隨意調整。因城市建設確需調整的,市、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徵求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綠線調整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因綠線調整減少原規劃綠地的,應當落實新的規劃綠地。
綠線調整完成後,市、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調整結果送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歸檔。
第九條 城市綠地的規劃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標準和規範。
第十條 建設工程附屬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且居住區人均集中綠地面積不低於一點五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集中綠地面積不低於一平方米;舊改住宅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人均集中綠地面積可以按規定適當降低;
(二)交通樞紐、商業中心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三)機關、中國小校、部隊、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四)高等院校、賓館、療養院不低於百分之四十;
(五)市區新建主幹道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次幹道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市區改、擴建主幹道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次幹道不低於百分之十五;
(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其他建設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商住建築等混合功能建設項目,以其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質確定其應適用的綠地率標準。
第十一條 鼓勵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樓、居民住宅樓等建築在符合建築規範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進行屋頂綠化等立體綠化。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向市、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同時報送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市、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徵求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經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市、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規劃調整涉及綠地率指標變更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確因條件限制,綠地率低於本條例規定標準百分之十以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先經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繳納綠化用地面積補償費後辦理相關規劃手續。
第十四條 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建立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對在本市承接綠化工程的企業實施信用管理。
第十五條 園林綠化企業承接綠化工程的,應當自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契約之日起三日內到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核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和綠化工程施工規範組織施工,接受市、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驗收。
市、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進行規劃核實的,應當告知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就附屬綠化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綠化工程竣工後,由市、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其他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綠化工程相關驗收材料報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保護管理

第十九條 市、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城市綠化資源調查,建立城市綠化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城市綠化的監測和監控。
規劃、建設、城管、住房、林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城市綠化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城市綠地按下列規定確定管理養護責任人: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綠地,在建設保質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管養,驗收合格後移交政府指定或者委託的單位管養;
(二)單位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綠地,由該單位負責管養;
(三)居住區綠地,由業主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管養;
(四)私人庭院內的綠地,由使用人負責管養;
(五)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管養。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由市、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或者委託管理養護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綠地管理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綠化養護規範對管轄範圍內的綠地進行管理和養護。
第二十二條 禁止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
因公共利益確需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的,由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經批准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的,應當補建同等面積的綠地。不能補建的,應當按規定繳納綠化用地面積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的,應當報市、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繳納綠化補償費。臨時占用期滿後,占用者應當及時清場退地,恢復原狀。臨時占用期間對綠地及設施造成損壞的,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臨時占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非因養護需要不得隨意修剪樹木。因樹木生長嚴重影響住房採光、通風及安全,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以及影響管線、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安全的,樹木的管養單位應當按照兼顧設施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及時組織修剪。
敷設管線、安裝設施等需要修剪移植樹木的,應當報經市、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修剪移植樹木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
第二十五條 嚴格限制移植樹木。因城市建設需要或者嚴重影響安全確需移植樹木的,應當報經市、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嚴格限制砍伐樹木。下列樹木,經市、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經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的;
(四)成片林間伐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無移植價值的;
(五)因建設需要無法保留且無移植價值的。
第二十七條 按本條例規定經批准修剪、移植、砍伐公共綠地的樹木的,申請人應當向市、縣(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繳納綠化補償費,由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統一組織施工,施工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除樹木已經自然死亡外,申請人經批准砍伐屬自己所有的樹木的,應當按批准機關要求補植相應數量的樹木。
第二十八條 因防禦自然災害需要,或者發生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導致樹木影響安全的,有關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處理措施,並及時報市、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修剪、移植、砍伐樹木和臨時占用綠化用地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綠化施工標牌,公示施工內容,接受公眾監督。影響安全的,還應當設立圍欄等安全設施。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施工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徵詢綠化管理單位的意見,制定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因建設項目施工造成城市綠化及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借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攀折、刻劃樹木,擅自採摘花果,踐踏地被植物、剝損樹皮、破壞植物根系;
(二)在樹上張貼廣告、懸掛廣告牌等物品,在綠籬上晾曬衣物和其他物品;
(三)擅自在城市綠地內鋪設硬化地面;
(四)在城市綠地內挖沙取土、造墳修墓、打磚、種菜、用火、傾倒污水、垃圾、渣土等;
(五)損壞樹木支架、護欄、座椅、園燈、建築小品、給排水設施等;
(六)其他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綠化病蟲害疫情監測預報網路,編制病蟲害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健全病蟲害預防控制體系。
禁止使用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進行城市綠化。

