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品官員冠服制

清順治二年(1645)規定,二品官冠用起花金頂,上銜紅寶石,中嵌小紅寶石;帶用起花金圓版四片,嵌紅寶石一。

乾隆朝改定服制,規定
二品文職官員朝冠,冬用薰貂,十一月至次年上元節用貂尾,頂鏤花金座,中飾小紅寶石一,上銜鏤花珊瑚。吉服冠頂亦用鏤花珊瑚。補服前後繡錦雞。朝帶鏤金圓版四,每具版飾紅寶石一。雨冠為紅色,雨衣、雨裳,各省督撫用紅色,余用青色。朝珠以雜寶及諸香為之。余皆如文一品官服制。武職二品官員,補服為前後繡獅。余皆如二品文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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