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構

公證機構是由國家專門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公證職權、代表國家辦理公證事務、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的司法證明機構。公證處由國家設立,具有獨立的主體地位,辦理公證業務及相關的法律事務。

設立條件,業務範圍,辦事原則,禁止行為,

設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業務範圍

公證機構的業務範圍即公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辦理公證法律事務的職業許可權。根據我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公證機關有14項基本業務:
1.證明契約(契約)、委託、遺囑
2.證明繼承權
3.證明財產贈與、分割
4.證明收養關係
5.證明親屬關係
6.證明身份、學歷
7.證明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
8.證明檔案上的簽名、印鑑屬實
9.證明檔案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10.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11.保全證據
12.保管遺囑或其他檔案
13.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14.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業務
公證處相互之間沒有任何上下等級關係。根據規定,公證處要接受司法行政相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

辦事原則

1.真實、合法原則。此原則是公證活動應當遵循的核心原則。
真實是指公證檔案中所證明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及其各項內容都是客觀存在的或者是曾經發生過的事實,而不是虛假的、偽造的事實。
合法是指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事項的內容、形式和程式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只有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公證文書,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就是非法和無效的。
真實原則和合法原則相互關係、密不可分。真實性是合法性的基礎,隱藏事實、偽造證據,欺騙國家公證機關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
2.法定與自願相結合。
法定公證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採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的法律行為或須經公證證明的事實、文書,公民、法人必須申請辦理公證,公證機關應依法給予公正。
自願公正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應當採用公證形式的情況下,由公民、法人自行決定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是否申請辦理公證,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辦理公證。
3.迴避。
公證人員不能辦理與本人、配偶和他們的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公證事項。根據我國《公證程式規則》的規定,迴避“適用於接觸該公證事項的翻譯、鑑定人等有關人員”。
迴避是為了維護公證活動秩序,保證公證機關正確行使國家公證職權,防止公證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而設立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辦理公證要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
4.保密。
公證機關的全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受公證處委託、邀請或因職務需要而接觸公證事務的人,對其在公證活動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或當事人的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禁止行為

(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三)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六)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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