古樹名木保護

第三十三條 古樹是指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名貴的、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以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登記、編號,建立檔案和設定標誌,制定保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 古樹名木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管理保護責任人。
古樹名木管理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古樹名木管理保護的有關技術規範進行管理保護。
古樹名木的管理保護費用由古樹名木管理保護責任人承擔,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五條 禁止砍伐古樹名木。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者長勢衰弱,管理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搶救、復壯。
古樹名木死亡後,經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查明原因、明確責任並註銷登記後,方可處理。
第三十六條 禁止擅自修剪、移植古樹名木。
因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修剪、移植古樹名木的,經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修剪、移植保護方案,並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市園林綠化企業實施。
申請修剪、移植古樹名木的單位應當繳納綠化補償費並承擔施工費用。
買賣、轉讓古樹名木的,出賣(讓)人和買受人應當自買賣、轉讓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影響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避讓或者保護措施,在施工前報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及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損壞古樹名木的標誌及附屬設施;
(二)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三米範圍內,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建築物、構築物,鋪設各種管線,打樁、挖坑、取土、傾倒污水污物;
(三)在距樹幹三米範圍內鋪設硬化地面。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降低綠地率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綠化用地面積補償費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對不能改正的,追繳綠化用地面積補償費。
(二)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對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以契約約定的設計費或者監理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關違法行為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信用檔案。
(三)建設單位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接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實施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五)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的,責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處以罰款。
(六)未經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每日三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處以罰款。
(七)違反規定修剪樹木的,按被修剪樹木的價值處以罰款。
(八)違反規定移植樹木的,按被移植樹木的價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處以罰款。
(九)擅自砍伐樹木的,責令停止侵害,按被砍伐樹木的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並限期在規定地點補植砍伐株數五倍的樹木。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買賣、轉讓古樹名木未按規定備案的,對出賣(讓)人和買受人處以每株一千元罰款。
(二)擅自修剪古樹名木的,按被修剪古樹名木的損毀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處以罰款;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按被移植古樹名木的價值一倍到三倍處以罰款;砍伐古樹名木的,按被砍伐古樹名木的價值十倍處以罰款。
(三)損壞古樹名木的標牌的,處以二百元罰款;損壞古樹名木的保護設施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三米範圍內,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建築物、構築物,鋪設各種管線,打樁、挖坑、取土、傾倒污水污物及在距古樹名木樹幹三米範圍內鋪設硬化地面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行為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違反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行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制定古樹名木損毀評估辦法。
第四十四條 其他建制鎮規劃區範圍內綠化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0日南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的《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2015年9月30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七、對《南寧市城市綠化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三條。
(二)刪去第十五條。
(三)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並刪去第二款。
(四)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並刪去第一款中的“修剪”。
(五)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並將第四款中的“備案”修改為“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
(六)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並將第二項中的“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三米範圍內”修改為“距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五米範圍內”。
(七)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並將第一項修改為:“(一)違反規定降低綠地率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按綠化用地面積補償費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對不能改正的,追繳綠化用地面積補償費,並按綠化用地面積補償費的十倍處以罰款。”
(八)將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刪去第一項。將第四項改為第三項,並將其中的“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三米範圍內”修改為“距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五米範圍內”。

相關報導

近日,重新修訂的《南寧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將於明年元旦起實施。《條例》將對城市綠化實行“綠線”保護,明確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重罰擅自砍伐樹木行為,為古樹名木建檔保護;推廣屋頂綠化等舉措。
住宅區綠地率不低於35%
隨著老百姓對居住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不少市民將小區的綠化率作為購房的一個重要指標。一些小區為了達到綠化用地標準,把應有的消防用地劃為綠化用地,表面看是達標了,其實並不符合規定。記者從南寧市園林管理局獲悉,南寧市還未完全開展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的規劃工作。《條例》的規定將為今後開展這項工作提供法律依據,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明確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
《條例》對商業中心、機關、中國小校、高等院校、賓館、市區新建、改擴建主幹道等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地率進行了規定。如“規劃新區的綠化用地面積占規劃新區總面積的比例不低於38%”,“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不低於35%”。比例均比原來有所提升。
目前,南寧對商業區用地和住宅區用地的綠地指標規定不一樣,但對商住兩用建築的綠地指標卻沒有相關規定,開發商往往以商業用地為藉口來降低綠地標準。《條例》對此進行了規範,規定這種商住兩用的建築,如果以居住為主,必須按居住小區的標準來確定綠地率。
自己種的樹也不能隨便砍
南寧市建成區目前有名樹古木255棵,為給這些“活化石”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庫登記加以保護,《條例》對古樹名木的鑑定、建檔、管理和保護等作了明確規定。每株古樹從掛牌確認最後到死亡,都有相關部門明確它的管養單位,如果有管養單位存在失職的,甚至因養護不當造成死亡的,要承擔責任。
對損壞城市綠化的處罰規定早已有之,但因為違法成本太低,總有人屢屢犯禁。新修訂的《條例》對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如舊《條例》中,對擅自砍伐樹木僅簡單做了處罰規定,新《條例》規定,除了要按被砍伐樹木價值的3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外,還要限期在規定地點補植砍伐株樹5倍的樹木。
南寧市園林管理局有關專家表示,有些單位或個人自己種樹自己砍,認為在自己地盤上就可以擅自動手,這些行為是不對的。根據《條例》規定,未經園林管理部門批准,不允許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
打造最美陽台,推廣屋頂綠化
在寸土寸金的今天,城市屋頂綠化或可有效解決城市擴增所引發的綠化土地面積不足的問題。近年,南寧市綠委辦和南寧市婦聯在全市開展“南寧市‘綠化陽台,美化南寧’——‘最美陽台’”評選活動,讓綠色走進千家萬戶,活動吸引了數千戶家庭的積極參與。今年,又有42戶家庭的陽台被評為“最美陽台”。
為推廣屋頂綠化,《條例》將“屋頂綠化”作為獨立的條例單獨列出來,“鼓勵大型公共建築、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樓、居民住宅樓等建築在符合建築規範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進行屋頂綠化等立體綠化”。
《條例》還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鼓勵開展園林城鎮、園林單位和優質園林工程創建活動,推動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

