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服

冠服

冠服是中國服飾的重要組成部分,冠服屬於漢服,而與之對應的冠服制度也是中國禮樂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冠服制度大約初步確立於夏商時期,至周趨於完善,消亡於辛亥革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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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簡介

原始社會後期,隨著衣裳的產生,頭上戴的冠帽也產生了,就是利用獸皮縫合成帽形而加之於頭上。冠與帽的區別,前者只罩住髮髻而後者則覆蓋整個頭頂。在階級社會,冠帽是貴賤等級的標誌。等級不同,則冠帽不同,貧賤無身份的不準戴冠。

重要性

自古“一代冠服自有一代之制”,在悠久的歷史長河中冠服的更替往往意味著改朝換代。所以王朝的統治者們對冠服制度都非常重視,而禮服為“朝祭所御,禮法攸關,所系尤重”。

歷史發展

起源

冠服制度大約初步確立於夏商時期,至周趨於完善,在此之前,男子一般都長髮披肩,或稍加系束,或梳成辮髮,頭戴冠巾。而女子髮式略同男子。至於剃髮,則是一種刑法,叫髡。此時的冠服制度已成為體現統治階級意志、分別等級尊卑的東西,標誌著權力和等級的冕服和官服以及各種飾品逐漸成為服飾發展的主流。

