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

公證書

公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是法律界常用的套用寫作文體之一。

公證書是公證處製作並發給當事人使用的法律文書。

公證機構應當按照法務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公證書。公證書為16開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組成。製作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證書
  • 外文名:Authentic act
  • 是什麼:特殊的司法證明書
  • 大小:16K
  • 組成:封面,正文,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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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內容

內容

(1)公證書編號。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3)公證證詞。其內容包括:公證證明的對象.公證證明的範圍和內容.證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公證證明對象、範圍不同,公證的條件、內容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這些都要在證詞中有所反映。公證證詞所涉及的組織名稱第一次出現時必須使用全稱;所涉及的日期要採用公曆.需涉及農曆時應採用括弧註明。
(4)承辦公證員的簽名或簽名章、公證處印章
(5)出證日期以公證處審批人審核批准的日期為準。此外,未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應在公證證詞中註明,並註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公證證詞中註明的檔案也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注意

(1)公證證詞中註明的檔案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2)公證書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3)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據需要或當事人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准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6)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應由承辦公證處送有關部門認證,並代收認證費。

出證和送達

出證

1、出證,是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依法製作,出具公證書的活動。
出證條件如下:
法律行為(如簽訂契約、設立遺囑、繼承遺產、收養子女、提存等)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行為人員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實;
C、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社會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該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B、該事實或文書真實無誤;
C、事實或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
③文書上的簽名、印鑑公證,其簽名、印鑑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文本公證,其文本內容應當與原本完全一致。
④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債權文書經過公證證明;
B、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
C、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由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公證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出證。
3、公證書應按法務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
①公證證詞中註明的檔案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②公證書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③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屬或者多民族共同屬任的地區,除涉外 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據需要或當事人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審批人批准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⑥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應由承辦公證處送有關部門認證,並代收認證費。

送達

公證書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傳送。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籤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的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編號。

公證書分類

契約公證書示例

()ХХ字第ХХ號
茲證明ХХХХ(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ХХ與ХХХХ(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ХХХХ與ХХХХ年Х月Х日,在ХХ(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ХХХХ契約》。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契約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契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ХХХ年Х月Х日
註:1、此格式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規定的各類國內和涉外經濟契約、技術契約
2、內容符合《ХХХХ法》援引上述法律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
3、有擔保人的,擔保人應在證詞中列明;
4、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
5、如契約並非在公證員面前簽訂,證詞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寫。
出生公證,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務權的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實給予證明的活動。出生公證主要用於當事人辦理移民、出國求學、謀職、繼承財產、辦理入籍手續等,是出國人員必備的公證書。

出生公證

當事人辦理出生公證,應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請。已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最後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1]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出生證或醫院根據出生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
3.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待業或辭職的或無業的,由其檔案保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辦理出生公證時應注意的事項: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後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一律採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為便於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並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採用公曆,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弧內註明農曆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後括弧內,寫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弧註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應註明養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境外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後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後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為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做為次要證據使用。
7.公證處只能為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地有關機關取得出生證明。

拍賣公證

拍賣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應拍賣人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於整個拍賣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監督,予以證明的活動,是國家對拍賣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確保拍賣活動依法進行的一種法律手段。
拍賣公證由拍賣物所在地或拍賣活動舉行地的公證處管轄。鑒於拍賣的公賣性質,競買人為不特定的多數,因此,保證拍賣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是公證對拍賣過程進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從公證審查的角度,拍賣的公開性主要審查兩個方面:
一是審查拍賣主體的資格是否合法。根據《拍賣法》的規定,拍賣人應為專營拍賣的企業法人;選手人對拍品應有絕對的處分權;拍品應為有價值可轉讓的適合拍賣的物或財產權利;拍賣人與委託人是否確立了委託關係;競買人是否具備行為能力;在拍品特殊的拍賣中,還要審查競買人是否符合特定的要求。二是審查拍賣人是否已將上述情況以公眾可以獲知的普遍方式予以告知。通常公證員宜從拍賣公告發布的形式和公告內容兩方面進行審查。
拍賣的公平性主要是審查拍賣人的《拍賣規則》制定得是否合法、公平,無非法的歧視或限制性條款。對《拍賣規則》中要求競買人交納保證金和銀行保函的,公證員也要對每個競買人交納保證金的情況予以記錄和審查,以保證競買人在競爭上的公平地位。
公正性就是要監督拍賣過程是否按拍賣規則如實進行,並按規則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將拍品拍賣成交。

法律效力

公證效力

1、公證當事人無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辦理公證時公證員必須問清當事人是否在訂立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且會將協定給雙方看,如果一方不識字,可以由公證員念給他聽,並且在公證存檔的談話筆錄中寫明。
2.法院沒有權利解除公證,只有採納與不採納,撤消公證書只有本公證機構和司法局有權撤消
如果你的親戚想撤消本公證書,得先爭得對方的同意,一起到公證處說明情況,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到當地司法局公管處申請.
3.贈予自己財產與他人,無須他人同意。對依法辦理的房屋贈予公證,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證明力高於其他一般書證。

國際認可度

此外,公證書不僅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為,公證書是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證明文書,被廣泛地運用在國際交往中。在國際上,公證書得到了廣泛的承認,在國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是進行國際間民事、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書。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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