相關新聞

《南寧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通過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將於2012年1月1日施行。施行後,如有擅自降低綠地率的行為,將要被限期整改,並要按綠化用地面積補償費的3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地率不低於35%
小區綠化面積的多少決定了小區的景觀以及居住的舒適度。現在,市民們對生活的環境要求越來越高,《條例》也就應運而生。市民鄧小梅說:“我以前住在萬秀村,那裡車多樹少,空氣不好,所以現在我購買商品房時特別看重綠化率。”
1997年6月公布實施的《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所設定的各類建設項目配套綠地率指標偏低,已不符合建設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的要求。近年來,南寧市作為“中國綠城”,特別是在獲得聯合國人居獎、全國園林城市的稱號後,市民對城市綠化的要求越來越高。而原有條款可操作性不強、前瞻性不夠、不能有效地規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的缺點越來越突出,也不適應南寧城市發展的需要。為此,對《條例》進行修訂完善被納入了南寧市政府的議事日程。
新的《條例》將綠化率標準作出了進一步細化,規定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地率不低於35%,且居住區人均集中綠地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集中綠地面積不低於1平方米,舊改住宅項目不低於25%,人均集中綠地面積可以按規定適當降低;交通樞紐、商業中心不低於25%;機關、中國小校、部隊、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不低於35%;高等院校、賓館、療養院則相對高些,要求綠地率不低於40%。而確因條件限制,綠地率低於本條例規定標準10%以內的建設項目,需要先經市、縣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繳納綠化用地面積補償費後才能辦理相關規劃手續。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需繳納綠化補償費
在原有的管理條例中,對影響城市綠化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標準太低,且缺乏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樹木等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條款。
而新的《條例》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的,應當報市、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繳納綠化補償費。臨時占用期滿後,占用者應當及時情場退地,恢復原狀。臨時占用期間對綠地設施造成損壞的,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臨時占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未經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每日30元以上150元以下處以罰款。
一些小區的部分業主為了增加停車位,將架空層的綠地剷平了直接鋪上水泥當停車位或者將綠地改建成停車棚,供業主停放機車、電動腳踏車,這些都是不合法的。
《條例》中特別規定:對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的,責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處以罰款。
自家的樹也不能想砍就砍
《條例》還規定,禁止損害城市綠化行為:借樹木作為支撐物或固定物,攀折、刻畫、樹木,擅自採摘花果,踐踏地被植物、剝損樹皮、破壞樹木根系;在樹上張貼廣告、懸掛廣告牌等物品,在綠籬上晾曬衣物和其他物品。違反以上規定的,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另外,禁止擅自在城市綠地內鋪設硬化地面;在城市綠地內挖沙取土,造墳修墓、打磚、種菜、用火,傾倒污水、垃圾、渣土等;損壞樹木支架等;其他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違反以上規定的,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非因養護需要不得隨意修剪樹木。違反規定移植樹木的,按被移植樹木價值的2倍以上3倍以下處以罰款。砍伐古樹名木的,按被砍伐古樹名木價值的10倍處以罰款。處罰由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執行。
《條例》中已明文規定,即使是自家的樹也不能想砍就砍。除非是樹木已經死亡的;危及人身安全的;發生檢疫性病蟲或其他嚴重病蟲害的;成片林間伐或更新改造需要且無移植價值的;因建設需要無法保留且無移植價值的,才能砍。在砍之前,還要經市、縣(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才行。
除樹木已自然死亡外,申請人經批准砍伐屬自己所有的樹木的,應按批准機關要求補植相應數量的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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