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單位名稱)

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單位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第三十條市為中國地方行政區劃設定的一種名稱。

市所屬的行政區劃級別可細分為三種不同情況:

1、直轄市屬(省級)行政區;2、普通地級市副省級市屬(地級)行政區;3、縣級市屬(縣級)行政區。截至2016年6月,中國共有直轄市4個,地級市293個,縣級市366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
  • 屬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單位名稱
  • 運用地區:中國
  • 來源:社會分工和生產力發展的產物
區劃簡介,發展歷程,歷史演變,民國,行政類別,

區劃簡介

城市是社會分工和生產力發展的產物。城是指四周圍於高牆,扼守交通要衝,具有防守性質的軍事要點。奴隸社會的城市主要是行政、軍事、宗教、手工業的中心。封建社會的城市不僅是商品市場和貿易的中心,而且開始發展成為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隨著大工業生產,出現了像上海、廣州 、天津等特大的現代城市。
寧波寧波
中國城市劃分為4類:非農業人口100萬以上為特大城市;50萬到100萬的為大城市;20萬到50萬的為中等城市;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中國城市發展總體戰略是“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髮展中等城市,積極發展小城鎮”。中國有4個不同行政層級的城市。有時市是指直轄市,多數時候是指地級市(或副省級市),也指縣級市,少數時候指台灣省一種鄉鎮級的行政單位,例如彰化縣彰化市嘉義縣太保市,嘉義縣朴子市等。

發展歷程

歷史演變

“市”出現很早,最初是作為進行交易的固定場所出現的。秦漢時期,秦漢時,在京都、郡、國乃至大縣城內,幾乎都有官府在指定地區設立並由官府管理的市,與居民所住的里或坊嚴格分開。比如漢長安城西北角的東市、西市。和這種“市”相比作為一級行政區劃的“市”,出現的就很晚了。
地級市地級市
自秦朝在全國範圍實行郡縣制以來,我國一直是地域型政區一統天下。古代中國雖然出現過大量城市,但這些城市從來沒有從地域型政區中分離出來,而單獨成為一種類型的政區。民國初年,起源於清末的自治運動斷而復續,成為城市型政區的萌芽。
辛亥革命後,首先是江蘇省參考清末舊制,在民國元年(1912年)將縣治所在地的城廂,以及村莊屯集人口在5萬以上的鎮,均稱為市。市設董事會,為市的行政機關。董事會設總董1人,董事1~3人,均由本市議事會依法定程式選舉。總董相當於市長,綜理一切事務,對外代表董事會,擔任董事會會議時的議長。民國三年,袁世凱停辦地方自治,江蘇等省的市制停止施行。

