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標準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縣,達到下列指標,方可撤縣設市:
1、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含縣屬企事業單位聘用的農民契約工、長年臨時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的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鎮、街、村和農民集資或獨資興辦的第二、三產業從業人,城鎮中等以上學校招收的農村學生,以及駐鎮部隊等單位的人員,下同)不低於12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8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30%,並不少於15萬。
2、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80%,並不低於15億元(經濟指標均以1990年不變價格為準,按年度計算,下同);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10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100元,總收入不少於6000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65%,道路鋪裝率不低於60%,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撤縣設市:
1、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10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7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業的人口比例不低於25%,並不少於12萬人。
2、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70%,並不低於12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8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80元,總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60%,道路鋪裝率不低於55%,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縣,達到下列指標,可撤縣設市:
1、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8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6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20%,並不少於10萬。
2、全縣鄉鎮以上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不低於60%,並不低於8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6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到20%以上;地方公共財政預算收入不低於人均60元,總收入不少於4000萬元,並承擔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務。
3、城區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來自水普及率不低於55%,道路鋪裝率不低於50%,有較好的排水系統。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設市時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駐地。
2、鄉、鎮以上工業產值超過40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25億元,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超過1億元,上解支出超過50%,經濟發達,布局合理的縣。
3、沿海、沿江、沿邊境重要的港口和貿易口岸,以及國家重點骨幹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軍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地方設市時,州(盟、縣)駐地鎮非農業人口不低於6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4萬。
(五)少數經濟發達,已成為該地區經濟中心的鎮,如確有必要,可撤鎮設市。
設市時,非農業人口不低於10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8萬。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於財政收入60%,工農業總值中工業產值高於90%。
(六)國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區確定予以重點扶持的貧困縣和財政補貼縣原則上不設市。
(七)設定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體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質、地理環境條件。
(八)縣級市不設區和區公所,設市撤縣後,原由縣管轄的鄉、鎮,由市管轄。
發展歷程
專轄市: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到1970年專區改稱地區以前,專區管轄的市稱為專轄市,其行政級別與縣相同。
地轄市:1970年專區改為地區以後,地區所轄市(即原專區轄市)改稱地轄市。
縣級市:1983年地級行政區劃改革以後,部分縣改稱“縣級市”。
2018年11月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公布。
行政劃分
縣級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之一,大部分縣級市的行政級別和市轄區、縣等縣級行政區平級,一般由地級市代管或其他地級行政區管轄。
中國大陸總計382個縣級市。其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直轄9個,海南省直轄5個,湖北省直轄3個,河南省直轄1個,地級市代管309個,自治州(地區、盟)轄55個。
名單列表
河北省
山西省
內蒙古自治區
遼寧省
2018年,陝西省彬縣、江蘇省海安縣、湖北省京山縣、黑龍江省漠河縣、山西省懷仁縣、貴州省興仁縣、安徽省潛山縣、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縣、山東省鄒平縣、甘肅省華亭縣、雲南省水富縣、河北省灤縣等12縣撤縣設市獲批。
2017年,河北省平泉縣、陝西省神木縣、浙江省玉環縣、四川省隆昌縣、湖南省寧鄉縣、貴州省盤縣6個縣撤縣設市獲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