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於2007年3月21日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根據2015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該《辦法》共39條,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南寧市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07年3月21日
  • 修訂時間:2015年2月17日
  • 修訂文號: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
  • 施行時間:2007年5月1日
政府令,修改決定,管理辦法,

政府令

南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34號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5年1月9日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周紅波
2015年2月17日

修改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發展動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我市對行政審批設定依據、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和工商登記前置性審批依據進行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對《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造價諮詢契約”。
二、刪去第十三條第三款。
三、刪去第二十六條。
四、刪去第二十七條中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分立、合併、終止業務及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此外,對個別文字進行修改並對相關條文順序作出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管理辦法

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2007年3月21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根據2015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造價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費用。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投資估算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招標標底價、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價款的調整;造價簽證和造價索賠;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計價依據的制定及對建設工程造價行業的監督管理等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制、修訂和解釋;
(二)建立並完善建設工程造價資料庫,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三)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及造價成果檔案備案;
(四)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資格及專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五)調解建設工程有關造價問題的爭議。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
(一)建設工程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費用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單位估價表、工程價目表;
(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及相關規定;
(三)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材料、機械台班及設備等市場參考價格和工程技術經濟指標、造價指數;
(四)工程造價要素調整指數及其它造價調整規定;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鼓勵工程施工企業編制和套用能反映本企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業內部定額,作為投標報價的依據。
第九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做好補充計價依據的編制工作。
第十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調查採集、整理建設工程造價資料,定期發布有關建設工程的人工、材料、機械台班及設備等市場參考價格和工程技術經濟指標、造價指數等造價信息,並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造價資料庫。
第十一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其他建設工程項目鼓勵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
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工程量清單計價的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單計價,且採用單價契約的,清單項目及工程量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投標人投標時不負有核實的義務;單價與合價的準確性由投標人負責,單價與合價相矛盾,且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時未發現的,結算時應當作出不利於投標人的解釋。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發承包過程中的造價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依法招標的工程,招標人須將標底或控制價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政府投資工程的標底、控制價開標前須經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 依法招標的工程,發包人所發出的招標檔案中有關工程造價的條款應當明確以下事項:
(一)契約價格的確定方式;
(二)工程承包範圍;
(三)質量標準和工期;
(四)招標人依法自行採購的材料或設備;
(五)工程量計算失誤、漏項失誤的處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七)承擔風險的範圍、幅度;
(八)工程款撥付的方式、時間、數額;
(九)結算的程式及時限;
(十)開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一)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因素。
依法不招標的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明確前款事項。
依法實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價格應當按照中標價格確定,發承包雙方不得再另行訂立背離招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列入限制競爭費用,收費標準按照自治區和南寧市統一規定的費率執行:
(一)工程排污費;
(二)工程定額測定費;
(三)社會保障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自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契約檔案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後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依法變更的,發包人應當在契約變更後15日內將變更契約備案。
第十七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經批准的設計概算是該建設項目投資的控制指標,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八條 工程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減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約定及有關規定辦理簽證手續。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因設計變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單項工程造價超過規定限額的,建設單位應當將變更方案及相應造價檔案報送原項目審批部門,經原項目審批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第二十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約定期限審核竣工結算報告,契約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或委託相應機構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
(一)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日;
(二)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工程項目,30日;
(三)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工程項目,45日;
(四)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工程項目,60日;
(五)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日。
建設項目包含若干單項工程的,承包人應當在最後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後15日內匯總竣工總結算並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在30日內審核完畢。
第二十一條 發包人在約定或規定期限內,對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沒有提出意見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
承包人未在約定或規定期限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書面催促後15日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覆,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竣工結算或對結算成果檔案有異議的,可向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將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檔案報送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開發、套用計算機軟體。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本市統一的工程造價電子數據規範,為工程造價信息的採集、分析、處理、傳輸和再利用提供統一的電子數據標準。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取得國家或者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信息資料庫。
第二十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專業資格證書,並在註冊的單位和資格證書規定的專業範圍內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造價管理及重點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建設代理等單位,其工程造價計價、評估、審核、控制等崗位應當配備註冊造價工程師。
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檔案,應當由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名並加蓋執業專用章,無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單位可暫由造價員簽名並加蓋執業專用章;招標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鑑定檔案,應當由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名並加蓋執業專用章。
編制單位和註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審查成果檔案、業務考核、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造價從業人員的工作成果、專業水平、職業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誠信考評制度,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對違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舉報或投訴。
第三十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禁止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質證書,或者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禁止下列行為:
(一)出借、轉讓、出賣、塗改專業資格證書、專業印章、執業手冊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造價活動;
(二)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和執業;
(三)以個人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四)在工程造價業務活動中有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泄露標底,或在工程造價糾紛鑑定時明顯偏袒一方;
(五)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委託契約約定以外的禮金或其他財物;
(六)不按照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和程式解決工程造價活動中的爭議或疑問;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檔案編制企業、編制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編制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保證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的準確性。編制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檔案的,誤差不得超過10%;編制招標標底、控制價、竣工結算檔案的,誤差不得超過3%。
第三十三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該建設項目尚可糾正的,由項目審批部門督促糾正。
(一)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程造價超過批准的設計概算的;
(二)在工程變更和簽證等涉及工程造價的業務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四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不良行為記錄,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資質管理部門降低或註銷其資質。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資格管理部門註銷其資格。
第三十六條 工程造價檔案編制企業、編制人員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所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超過規定誤差率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其三個月參加有形建築市場的招投標活動;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參加有形建築市場的招投標活動,並對編制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編制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程造價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招標標底、控制價、施工契約、結算的造價檔案備案,適用於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價3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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