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書公證

委託書公證

委託書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委託人授權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某種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基本介紹

國內委託書公證,國外委託書公證,

國內委託書公證

一、辦理委託公證,應提交以下的證件和材料:
1. 公民個人辦委託書公證的,應提交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法人委託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辦理委託契約公證的,在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資格證明的同時,還應提供受託人的身份、資格證明;
2. 與委託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委託他人辦理賣房事宜,委託人應提交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明);
3. 轉委託人申辦轉委託公證時,應提交有轉委託權的證明;
4. 委託書草本或委託契約草本。
二、辦理委託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 辦理委託公證,應向委託人住所地或委託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辦理。
2. 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實施委託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委託行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方為有效。
3. 委託是與人身有密切聯繫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委託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如有特殊情況(如行走不變、患重病等)可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由公證處選派公證員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4. 委託行為必須是委託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委託內容應真實、合法。
5. 委託書是委託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託人表示接受委託時才能生效。
6. 轉委託人要有轉委託權,轉委託的許可權和期限不得超過原委託許可權和期限。
三、委託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1. 委託人與受託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在住址);
2. 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關係;
3. 委託的原因;
4. 委託的許可權(委託許可權要明確、具體);
5. 委託期限;
6. 受託人有無轉委託權;
7. 其他應明確的內容。

國外委託書公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委託人亦稱被代理人,受託人又稱代理人,委託人與受託人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總體而言,委託人須親自向中國領事公證人提出委託書公證申請,並應注意如下幾點:
(一)委託人須提交的基本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證件(包括有效護照、居留證明等);或者法人的資格證明、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
2、與房產委託事項相關的權利證明材料,如房屋產權證明以及產權是否與他人共有的證明材料等;
3、由委託人填寫的《公證認證申請表》;
4、由委託人和中國領事公證人共同完成的《公證認證接談筆錄》;
5、由委託人草擬的《委託書》;
6、其他需要出示的材料。
(二)《公證認證申請表》及《公證認證接談筆錄》的基本內容
1、委託人及其受託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委託書公證的事項及其用途;
3、申請房產委託書公證的名稱;
4、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
5、委託人的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
6、申請公證的日期;
7、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委託書》的基本內容
1、委託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件、職業、通訊地址及聯繫電話等(如委託人是法人,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及簡稱、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稱等);
2、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件、職業、通訊地址及聯繫電話等(如受託人是法人,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及簡稱、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稱等);
3、委託原因。其是指委託人不能親自到中國內地處理有關房產事宜的原因;
4、委託事項。其是指委託人授權受託人代理的具體事項;
5、委託許可權。其是指委託人授權受託人代理的權利限度,即:是“個項委託”或“全權委託”;
6、委託期限。其是指委託人授權受託人代理的時間限度,即:寫明“起止日期”或“辦妥為止”;
7、受託人有無轉委託權。其是指委託人是否授權受託人在代理過程中,根據需要將受託權轉讓給第三人。如是,其轉讓委託的許可權、期限不得超過原始的委託許可權和委託期限。8、委託人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委託地點和委託日期。其是指委託人須在其《委託書》的落款處簽名(或蓋章或捺指紋)並寫明委託地點和委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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