發展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冠服制度進一步納入禮治範疇,成為禮儀的表現形式,充分反映了封建的等級制度。這個時期的衣服主要形式是上衣下裳制,上衣多為小袖,長至膝蓋,下裳為前後分制,兩側各有一條腰間用絛帶系束。但在戰國時期,服飾發生了明顯的變化。這就是深衣胡服的岀現,這是中國古代服飾史上第一次大變革。
秦地近西陲,與戎雜處,很難想像它的衣冠制度不打上戎人服裝的烙印。中原列國目之為戎狄,也並非僅囿於其軍政禮制上不與華夏同。始皇帝建制百端,衣冠即其一,肯定也是在原制度上有所強化尊卑而已。
漢初承秦制,大體沿襲,直至東漢明帝時,始參照三代與秦的服制,確立了以冠帽為區別等級主要標誌的冠服制度。服飾整體呈現凝重、典雅的風格。秦漢時期男子主要穿著一種寬衣大袖的袍服,基本上分為曲裾與直裾。前者即戰國時的深衣;後者又稱襜褕,除祭祀、朝會外,其它場合均可穿著。漢代服飾還有一個特點是實行佩綬制度。漢代婦女禮服是深衣,還有穿襦裙和褲,這種褲有點像現代的套褲,僅兩隻褲管。她們一般都將頭髮往後梳,綰成一個髻,樣式名目繁多,不可勝舉。貴族婦女頭上還插步搖、花釵作裝飾,奴婢則多以巾裹頭。漢代的鞋也有嚴格的等級規定。
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服飾受到社會政治、經濟、思想等方靣深刻影響,發展到南北朝時期各民族服飾的相互影響、相互吸收、漸趨融合,從而形成了中國古代服飾史第二次大變革。這一時期的服飾特點主要是自然灑脫、清秀空疏。當時一些少數民族的統治者受到漢文化的影響,醉心於褒衣博帶式的漢族服飾,開始穿著漢族服飾;同時在北方少數民族遷居中原、民族雜處的現實情況下,廣大漢人也逐漸穿著少數民族服飾。從此,原有的深衣形制在民間日益消亡,胡服開始盛行。用巾帛裹頭是這個時期的主要首服。較為流行的是一種在小冠上加籠巾的籠冠。漢族男子的服裝主要是袖口寬大,不受衣袪約束的衫。少數民族男子則是緊窄的褲褶裲襠。漢族婦女服裝初秦漢舊制,後有所變化;衣衫多為對襟,下著長裙,腰束帛帶,流行假髻。少數民族婦女除穿衫裙外,也穿褲褶和裲襠。
唐代服飾承上啟下,法服與常服同時並行。法服即傳統的禮服,冠、冕、衣、裳之類的;常服又稱公服,即一般性的正式場合所穿著的衣服,包括圓領袍衫、幞頭、革帶、長筒靴。品色衣至此已形成制度。平民則多著白衣,婦女髻式繁複,還有在髻鬢上插金釵、犀角梳篦的。貴族婦女面部化妝成額黃、花鈿、妝靨等。女服主要為裙、衫、帔。由於唐代處在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在文化交流中採取廣采博收政策,對西域、吐蕃的服飾兼收並蓄,因而渾脫帽、時世妝得以流行。所以我們經常能在影視中欣賞到唐朝貴族婦女那種以展示女性形體和氣質美的薄、露、透特點。這可以說是中國古代服飾史第三次大變革。與前兩次服飾大變革(南北交流)不同,這次是東西交流。
宋朝服飾大體沿襲隋唐舊制,但因宋長期處於內憂外患交並之中,加之程朱理學的思想禁錮等因素的影響,這一時期的服飾崇尚簡樸、嚴謹、含蓄。唐的軟腳幞頭這時已演變為內襯木骨、外罩漆紗的幞頭帽子。皇帝與達官顯宦戴展腳幞頭,公差、僕役等戴無腳幞頭,儒生則戴頭巾。宋代男子服飾仍以圓領袍衫為主。婦女髮式以晚唐盛行的高髻為貴。簪插花朵蔚然成風,女裙較唐時窄,且有細褶,“多如眉皺”;衫多對襟,覆在裙外。
宋代朝臣冠服宋代朝臣冠服
遼朝服飾與漢服並行,契丹族男子髡髮,穿皮袍皮褌,女子面部常飾佛妝,著直領左衽團衫,拖地長裙。金大體保持女真族服飾,盛行保護色裝。男子通常梳辮髮,裹皂羅巾,身穿盤領窄袖衣,烏皮靴。女子辮髮向上盤髻,服裝以襜裙為主,法定服飾初承遼制,後吸納宋朝服飾特點,形成女真、契丹、漢族三合一的特色。元滅南宋後,等級森嚴,在服飾上多有禁制。帝王、大臣朝會時,一律穿同一顏色連體緊窄的質孫衣,以質地精粗不同區分等級。夏服、冬服也各有定製。貴族滿身紅紫細軟,以寶石裝飾為榮。婦女一般戴皮帽,穿左衽窄袖織錦女袍,著靴。其最具特色的便是姑姑冠。它上寬下窄,像個倒置的花瓶。蒙古族男子皆剃婆焦,戴皮帽,著右衽翻領皮襖,穿靴。此三朝戎服以便於騎射為特色。
明立國不久,就下令禁穿胡服,恢復了唐朝衣冠制度,法服與常服又得以並行了。法服大體同於唐朝,祗是進賢冠改成了梁冠,並增加了忠靜冠、保和冠等冠式。官吏戴烏紗帽,穿圓領袍袍服除了品色規定外,還在胸背綴有補子,並以其所繡圖案的不同來表示官階的不同,不獨唯此,官員的腰帶也因品級的不同而在質地上有所不同。故有明一代的服飾特點主要體現岀等級限制的嚴格。書生多穿直裰或曳撒,戴巾。平民則穿短衣,戴小帽或網巾。明朝女子髻式也頗多,且常在額上系兜子,名“遮眉勒”。衣裙近似宋元兩朝,但內衣有小圓領,頸部加紐扣。衣身較長,綴有金玉墜子,外加雲肩、比甲(大背心)等。

消亡

清兵入關,為鞏固其在中原統治計,強制施行“剃髮令”,那句名句“留頭不留髮,留髮不留頭”也就是在此時誕生的,並相繼制定了官民服飾制度、服色制度。結果導致了傳統冠服制度最終消亡的開始,形成滿族服飾的一統地位,從而岀現了中國古代服飾史第四次大變革。清代男子一律剃去額發,後拖長辮,服裝有袍、襖、衫等形制。官員穿開衩箭袖長袍,外著朝褂,胸背各綴一塊補子,上繡文飾用以區別官員品級。此外,還用帽頂飾物質地的優劣來表示官員品級的不同。女子則滿漢並存,滿族女子梳辮或髻,或“兩把頭”、“大拉翹”。著旗袍,外加坎肩,穿高底鞋。漢族女子仍上著衫、襖,下著裙、褲。這一形制到辛亥革命爆發,男子紛紛拋棄長袍馬褂,剪掉長辮而著中山裝西裝,婦女蜂起剪去長發而穿起西洋化的旗袍,長不過膝的裙裝,從而掀起中國服飾史上又一次更大的變革。至此服飾的發展重新回到了自由的狀態。