民國

北京政府時期
北京政府時期,管理國內大城市的是各種形式的市政管理機構,也有少數是警察機構,它們在實際上行使著行政機構的職能,也有著自己的管轄區域,但未能從地域型政區中分離出來,沒有獨立的行政單位與行政區劃。
縣級市縣級市
1917年,在收回天津、漢口的德租界後,內務部在兩地設立了市政管理局;同年,京都(即北京)市政公所成立。但這時的市政公所還不是一級政權機構。民國九年,在地方自治運動蓬勃興起的大背景下,廣東省長陳炯明欲使廣州成為不受舊行政區劃管轄的城市,因此委託孫科起草有關條例,組織現代化市政系統。於是孫科撰成《廣州市暫行條例》並在民國十年(1921年)2月被省署公議通過。這是我國首次以市為行政單位一訂立法規,超出了地方自治的範圍。《條例》第三條規定:“廣州市為地方行政區域,直接隸屬於省政府,不入縣行政範圍。”這條規定宣告了中國第一個城市型政區的誕生。因為在此之前,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哪一個城市能成為與縣平等的行政區域,廣州市是第一個。汕頭市緊隨其後,於3月成為第二個城市型政區。
北洋政府注意到了這一變化,仿照其例,於同年7月頒布《市自治制》,把全國城市分為特別市和普通市兩種,之後,國內出現了京都(北京)、青島特別市,但全國範圍內正式設市者並不多,更多的是在大城市設立督辦商埠公署,如重慶商埠督辦公署、淞滬商埠督辦公署等;並在中等城市設立市政籌備處,以此作為城市市政的管理機構。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當年(1927年)5月便設立上海特別市,由於這是南京國民政府通過的第一個特別市條例,因此上海成為中國第一個直轄(特別)市。6月,國民政府又設立南京特別市,它和上海特別市,均是與省平行、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城市型政區。直轄市的出現,與先前廣東省設立的廣州市等省轄市一起,組成了我國城市型政區體系。
隨著特別市和省轄市數量的逐漸增加,為某個市單獨立法的形式已經滿足不了實際的需要,必須有一部統一的市組織法。1928年6月,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通過《特別市組織法》與《市組織法》,並於7月由國民政府公布。規定設立特別市的條件為:
1.中華民國首都。
2.人口百萬以上之都市。
3.其他有特殊情形之都市。
根據這一法規,全國設立了寧、滬、平、津、青、漢、穗七個特別市。
副省級市副省級市
設立市的條件為:隸屬省政府,不入縣政範圍;人口滿20萬以上之都市,依所屬省政府呈請暨國民政府之特別允許建市。根據這兩條規定,民政府之特別允許建市。根據這兩條規定,1928年7月至1930年5月前,先後有下列城市成為省轄市:蘇州、杭州、寧波、安慶、南昌、武昌、開封、鄭州、濟南、成都、重慶、瀋陽、梧州等。
但這兩部法律在頒行後卻引發了各方批評。市政論者認為該制缺乏自治精神,而且市參議會權力過小,被指為官辦市政;行政人員的批評則側重行政系統。國民政府為此於1930年5月20日將上述兩法廢止,另行制定新的《市組織法》公布施行。市的名稱不再作“特別市”與“普通市”之區分。而於市之地位,則有“直隸於行政院”(院轄市)與“直屬於省政府”(省轄市)之區別。院轄市設立的標準,依照該法第二條之規定,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市,直隸於行政院:(1)首都;(2)人口在百萬以上者;(3)在政治上、經濟上有特別情形者。但符合第一、二兩項之一的,不能是省政府所在地,如果是省政府所在地,則該市隸屬於省政府。
1930年5月,根據新《市組織法》的規定,改組特別市並重新任命市長。南京、上海、天津、青島、漢口5個特別市均去除“特別”二字,直隸於行政院,此後廣州、漢口、天津降為省轄市。抗戰期間,又增加了重慶這一院轄市。
省轄市設立的條件,較以前的普通市略有變更,《市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市,隸屬於省政府:
1.人口在30萬以上者
2.人口在20萬以上,其所收營業稅、牌照稅、土地稅每年合計占該地總收人1/2以上者。
設市標準較以前提高,引起一些省、市政府的非難,有的城市只能以市政籌備處或市政委員會等形式進行過渡。
從1930年5月至1932年5月,批准設定的省轄市有汕頭北平天津福州長沙廈門昆明連雲桂林貴陽自貢西安衡陽、陝壩(在綏遠)、開封等。
1933年5月,國民政府再度頒布新的《市組織法》,仍分院轄市與省轄市兩種,與此前的法律相比,設立條件基本相同,不同之處是取消了省會不設院轄市的規定。因此,該時期院轄市除原有的南京、上海、北平、青島4市外,又增加了天津、重慶、廣州等市。但當時除重慶外,其他直轄市均在淪陷區。
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黨政府接收被日偽所占各大城市。東北地區和台灣省在日占時期建有一些城市,因此,戰後城市型政區的數量比戰前有明顯的增加。1947年7月,《市組織法》再次修正,對院轄市設定的規定基本未變,但在執行中對人口標準有所降低。此時全國共設有院轄市12個: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漢口、廣州、重慶、西安、瀋陽、哈爾濱、大連。
台灣和東北這兩個地區,在日占時期設立的許多城市,約有三分之三以上城市人口不足20萬,於是據新的《市組織法》第三條規定成為設市的主要依據。1945年後批准設定的省轄市有石門、湛江、威海衛、銀川、歸綏、包頭、本溪、撫順、徐州、迪化、西寧、台北、基隆、新竹、台中、彰化、台南、嘉義、高雄、屏東、煙臺、柳州、南寧、福州、蚌埠、太原、唐山、錦州、營口、鞍山、旅順、通化、安東、四平、吉林、長春、牡丹江、延吉、佳木斯、北安、齊齊哈爾、海拉爾等。

行政類別

直轄市。指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特大城市,人口集中,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是與省、自治區相平行的一級行政區,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下設區及縣(自治縣)。
直轄市直轄市
副省級市。城區百萬人口以上,在國民經濟中占據重要地位、行政級別上享受副省級待遇的特大型城市。副省級市與一般城市的區別,主要體現為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方面,國務院和國家計委等主管部門將副省級市視為省一級計畫單位。中國當前有15個副省級市:哈爾濱、長春、瀋陽、大連、濟南、青島、南京、廣州、深圳、廈門、杭州、寧波、武漢、西安、成都。
地級市。是與地區、民族自治州、盟相平行的行政區,一般可管轄市轄區、縣(自治縣)、旗(自治旗)、代管縣級市。部分地級市不設市轄區也不管轄縣和縣級市,被稱為"直筒子市“(例如:廣東省東莞市中山市;海南省三沙市儋州市;甘肅嘉峪關市)。
縣級市。是與縣、民族自治縣、旗(自治旗)、林區、特區、市轄區相平行的行政區。一般不設區。為了發揮城市經濟中心作用,帶動農村,實現城鄉互助,中國兩次推行市管縣體制,第一次是從1958年開始,到1959年全國轄縣的市有50多個,管轄的縣達240多個。第二次是1982年12月提出改革地區體制,在經濟發達地區的地市合併,實行市管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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