歷史意義

中國古代享有“禮儀之邦”、“衣冠王國”的盛譽。唐代孔穎達在注釋《左傳》時曾經這樣解釋對中華民族的“華夏”之謂:“中國有禮義之大故稱夏,有服章之美謂之華。華、夏一也。”源遠流長的禮儀制度,繁榮燦爛的冠服文化,是華夏民族的首要標誌,是其有別於其他民族的顯著特色。我們民族的古老文明的產生,就與衣冠緊密相連。
漢字的“初”字,在許慎的《說文解字》中,被解釋為“初,始也,從刀從衣,裁衣之始也”。故而可見在中國古代衣裳的重要,是一切事物的初始,它的產生,是人類告別動物,進入文明的重要標誌。《周易》稱“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黃帝作為中華文明最早的代表者之一,被古代的先哲們推崇和神化為文明發展中建造諸多功業的聖人,“百工之事,皆聖人之作也”,黃帝最大的功績之一就是“製衣裳”。黃帝之前“未有麻絲,衣其羽皮”,黃帝教人們建造屋宇,“治其絲麻以為布帛”,設定了衣裳之制。從此,人民有了安定的生活。且不論傳說是否可信,但至少反映出一個真理:衣裳的出現是文明產生的重要標誌之一。但是在古代的冠服禮儀中有著嚴格的區別和衣著禁令。

禁忌

古代的服飾制度始終貫穿著禮的“分等級,定尊卑”的精神。《後漢書:輿服志》曰:“夫禮服之興也,所以報功章德,尊仁尚賢。故禮尊尊貴貴不得相逾,所以為禮也。非其人不得服其服,所以順禮也。”所謂“非其人不得服其服”,維護的是古代社會等級中人與人之間貴與賤、上與下的系統排列,身份地位異,則“冠履異,則衣袋異,則環佩異……是以天下見其服而知其貴賤,望其章而知其勢位……尊卑已著,上下已分,則人倫法矣。”歷代王朝以帝王冠服為主線、以各級官吏為從屬,制定了各自的冠服制度,界限森嚴,不得逾越。頒布各種服飾禁令,對下級官吏,特別對平民庶人的服飾做出種種限制 。
庶民百姓的服飾禁忌名目繁多。在服飾的質料、顏色、款式等方面均有嚴格的限制。古代庶人百姓俗稱“布衣”,服飾的質料只能用布,不可以絲。這一方面受其經濟條件的限制,另一方面許多王朝都有硬性的規定。例如:按唐制:度支、戶部、鹽鐵門官等服細葛布……未有官者,服粗葛布。《明史:輿服志》載:庶人男女衣服不得僭用金繡、錦、絲線羅,只許絹、素紗。庶民服裝的顏色也有限制性規定。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服制》中稱:“散民不敢服雜彩,百工商賈不敢服狐貉……”;《宋史:輿服志》載:“庶人、商賈、伎術,不系官憐人,只許服皂、白衣,……不得服紫”。元代曾明令:庶人不得服赭黃。明代,大紅色、青色多為官服所用,規定:庶人妻女“悉禁勿用”。 庶民服裝的款式及其裝飾均有限制。例如唐代曾規定:庶人外衣袍衫“衣曳地不過兩寸,袖不過一尺三寸”,“婦人裙不過五幅,曳地不過三寸,襦服不過一尺五寸。”又如《明史:輿服志》載:庶人衣長,去地五寸,繡長過手六寸,袖椿廣一尺,袖口一寸。庶人冠服……雜色盤領衣,不許用黃。又令男女衣服不得僭用金繡、錦綺……其靴不得裁製花樣,金線飾之。
此外,與古代“抑商”政策相適應,許多朝代都制定頒布過有關商人的服飾禁令。例如據《漢書:高帝紀》載,高祖曾下詔令:賈人毋得農錦繡、綺、轂、絺、罽。據《明史:輿服志》,明代對商人的服飾限制更加嚴格:農可衣綢紗、絹布,商賈止衣絹衣。農家有一人為商賈者,也不得衣綢紗。 商販、僕役、倡優下賤,不許服用貂裘。《禮記:王制》中有“四誅”之說。其中包括“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殺。”對於不合禮制的奇裝異服,歷代都是明令禁止,稱之為“服妖”,認為是不祥之兆,是國之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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